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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财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07:36 | 移动端:关键财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关键财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关键财务管理岗位的定期轮换制度

企业为了加强对资金、资产管理,防范化解资金、财务风险,应对财务会计、现金会计、销售会计、采购会计等财务、资金管理岗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以确保企业财务资产、资金的安全。

第1条为促进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公司内从事资金业务管理的专职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

第3条实行岗位轮换的资金业务管理的关键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4条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轮换是人才识别与培养工作的一部分,应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轮岗工作尽量为资金管理人员提供可以选择的成长空间。

第5条资金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6条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7条所有确定为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资金业务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调离资金业务管理岗位。

第8条财务部确定资金管理关键轮换岗位及对应人选计划,经财务总监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9条轮岗前应制订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等。

第10条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11条资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更换岗位操作员。

4.资金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资金专员交接由资金主管负责监交;资金主管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离岗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并可协助解决。

7.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8.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对轮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轮岗效果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轮岗制度。

扩展阅读:财务科岗位轮换制度

财务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人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是指在财务科内及财务科统管的各会计岗位的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工作岗位。

第三条、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性。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轮岗的年限。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2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财务人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自身条件,也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六条、轮岗的组织实施。轮岗工作一般在每年7月实施(一)各科室人员在本科室内部轮岗,由科室主管提出安排建议,报主管院长提交院班子批准后实施。(三)跨科室轮岗,由财务科根据工作需要统一作出安排后,报主管院长提交院班子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工作交接

1、轮岗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7、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8、财务人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财务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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