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公文素材 > 范文素材 > 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

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24:57 | 移动端: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

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

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精神病人

和流浪未成年人等工作,事关社会稳定,我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现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做好寒冷天气应急救助工作。天气寒冷时段,启

动应急救助预案,加大巡查力度,积极劝导救助,向乞讨对象派发御寒衣被和食品,确保不冻死、不饿死一人。一年来,共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御寒棉被18床,棉衣25套。

二是积极主动开展日常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了区、乡

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联动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区救助巡查小组实行日常救助制度,做到发现一个主动救助一个,确保我区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截至目前,我区各级各部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56人次,累计发放救助资金58000元;其中,生活救助212人次,发放生活补助金16960元;返乡救助95人次,发放资金7540元;临时安置超过185人次,支付安置生活费15660元;医疗救治6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17840元。

扩展阅读: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市财政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县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9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区县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确定补助区县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补助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市财政局下达的救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做好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财政局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区县对救助对象在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方面的

救助保护支出。

第五条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确定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参考的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上年度区县级救助资金安排情况;上年度救助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以及审计的结果等。

第七条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救助管理机构年度业务综合报表(详见附件)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逾期未上报的区县,当年将不予分配救助补助资金。

第八条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做好救助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救助管理机构年度业务综合报表中的救助业务数据与救助类单位台账一致,与救助管理系统录入的业务量一致。

第九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区县上报材料,研究确定当年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由市财政局于

每年2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救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与本区县安排的救助经费统筹使用。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救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以下支出方向:

(1)生活救助。包括:救助对象在救助机构期间生活费用;街头发放食品、衣物;重大节日和集中救助期间提高救助对象伙食标准;特殊救助对象饮食、服装。

(2)医疗救治。包括: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的危重病人救治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点(室)购置医疗器械及常备药品、卫生防疫经费;受助对象体检费用。

(3)教育矫治。包括:救助对象特别是未成年救助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教育矫治相关教材、教具、器材购置;救助机构组织救助对象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经费。

(4)返乡救助。包括:救助对象返乡车船费、食品费;护送和接领救助对象返乡的车辆、车船票费用、差旅费;给予救助对象短途路费。

(5)临时安置。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代养费用、家庭寄养费用;其它方式对特殊受助对象进行临时安

置的费用。

第十二条救助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救助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

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救助管理机构年度业务综合报表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流浪乞讨人员资金使用说明》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70367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