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
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试点在破解影响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并将有力推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一、避免“两头”征税,减轻试点企业税负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基本上不“通气”,营业税与营业额之间也不“通气”,都是各缴各的,不能相互抵扣;只有增值税与增值税之间可以抵扣。
以运输企业为例,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如果改为增值税,其纳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此次规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意味着其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假设该企业购自外部的中间投入为5000万元,以进项税17%的增值税税率算,进项税额为850万元。综合来看,该企业所纳的增值税为250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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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从201*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这次税改着眼于通过结构性减税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无疑将给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带来巨大变化。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税改带来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以某海运企业为个案剖析税改的结果及存在问题,可以方便企业和政府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积极的应对和调整。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17-03
2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110号”和“财税[201*]111号”两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税改)试点的文件,并规定自201*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在上海税改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次的税改减少了营业税的重复征收,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税负并有利于产业机构调整和降低税收的征管成本,因而得到了大多数人士的肯定,但也有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该项改革显著增加了他们所在企业的负担,提出了很多反对意见。实际上,税改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从以前按营业收入征收3%一下子提升到了按增值税收11%,增加了8个百分点,幅度不可谓不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成本中可抵扣项目所占收入、成本比重的高低将直接决定交通运输企业税改后承担的税负高低。这里以某交通运输企业红星海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为例进行剖析,以便大家举一反三,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窥一斑而见全豹,红星公司的得与失
红星公司为设在上海的海洋运输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主要业务是货物的沿海及内河运输,外购货物方面主要是燃料、备品备件、船只等;外购劳务方面主要是港口费、修理费、装卸费等,具体成本列示在下文的表中。从整个服务业来看,红星公司属于有形成本较高、附加值较低的生产性服务业。为了便于测算,我们首先做以下假设:
1.红星公司201*年和201*年的营业总额和成本总额不变,分别为201*0万元和15000万元。
2.该企业按税法规定可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成本都是从试点地区的企业取得,并获得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存量固定资产可以按年折旧额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来抵扣。我们来比较一下税改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
201*年,红星公司的运输收入应按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营业税额=201*0×3%=600万元
201*年,红星公司的运输收入应按11%的税率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0/(1+11%)×11%=1982万元,其增值税进项税的计算则(如下页表所示):
则红星公司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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