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租赁合同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塔机租赁合同承租方:(甲方)出租方:贵州昌富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由乙方出租台塔机给甲方在工地使用,具体租赁条款如下:1、所出租塔机的基本情况:
所出租塔机型号,臂长米,高度按实际高度,吊重量为吨。2、租期:
2.1所出租塔机租期为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算,超过
个月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即按公式(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算。2.2租期计算从塔机安装调试正常运转自检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至甲方
工程主体封顶后甲方书面通知的拆塔之日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安装完毕不能使用,则从安装完毕之日起第三天开始计算租期)。租期结束如因甲方工程障碍或租金未付清造成不能拆塔,拖延期间租金照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程延误、乙方与第三方的合约损失、乙方设备丢失、缺损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损失)。3、租金:租金由塔机进退场费、月租金和税金构成:
3.1进退场费:每台塔机正常进退场费¥元整(元
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正常拆卸或解体,增加的拆卸费用由甲方负责。
3.2月租金:每台每月租金为¥元整(元整)。3.4超高标准节以每月每节(2.8m)400元计算,附着每套每月400元,与塔机租金合并收取。4、租金支付方式:
4.1乙方塔机进场安装调试好之晶起三日内,甲方按每台塔机¥元(元整)支付进退场费。
4.2塔机交付使用之日起每满30天(或28天、29天、3l天,以当月日历天
数为准)的当日,作为使用当月的租金支付日,甲方在该支付曰付清当月租金¥元(元整),当月租金当月结清,以此类推,直至所有租金付清为止。
4.3乙方凭收款收据收取租金,在乙方开具正式租赁发票给甲方时,由甲方
支付开具发票金额8.5%的税金给乙方.
4.4甲方以现金、转账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进退场费、租金和
税金,任何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上述款项,均被视为甲方拖欠租金行为。5、双方负责项目:5.1进退场:
5.1.1甲方负责:塔吊基础定位:塔吊基础位置应离建筑物体外排架1.5米
远,确保塔吊能正常安装、拆卸。
5.1.2乙方负责:塔机进退场运输、装卸车。5.2安装拆卸及验收:
5.2.1甲方负责:塔吊安装、拆卸、做附墙时用氧气、乙炔、焊机、焊条。
负责附墙杆5米以外的费用。
5.2.2乙方负责:塔机安装、拆卸时的25吨吊车、技术工人(3名)执行安装调试工作、负责塔机升降塔和附墙安装及拆卸(负责附墙5米以内的费用)。
5.3基础及预埋件;
5.3.1甲方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和附墙预埋,对基础和预埋隐蔽施工部分做
出详细书面记录。
5.3.2乙方负责:提供基础和附墙预埋件(螺栓),厂方基础图和甲方制作基
础及附墙预埋时的技术指导工作。
5.4使用、维修、保养和配件更换:
5.4.1甲方负责:提供持证上岗的合格地面指挥,提供塔机使用所需的专线
电源及进电配电箱,送电至塔机基础5米范围内并保证供电质量,维修时安排必要的民工配合(仅限地面工作),自行解决吊钩以下的吊绳和吊装混凝土用的料斗及其它吊装工具。
5.4.2乙方负责:保证24小时可以提供给工地使用,负责维修、保养和配
件更换。
5.4.3塔机出现故障而塔机司机不能处理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派人到现场
维修,乙方接到通知后应保证技术人员4小时内到达现场,特殊原因双方协商处理。
5.5验收
5.5.1甲方负责:提供使用单位应提供的必要资料,配合乙方塔机在当地主
管部门的验收申报手续。
5.5.2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供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时使用并保证将
塔机调试合格满足当地主管部门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需要,并承担验收费用。
5.5.3在塔机安装调试完毕至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之间有约二十个工作日
期间乙方保证设备能正常给甲方使用。
5.6塔机司机:
5.6.1甲方负责:负责提供租期内塔机司机在工地期间工作和生活所需的食
宿、生活用电用水、暂住证及其费用。
5.6.2乙方负责:提供两名持证塔机司机不负责司机工资(司机工资由甲方
自己协商)。
5.6.3塔机司机工作时间为每天合计不超过16小时,超出工作时间如甲方
需使用塔机,塔机司机应无条件服从工地安排,加班时间甲方根据工地标准支付塔机司机的加班工资,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工地要求的塔机司机。
5.7安全责任:
5.7.1甲方责任:甲方承担因基础制作不合格和地面指挥不当等因甲方原因
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
5.7.2乙方责任: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安装、拆卸、操作、保养、维修不
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直接的经济损失。
6、进退场时间约定:
甲方塔机基础达到保养期后,凭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主机到场。7、违约责任:
7.1双方约定:每月因塔机、故障停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甲
方有权拒付当天租金。7.2乙方有权在甲方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停止塔机使用,停机期间租金照计,
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与乙方无关。
7.3甲方无条件豁免乙方塔机因故障停机给甲方工程方面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人工损失、材料损失和罚款)。8、其他约定事项:
8.1甲方在按时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只拥有塔机使用权。任何情况下,甲方无
权转让、变卖、抵押、扣押及处置所出租的塔机。8.2处理分歧方式:
8.2.1双方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分歧。8.2.2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公司盖章、代表签字
后生效。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代表:代表:(签字)(签字)甲方住所:乙方住所:甲方电话:乙方电话: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扩展阅读:塔机租赁合同(范本2)(1)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签订日期:201*年8月19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二冶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机械物资管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⒈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组装高度:90设备部件:/⒈基本塔身:/规格型号:TCT5512顶升高度:/⒉标准节:/节设备管理编号:/总高度:/锚固://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装许可证、安装人员和机组人员操作证及其它必要的证件。
二、设备交付
⒈工程名称:包钢新体系1#焦炉工程⒉施工地点:包钢厂区内
⒊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甲方应在201*年8月23日前将租赁设备交付到位于包钢704门岗处的施工工地,并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三、租赁期限、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⒈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进出场、安拆、运输等相关工作,并负相应责任及费用。乙方多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进出场以及相关一切费用。
⒉租赁期限:自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之日开始,具体截止日视工程进展情况而确定。
⒊设备租赁费每月为人民币:叁万(30000)元(含两名司机的
工资及相关费用和税金),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正常运转后开始计算租赁费用。租赁费按租金的70%支付,余下的30%陆续支付。
⒋租金结算方式: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租赁费按月结算,次月办理租赁费结算手续。
⒌乙方按月缴纳租金,确因乙方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可拖后一个月支付。
6.甲方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塔机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甲方负责塔机正常运行的所有相关支持文件和证件,并承担相关费用,承担因证件原因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7.甲方派操作人员两名。四、设备安装与验收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基础制作。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由乙方盖章(或乙方代表签名)后交付甲方签收。若砼基础下沉、混凝土强度不够等基础质量缺陷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一份现场平面图,标明设备位置。乙方负责准备配电箱,提供充足的组装场地,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3.安装完毕后,甲方负责办理验收准备工作、组织验收并办理有效的验收手续及验收资料。并把资料复印件交乙方备案。安装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⒈甲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
均由甲方承担。
⒉设备发生故障,甲方维修人员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损失。因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投入使用,扣减当天租金。甲方塔机故障维修保养停机月累计超过48小时,扣减相应停运天数200%的租赁费。
⒊甲方负责为租赁设备配备机组人员两名,要求持证上岗,且所配备的操作人员证件的复印件交乙方备案。
⒋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或挂钩不当造成的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⒌严禁乙方人员擅自修理塔机。因乙方擅自修理塔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⒍多台设备作业时,乙方应制订详尽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信号工和机组人员作出书面安全交底。
⒎乙方负责向两名操作人员提供住宿条件。
⒏当塔机需要锚固接高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和要求,认真做好预留孔洞和作业平台的搭设等准备工作。
⒐设备运行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六、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⒈租赁期间设备及其附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
⒉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塔机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
作抵押品。
⒊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移租赁设备,否则,因乙方擅自转移设备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七、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
⒈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乙方正常使用到租赁期满为止,期间乙方保证设备的主体结构不丢失,附属结构及附件设备由甲方负责保管。
⒉租赁设备和机组人员的全部保险由甲方承担。⒊公共和第三方的全部保险由甲方承担。
⒋租赁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最终赔付责任按照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负担。
八、设备交还
乙方租用设备完毕后,要求停止租赁设备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停止租赁设备的通知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设备施工现场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⒈甲乙双方在交付日期前28天内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设备,或者交付的租赁设备在7日内不能验收合格,或者因设备故障在7天内不能修复并投入使用,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设备不能投入使用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纠纷解决
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违约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资料的一
方应当在7天内给予书面签复,超过7日未答复视为同意提出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28天内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权利。
⒉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设备施工现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甲乙双方代表及联络方式
⒈甲方指定(电话)为甲方的履约代表;乙方指定周文(电话)为乙方的履约代表。
⒉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文件传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交由对方履约代表签收。
⒊甲乙双方改变履约代表应书面通知对方。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未通知方负责。
⒋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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