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贵州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在我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91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
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石漠化地区经济发展的种植
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林、木本药用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干鲜果经济林、花卉及观赏苗木、森林蔬
菜等特色优势资源以及有利于改善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国家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
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项目。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
贴息率为3%。
第六条对林业龙头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申报的贷款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
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
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
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实行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择优选择重点项目联合行文逐级申报。省林业厅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市(州、地)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十条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由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
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
第十一条省林业厅对各市(州、地)及直属单位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
划的申请。
第五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本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各市(州、地)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本年度贴息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个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后及时拨付(兑现)贴息资金。对农户个人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采用“一折通”进行兑
现。
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贷款项目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
益情况表》(附表3)。
第十六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档案管理","p":{"h":21.06,"w":84.24,"x":434.085,"y":519.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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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农[201*]8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使用、拨付程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为全省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产业的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1*]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类型
可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和林业小额贷款。
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包括工业原料林造林、毛竹低改、油茶造林、国营林场用材林苗木的培育、林农或林业职工造林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指林农和林业职工从事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含)万元贷款。
二、计划申报及下达程序
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实行逐级申报。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省林业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筛选,并经省财政厅同意,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厅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省林业厅在收到国家林业局下发的落实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通知后,将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按照验收的具体要求组织对获得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对贷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享受贴息期1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设区市组织验收;贴息期1年以内和3000万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关系验收。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见附件3)以及县财政局、林业局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见附件4),于3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资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报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和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下达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责任追究
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细则自201*年开始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附件: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3、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4、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
附件1
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材料及申报表一式三份(A4大小),每年11月20日之前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
部门要切
实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农及林业职工(暂定30万元以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上报内容包括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等。
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标准文本,项目贷款总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见附表3)。
3、贷款单位申请计划的文字报告及申请表,报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由所在地林业局、财政局按要求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4、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填报要求:
(1)借款人全称:承贷主体单位名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所有制性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3)项目单位类别: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4)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
(5)建设性质:分为新建、续建。(6)项目总投资:指项目投资的总规模。
(7)自有资金率: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投资该项目的部分与总投资的比率,含新增贷款后要大于30%,少于30%的项目不得申报。
(8)内部收益率:表明项目自身的实际盈利能力或所能承受的最高利率,能反映项目的收益质量,一般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内部收益率(或资本成本率)比较。若高于后者,则项目是可行的,若低于后者,则是不可行的。
(9)法人情况表数据可从单位财务报表摘取或计算取得。
(10)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应具有一定赢利能力及信用等级,林业龙头企业信用达A级以上(含A级)才可以申报贴息。
(11)资产负债率:反映贷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为单位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
(12)利润总额: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不得申报。(13)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14)贷款方式:一般为抵押或担保等贷款方式。(15)企业法人总资产要大于项目总投资(总资产>总投资>申贷总额)。
(16)当年申贷总额≤项目总投资*(1-自有资金率)。
5、有效的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必须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林业龙头企业证书,且证书并未过期)。
6、附企业当年10月份资产负债表,要确保资产负债表数据与填写的申报表法人情况数据相一致。
二、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
林业小额贷款是指林农或林业职工从事营造林项目,累计贷款金额小于30(含)万元的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上报申请本地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单位,按贷款用途分类填报林业小额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表2)。
附件2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各级林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一、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工企业、林农及林业职工(暂定30万元以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一)当年新增贷款项目贴息时间的范围
当年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含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所取得的新增贷款,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应属下一年度申报贴息资金的范围。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资金。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当年新增贷款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需写明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上面须加盖项目所在县林业局、财政局、贷款银行、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公章。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每一页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4)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5)银行结息单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贷款银行公章,以证明企业是否正常结息)。(6)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见附表2)。
(7)林业龙头企业还需提供未过期的林业龙头企业证明文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8)对未列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国家批准建议计划的项目,如要申报贴息资金(即属于新增贷款规模或变更建设项目),贷款单位还需按原申报建议计划程序,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填列内容及要求同贷款项目计划申报)。
2、当年新增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已下达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与下达的建议计划项目单位名称相符,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项目单位类别: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林场、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3)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总规模及当年种植规模,数量单位要统一,如**万亩(当年**万亩)**工业原料林基地。(4)借款合同号:为借款合同上的具体号码。(5)借款凭证号:为借款凭证上的具体号码。(6)贷款期限:为借款合同上写明的起止时间。
(7)应贴息年限: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不足二年的,贷款项目贴息期为实际贷款期。(8)计划贷款额:为国家下达计划的金额。(9)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的金额。
(10)申请贴息额:按每年国家下达文件的贴息利率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进账单的借款用途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贴息资金申报计划内容相一致,如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就填写工业原料林基地或造林,流动资金借款、购买设备等不属于财政贴息范围。
3、以前年度贷款余额继续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创造的社会效益产值、安置就业人员、上缴税收、带动农户数、人均年收入增加额)。(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只需填写年初贷款余额和申请贴息额项目)。
(3)银行结息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4)加盖银行签章的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附表2)。二、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的要求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汇总、并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林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对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申报中央财政贴息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认定,以县为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组织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县林业局需上报农村小额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农民当年新造林面积及抚育面积、经济林新造面积及改造面积),并汇总填写上报《林业小额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各县林业局需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借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银行结息单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情况表和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以便组织项目验收和接收检查。
三、材料上报要求
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等(A4大小、一式三份,内容清晰可辨,合同不得缺页),一并报送省林业基金管理站。
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得装订。
财政、林业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文件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进账单、结息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贷款余额证明表---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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