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门峡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管理
浅谈加强三门峡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管理
摘要:文章通过对三门峡市近年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关键词:林业;财政;贴息;管理
1三门峡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实施情况回顾1.1项目实施情况
全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逐步进入了规范化管理,据统计201*年到201*年全市林业下达计划和落实贷款比为1.2:1,总体实施效果较好,计划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表1201*201*年计划贷款落实情况表(单位:万元)年度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201*年合计
计划贷款额40103500250086108850490032370实际贷出额317510507150655045604000264851.2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在落实林权证抵押贷款方面有所推进,有些企业已经能够通过进行林木资产评估,进行林权抵押贷款,通过贷款来进行林业投资,较好的盘活了森林资源资产。1.3推进新农村建设
通过利用贴息项目,一些林业龙头企业以“订单林业”、“合同种植”等方式大量进行基地建设,形成了一批杜仲、杨树、黄桃、核
桃等基地,增加了农民收入,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在全市的实施。2促进产业调整情况
项目实施范围主要为速生林建设、经济林建设、林业育苗及造林项目等,总体分为3类。第一类是国有场圃的多种经营项目,主要为天保工程实施后扭转林场经营困境、林业育苗和造林等项目;第二类为营造速生用材林类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此类项目的实施周期相对较长,收益周期也较长,贴息是为了减少林业企业成本,保障生态效益;第三类是经济林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在实施企业积极性高,农民收益大,企业实施周期相对较短、收益周期也快,此类项目的农民积极性、企业积极性较高,收益快,但风险较大。2存在的问题
2.1贷款发放后缺少必要的检查监督机制和成效考核体系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主观上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事情,银行在造林上缺乏监督机制,只关心是能否偿还贷款及利息,而林业主管部门只对贷款项上报也无法干预企业的经营,很难形成对企业进行责任监督,没有指标体系来对贷款资金进行考核与评价。2.2林业贷款落实难度大
林业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项目前期投入较大,贷款担保物种类、形式都受到限制,森林保险体系也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森林资源评估体系不畅,银行对林业项目的价值不了解,往往为规避风险不愿给予贷款。
2.3贷款利率高,期限短
银行考虑到自身的盈利需要和林业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对包括造林项目在内的贷款项目,普遍采取了上浮贷款利率和缩短贷款期限的做法,目前,贷款贴息期限丰产林贷款为3年,经济林、中幼林抚育贷款为2年,而实际贷款期限都要长于贴息期限,造成企业负担比较重的利息。
2.4公司加基地、加农户方式风险大,保障各方收益难度较大在实际中,多数企业认为和农户协作建基地容易,但让农户生产的林产品进入企业难度大,公司前期投入资金帮助农户建立经济林,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当经济林进入收益期时,如果林产品市场缺少时,多数情况是外地经济发达城市价格较本地价格高,农户将产品销往外地,企业基地形同虚设,企业虽然和农户签订了合同,但一般也无法追究农户的责任,虽然保障了农民收益的提高,却使企业效益受影响;当林产品价格低时,企业保护价情况下,可以保障产品收购,但不能保证农民砍伐或更换其他品种,造成企业对经济林投入风险性无法预期,3建议及措施
3.1完善建立监督和成效考核机制
林业、财政部门和专业银行部应积极配合,制定有效的考核指标,委托社会考评机构,定期对贷款项目的使用、生产能力、偿还能力、经济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贷款使用效益。
3.2鼓励银行部门成立林业托管公司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业贷款项目建设逐年增加,银行部门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形势,成立林业托管部,社会上也应成立专门的营造林管理公司,对森林进行经营和管理,降低林业经营风险。3.3开发林业保险产品
充分利用林业公益性和社会性,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机制,提高林业项目抗自然风险能力,促进林木资源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优化林业信贷环境,最大限度地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化解金融风险,吸引金融部门信贷投资及社会各类资本的注入。3.4完善贷款机制
通过完善林地、林木评估制度,积极推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建立融资手续便捷、易于操作、便民实惠的包括林权证抵押贷款在内的多种信贷模式融资业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帮助林农和林业职工搞活经济、增收致富。3.5组建林业产业协会
通过协会开展活动,多开展林业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的研究和研讨,在总结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林业产业更好的发展。根据本地林产品需求情况适当指导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在企业和农户之间架设桥梁,形成企业和农户之间对话通道,协调农户生产和企业生产的一致性,保障农户和企业双方共同利益,减少或避免对抗市场风险。
扩展阅读: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年09月27日来源:基金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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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第六条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第九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国有森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第十条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林业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备案项目、上一贴息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落实和贷款项目管理等情况,提出本贴息年度各地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方案,经财政部同意后予以下达。第五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省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
第十三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比照第四条第(三)项执行;贴息率比照中央单位执行;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和贴息建议,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
第十七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联合制定本省实施细则,明确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检查核实、效益评价和审核标准等,落实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等,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留存材料一般保留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地方财政可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贴息政策和管理规定,所需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1*]45号)同时废止。附表:1.____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2.____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3.____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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