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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提出整改建议812件次 司法部警务督察委员会确定201*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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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提出整改建议812件次 司法部警务督察委员会确定201*年工作要点

去年提出整改建议812件次司法部警务督察委员会确定

201*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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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周斌近日,司法部警务督察委员会举行20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201*年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要点》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规定》。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警务督察委员会主任张彦珍出席

会议并讲话。

张彦珍强调,全国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和广大督察干警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以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目标,大力加强警务督察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督察力度,不断提高督察工作水平,确保监狱劳教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

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据介绍,201*年,司法部督察委员会组织开展4次专项督察活动,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督察的全覆盖,向督察省份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提出整改建议812件次;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劳教所、戒毒所警务督察机构深入开展百日安全专项警务督察等活动,不断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督察力度,有效地解决了一批影响监狱劳教戒毒工作场所安全稳定和干警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了各项重大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动监狱劳教戒毒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张彦珍要求,201*年各级警务督察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国监狱劳教戒毒场所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等的组织实施情况,以及监狱劳教戒毒工作制度执行力、干警警容风纪、历次督察问题的整改成效等方面的督察。要认真总结派驻督察、交叉督察、网上督察、软件建设、督察考核、督察培训等试点工作,积极推广成功经验,不断健全完善督察工作机制。要加强司法部警务督察委员会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领导水平,提高督察公信

力,努力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扩展阅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201*年7月5日司发通[2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警务督察,是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劳教场所管理水平,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

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警务督察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不同方式,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深入执法、执勤工作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可当即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带离现场等临时处置措施。对领导批办的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要深入有关单位,重点督察。如出现涉及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

三、抓好警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来承担。司法部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组织和部署所在省(区、市)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组建一支由司法厅(局)直接领导指挥、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督察工作的警务督察队伍。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的警务督察活动。要适应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所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警务督察队伍中来。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督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四、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

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监狱、劳教所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上级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

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或者针对本地监所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督察活动,每季度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开展警务督察的情况。

各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警务督察机构要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他们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同时要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警务督察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督察措施。警务督察机构要与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狱劳教工作监督体系,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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