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201*年7月5日司发通[2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警务督察,是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劳教场所管理水平,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
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警务督察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不同方式,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深入执法、执勤工作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可当即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带离现场等临时处置措施。对领导批办的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要深入有关单位,重点督察。如出现涉及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
三、抓好警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来承担。司法部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组织和部署所在省(区、市)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组建一支由司法厅(局)直接领导指挥、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督察工作的警务督察队伍。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的警务督察活动。要适应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所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警务督察队伍中来。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督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四、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
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监狱、劳教所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上级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
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或者针对本地监所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督察活动,每季度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开展警务督察的情况。
各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警务督察机构要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他们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同时要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警务督察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督察措施。警务督察机构要与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狱劳教工作监督体系,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扩展阅读: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
(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狱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警务督察组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监狱党委要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警务督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第三章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境执法情况;(三)狱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情况;(五)遵守警容风纪情况;(六)执法、执勤活动中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省政法委“五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六不准”情况;(八)上级机关指令和领导批办的其他警务督察事项。第十一条警务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作出警务督察决定或提出警务督察建议;(四)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警务督察情况。第四章督察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警务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督察事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明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警务督察。
第十三条开展明查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警服,并佩戴督察标志;进行暗访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便装,同时出示督察证件。
第十四条警务督察人员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必须做到:(一)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四)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正。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和群众的监督,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警务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上级警务督察机构。
第十七条监狱警务督察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两次警务督察活动,每月向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第五章督察权限和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像;现场督察时,警务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九条警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可当场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拒绝、阻碍执行警务督察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停止其执行职务、带离现场,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扣留其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专门事项进行警务督察,应按照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并及时将结果上报警务督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对警务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停止执行,并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警务督察中,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绝警务督察人员依法进行警务督察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的;(五)打击、报复检举人、举报人和警务督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警务督察组应做好督察记录、证据保存,认为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需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降低或取消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警务督察组对监狱相关单位及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下发《警务督察通知书》;违法违纪的监狱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严格落实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对警务督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警务督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必要督察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和《警务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统一制发。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监狱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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