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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37:39 | 移动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所属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全旗卫生系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旗卫生局每年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书,严格按责任制兑现奖惩。

第五条旗卫生局每季度对全旗各项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督导,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通报督导检查内容。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量化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告网络,配备兼职信息报告人员,及时上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第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重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工作责任意识,旗卫生局将根据督导考核综合工作成绩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经常性自查,旗卫生局要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的内容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内容。

是“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群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牧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各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下拨,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实施。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结算拨付。

第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2.健康教育

3.0-6岁儿童健康管理4.孕产妇健康管理5.老年人健康管理6.预防接种

7.传染病报告和处理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9.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10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扩展阅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制度

××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所属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全乡卫生系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原则第四条乡卫生院每年与各村医疗卫生单位签定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书,严格按责任制兑现奖惩。

第五条乡卫生院每季度对全乡各项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督导,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通报督导检查内容。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量化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第六条各村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告网络,配备兼职信息报告人员,及时上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第七条各村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重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工作责任意识,乡卫生院将根据督导考核综合工作成绩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经常性自查,乡卫生院要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的内容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内容。

是“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群众”。

××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牧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卫生院及村卫生室。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下拨,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实施。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结算拨付。

第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

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2.健康教育

3.0-6岁儿童健康管理4.孕产妇健康管理5.老年人健康管理6.预防接种

7.传染病报告和处理8.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9.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10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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