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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6号)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38:27 | 移动端:关于全面开展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6号)

关于全面开展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的实际,我局对国家编制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及配套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定制,并进行了培训。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地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1*〕8号)的要求,全面使用“广东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要及时地审核、录入上报,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申报登记。

二、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要求

申报登记表共有五种类型(见附件),分别供重点或一般排污单位、小型排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以及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填报。每类报表包含三个部分:企业基本信息、上年的基本情况及排污情况、当年排放污染物的月(季)及变更申报表。每个企业按所属排污类型只填其中的一类报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须每月申报二氧化硫排污情况,并填报《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申报表(试行)》。

申报登记表电子版及软件升级包请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网()资料下载栏或环保软件服务网站栏下载。

三、数据上报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于201*年10月20日前上报第三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201*年2月20日前上报第四季度及201*年度排污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是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排污费征收的法定依据。各地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排污申报登记与核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申报、审核和录入各个步骤,责任到人,确保数据规范、齐全、准确。

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将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方案及联系电话于201*年8月3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培训,明确填报要求,确保申报数据齐全、准确、规范。此外,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申报程序,提高排污单位主动申报、自觉申报的意识。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日常各项工作,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检查,对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漏报、拒报、谎报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四)做好季度、年度总结汇总工作,按照《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101号)有关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环境监察机构要按时完成季度、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20日前,季度报告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为确保我省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将编制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工作简报(发布在广东环保网),通报各地工作情况,交流经验,解答疑难问题,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们反映。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直接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反映(联系人:陈新珍,联系电话020-87537849,传真:020-87539993邮箱:chenxinzhen@gdepb.gov.cn)。

附件: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小型排污单位填报)

3.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4.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6.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月申报表(试行)

7.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8.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扩展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年03月31日 粤环〔201*〕3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201*年全省各地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工作程序执行,以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征收力度,全省排污收费工作成效显著,排污费达到9.59亿元,与上年7.4亿元相比净增2.19亿元,增长29.6%。广州市率先突破2亿元,深圳市、东莞市分别超过1亿元。珠海市增幅最大,比201*年增长91%达2834万元,东莞市、佛山市增幅分别高达64%和55%,茂名市、湛江市、中山市和韶关市增幅超过30%。

我省排污收费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

题。主要体现在:监测数据与实际偏差较大,直接影响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一些地方存在协商收费和擅自减免等问题;少数地方对噪声超标排污费、氮氧化物排污费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费仍没有开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和防治污染、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经济杠杆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规范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和程序及时足额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和缓征的范围。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二、进一步拓展征收面,确保征收增长。加强重点行业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重点做好电力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尽快将辖区内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及时审核、录入上报,确保数据规范、齐全、准确。充分利用排污费征收软件的功能,做好排污量、排污费统计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上报工作。结合排污申报,实现污染源动态

管理,建立污染源信息库。同时,争取201*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区)使用软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书》及《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四、努力推进排污费的执法工作。对拒报、谎报排污情况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要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在查处企业违法排污的同时,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按规定责令企业补缴排污费。

五、加强排污费的监督稽查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排污收费的稽查工作。对应收而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对逾期未缴的加收滞纳金。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应收未收或少收排污费,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排污费通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支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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