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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托业务种类调研报告孟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44:25 | 移动端:国内信托业务种类调研报告孟和

国内信托业务种类调研报告孟和

信托业务种类

国内信托业务种类: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项目,应报请主管机关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

国外信徒业务的种类:一、个人信托业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⑴合同信托⑵遗嘱信托

2、财产监护信托业务3、人寿保险信托业务4、特定赠与信托业务5、个人代理业务①保关代理里

②辅助代理(有关有价证券方面的辅助性服务业务,如收取股息、利息或分红)

③管理代理(证券管理代理和财产管理代理)二、公司信托业务1、2、3、

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

商务代理信托业务(股票)表决权信托设备(动产)信托业务⑴服务行动产信托⑵融资性动产信托

4、5、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业务公司代理业务I过户代理II登记代理业务III支付代理业务IV整合代理业务V保关代理业务

VI其他代理业务(如优先股赎回业务)

三公益信托业务

1、社会公宗信托2、公共机构信托3、慈善剩余信托

四其它信托业务1、养老金信托2、形成财产信托3、员工持股信托4、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5、自我雇佣者退休金信托6、利润分享信托7、储蓄计划信托

艺术品信托业务

融资类艺术品信托是指为艺术品藏家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托。这类信托一般在发行时,即约定了明确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通过结构化设计、艺术品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机构担保来防范风险。这类产品风险较小收益稳定,大多数信托公司比较青睐这种操作模式,因此融资类艺术品信托是目前发行最多的。融资类产品,类似于此前房地产信托承诺每年给予投资者一些固定的收益,其本质上是种债权类的产品,并非是说投资人完全没有亏本的风险。

还有一种情况是,信托产品本身是投资类或者是管理类信托,但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前来购买,设计时将产品收益优先分配给信托投资者。

投资类艺术品信托是指在投资顾问建议下,买入艺术品,依靠艺术品自身升值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信托模式。这类产品通过引进专业的投资机构以及做结构化的安排等手段来回避风险。

管理类艺术品信托则是通过签约艺术家,然后进行推广炒作,提升艺术家的升值空间,最终获利退出的一种信托模式。管理型信托要求信托公司依靠管理能力去提升艺术品的价值。

这两类信托如果是完全按照基金模式操作,投资者应该取得浮动收益,并承担亏损风险,但是由于这类产品风险大,受认可度低,目前的操作中也往往承诺给投资者一部分固定收益。

扩展阅读:信托业务分类分析

信托情形分析

一、基本知识

信托:

《信托法》,T2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登记:《信托法》,T10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10文件: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认购风险《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11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12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信托合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13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T32)(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保管协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20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信托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7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T3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T2)的运用: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包括委托人指明运用方式的资金信托和委托人授权信托投资公司确定运用方式的资金信托。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闲置或需盘活的机器、设备等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三)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受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承销业务。

(六)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80%。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26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T19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T16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T20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管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T30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融资类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T2》务: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

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结构化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托:的通知》(银监通[201*]2号,T1)

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T32)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

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

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信托与政府

风险分析: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55号)

在开展信政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方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跟踪分析,及时、全面掌握借款人的各类授信信息,按照统一授信要求,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与实际负债状况,核定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在符合信贷条件、权衡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审慎选择服务支持对象。在产品设计方面,应注意信托资金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资金和项目之间的期限配比安排,完善和落实多种形式的担保,并通过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建立质押资金专户等方式,增强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项目实施后,应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切实做好项目的后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银信合作: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T8)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三、信托与银行

银信理财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72号合作业务:201*年8月12日,T1)

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融资类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72号作:201*年8月12日,T4)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原则禁止: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72号

201*年8月12日,T5)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72号201*年8月12日,T7)

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

十六、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十七、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一、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除应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外,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T26

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T27

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T28

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发展方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72号

201*年8月12日,T8)

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资产移交: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T4)

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

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四、信托与证券

证券信托《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T3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

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风险控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监办发[201*]265号)

信托公司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1*]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1*]265号)等规定,合规、审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在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必须事前在信托文件中制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权限,确立风险止损点,并在信托文件中的约定信托管理期间如改变投资策略及相关内容时,是否需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受益人的报告方式。

信托公司要严格控制仓位,实时监控净值及敞口风险,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具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保持投资的灵活性。要认真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并保证各项处理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股指期货(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T3)交易: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投资顾问:(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T20)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五、信托与企业

房地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43号)》

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4号)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

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5号201*年3月25日)

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但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股东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信托公司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间接融资适用前款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65号)具有同样内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65号)

(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信托政策

结构化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则:通知(银监通[201*]2号,T7)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项目资本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金:(银监发[201*]84号)

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等方式运用的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约定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私人股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T2

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T15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境外理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62号201*年7月19日)

七、信托公司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应当在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提交有关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三)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六)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境外投资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托管模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7号)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托管模

-9-

式。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交易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

的通知(银监发[201*]93号201*年12月16日)

信托投资公司将资金运用于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时,应重点关注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并防止交易对手将资金用于非约定用途,造成风险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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