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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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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新场镇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威府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暴力抗法的非法营运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运管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置。

四、凡在201*年4月1日前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接受调查或主动退出非法营运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五、广大乘客要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租用非法客运车辆,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六、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积极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并请在举报时详细描述嫌疑车辆车号、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经查获属实的,由新场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8722127。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扩展阅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客运秩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行动时间:201*年1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二、整治行动范围:主城区

三、本通告所称机动车非法营运,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利用机动车(含客货两用车、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非法营运“黑车”)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行为。

四、整治行动期间,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伍,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4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明〔201*〕5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五、对从事非法营运行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责令停止营运、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个人从事非法营运行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对非残疾人冒用残疾人名义使用残疾人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对组织非法营运的运输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伪造、变造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牌号,使用无牌证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号牌从事非法营运的,由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阻碍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整治行动期间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到县运政管理所接受调查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有本通告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鼓励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动,对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县运政管理所举报电话:6129211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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