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派遣单位与本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的假期参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本公司实施。第二十四条对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派遣人员违反本公司考勤制度的,本公司将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派遣人员奖惩
第二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奖惩按照派遣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向派遣单位如实反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并以此作为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派遣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适用本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201*年5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扩展阅读: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2)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四)技术、专业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上岗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单位(项目部)推荐的形式用工。如用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将计划(用工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凡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明、身体健康证明和本人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技术工种、特种岗位需要提交相关的上岗证件。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调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应结合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劳动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考核、奖惩和转移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劳动保护、休息、休假
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对特殊急需岗位的专业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
(二)社保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
定的缴费基数规定代为缴纳;
(三)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用人单位的个人储蓄、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合用工单位平时考核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可由用工单位推荐参加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评优活动。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优秀,并是公司需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用工单位推荐,人力资源部审核,工作两年以上可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可提前办理;
第六章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4、工作态度恶劣,影响公司、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公司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因公司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七章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发放缴纳
第二十五条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岗位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局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并按月交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各用工单位应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调整必须由用工单位填写“职工岗位、工资变动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变动。并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调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公司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同意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工用人单位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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