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加快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简报
第(10)期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年8月29日
电力行业加快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为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电力行业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作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特点,近期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电监信息[2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以及各有关电力公司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
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一是明确了定级工作的组织。为在电力行业有效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通知》中明确了定级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电监会成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定级工作的组织开展,监督、指导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定级工作。同时,成立了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专家组,就定级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对定级结果进行评审。此外,《通知》要求各电力公司确定等级保护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二是明确了定级工作的内容。第一,各电力公司责任部门要组织本系统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对所属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第二,各电力公司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确定各定级对象,初步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并由各电力公司责任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指导各电力公司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定级工作,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定级报告进行分类评审。对于跨电力公司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于
属于同一电力公司,但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电力公司责任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于通用信息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运营使用单位自主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于运营使用单位所特有的信息系统,由各运营使用单位自行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四,各运营使用单位参照《实施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填写备案表,由电力公司责任部门审定后,统一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跨电力公司联网运行,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电力公司内部跨省联网运行,且由电力公司责任部门统一确定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由电力公司责任部门负责统一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信息系统,由运营使用单位直接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三是明确了定级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电力公司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定级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电力行业特点,会同有关专业培训单位,适时组织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研讨班,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定级工作的实
际,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定级方法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定级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外,《通知》中明确定级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继续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系统建设或整改、等级测评、自查自纠等后续工作,稳步推进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报: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组长。
送: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
安全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邮政总局办公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610办公室秘书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奥组委技术部。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
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印900份,存档5份)
审批:赵林核稿:郭启全编校:范春玲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电监信息〔201*〕34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1*〕43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861号)要求,提高电力行业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定于201*年8月至10月在电力行业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组织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监督指导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定级工作。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对定级结果进行评审。
各有关电力公司(名单附后)等级保护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公司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运营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所运营、使用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定级工作。
技术支持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所等单位为本次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二、主要工作内容1、摸底调查
各公司责任部门要组织本系统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对所属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2、初步定级
各单位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附件2)的要求,确定各定级对象。并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3)。各公司责任部门将本单位(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定级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3、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定级报告进行分类评审。评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实施指南》,指导各电力公司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定级工作。对于跨电力公司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于属同一电力公司,但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公司责任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于通用信息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全保护等级建议,运营使用单位自主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于运营使用单位所特有的信息系统,各运营使用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4、审批与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公安部网站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4)和辅助备案工具,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及电子数据文件。其中,第二级信息系统的备案单位只需填写备案表中的表一、表二和表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备案表表四所列各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各运营使用单位要参照《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实施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填写备案表,由公司责任部门审定后,统一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备案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下列要求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1)跨电力公司联网运行,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2)电力公司内部跨省联网运行,且由公司责任部门统一确定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司责任部门负责统一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3)其它信息系统的由运营使用单位直接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4)跨省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国家保密局备案;地方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所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5、备案管理
公安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并进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将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通知运营使用单位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确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三、进度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印发通知,对定级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摸底调查及初步定级阶段,8月31日前完成。开展信息系统基本摸底调查,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
评审阶段,9月24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初步定级报告进行分类评审,并编制印发《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实施指南》。
审批与备案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各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实施指南》,填写备案表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批准后按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总结阶段,10月20日前完成。各公司责任部门对本单位(系统)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公安部。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保障
各电力公司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明确等级保护责任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要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经费,保障定级工作顺利进行。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运营使用单位的责任。电力公司对所属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承担起本单位(本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
各电力公司、各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积极协调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3、动员部署,开展培训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研讨班等,层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电力行业特点,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有关专业培训单位,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等级保护培训工作。4、及时总结,提出建议
各电力公司、运营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定级工作的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定级方法的意见和建议。各公司责任部门要及时总结定级工作经验,形成定级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次定级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继续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系统建设或整改、等级测评、自查自纠等后续工作。联系方式: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红升010-58681816温红子010-58681815电子邮件:xxtb@serc.gov.cn传真:010-586818技术支持电话:010-82812516
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版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日期】20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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