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处警总结
110队员要“强”这个“强”,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两个方面。首先是政治上要强,就是要有坚定的立场,有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能够顾大局、识大体,忠于职守、无私奉献,能虚心好学,不断进取,自我加压,自我完善。其次是业务要强,业务强就是要真正达到“五知”、“七会”,精通常用法律法规,精通公安110业务。因此110民警要政治素质强一些,业务水平古语“小不忍则乱大谋”、“必有忍其乃有济”就是最好的告诫,元许名奎更有“百忍成金”之说;借古鉴今,对于我们队员来说,“忍”字更是具有许多现实意义:一个“忍”字早超越了原有的一味忍让退避的字面含义,它不仅代表了一种修养,更体现了我们的处警能力和策略,总结了做好日常接处警工作务必需要做到“四忍”:一、言之忍
在日常的110报警中,民事纠纷占很大比例。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一类警情时,最重要的基本功就是要会“说”。我们同样也要会“说”三张嘴也比一张嘴有力,特别是面对激动的纠纷当事人和不明就里的群众时,大家务必保持思路清晰、口齿流利、不急不缓、竭心尽力、和颜悦色,牢记“齿颊一动,千驷莫追”的古训,在处警中语言尽量做到谨慎,这正是所谓的“言辞之忍”。在处警时一是要注意观察,多听听有经验的民警的意见和主张,虚心向善于调解的同志学习;二是讲话要慎重,要时刻想到自己的份,对自己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事情不要在群众面前妄发言论,信口雌黄,以免造成群众误解。二、气之忍
刚刚踏入社会的同志,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经常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再加上一些偏激的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不公平的指责或刁难,甚至身体上的侵犯,经常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凭一时之勇,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所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时我们更要注意气之忍,正如孟子言“无暴其气而养浩然之气”。一方面,我们处警时特别是对待复杂警情时,要做到坚定心智,切记“冲动是魔鬼”,不滥动气;另一方面我们队员虽不是执法者,但是和民警一起进行接处警,也是在代表公安机关,行事言语之间应该透出浩然正气,如果不能忍气而回以粗暴,那就是逞血气之勇的匹夫了。对于我们而言,气之忍的关键意义就在于遇到事情要沉着冷静,多思考多分析,轻浮急躁,一时冲动,于人于事力,于己于组织更无益,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要容忍心中之气确属不容易,但只要有坚定的信念、清醒的头脑,就不会被一时之气冲昏了头脑。三、忽躁之忍
心浮气躁是许多年轻民警都固有的坏毛病,并带有很重的个人英雄主义色彩,常常出现急功近利反而愈办愈糟的情况。古人云:“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气躁则心浮,
心浮则容易疏忽而不加考虑,犯一些低级失误,轻者会出现错误让人笑话,重者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情而毁掉自己的前途。我们在处理警情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细微的事情不能掉以轻心,在处理警情时不能疏忽对细节的处理,比如记录当事人、证人的自然情况,及时汇报等。切不能急于立功,想一口气吃成个胖子而疏忽了自我保护;二是要能够见微知著,因小见大,尤其是在控制嫌疑人或者对其进行盘查的时候,必须仔细注意每一处细节,先期寻找并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三是在遇到重大警情要克服急功近利的心理,如果头脑发热就很容易犯错误,在行动之前要三思而后行,稳扎稳打才能取得胜利。我们要自己做细,辅助民警处好警四、危变之忍
作为街面上的一线巡逻警力,防暴处突的尖刀力量,许多警情和突发性事件,特巡警都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中不乏一些危险的警情或突发事件。但许多年轻的队员到达现场后,常常会被眼前的场景所吓倒,出现恐慌,手足无措,其原因有四:一是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二是缺少应对的胆略和智慧;三是心态控制得不好,不能沉着应对,所谓事急之弦,制之于权;四是由于队员的经验不足。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事先有充足的准备,遇到任何警情都不会手忙脚乱。因此,新民警在平时要注意积累,并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做到未雨绸缪,有的放矢。当危变来临之时,现场处置民警要沉着冷静并果断自信,尽可能多的了解现场情况,严格按照接处警程序,仔细考虑应变之策,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并充分发挥团队力量,做到及时排除危险,圆满处理警情。精一些,法律水平高一些,才能胜任这光荣的岗位
扩展阅读:110接处警规则
通渭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p":{"h":18,"w":30.25第十一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二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
第二十二条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第二十五条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第五章受理投诉
第三十三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第三十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110报警服务台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四)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当地被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再移送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四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章警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工作人员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编制及人员、装备、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安机关各类紧急突发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开展处置各种案(事)件的预案演习,增强各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第四十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处警区域自然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工作预案,能够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考核,提高接处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属于在编民警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内部定期轮岗。
第五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装备接警、录音系统,有线、无线指挥调动系统,公安地理信息系统(电子地图),相应的信息查询终端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十一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专用警车应当统一喷涂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110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接处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五十三条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县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实施细则,并报定西市公安局备案。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市安局负责解释。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110接处警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110接处警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