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资料总结
报关资料总结
分填空题,名词解释题,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论述题第一章海关概述1海关的定义P52海关的性质P63海关的任务P8
4海关权力的内容p12
5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原则p12
第二章报关概述1报关的概念P342报关的范围P343通关的含义P414报关员的定义P425报关员的义务P476报关单位的概念P53
7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P63
第三章对外贸易管制第四章一般进出口货物及报关(注:第三章和第四章在同一份)1对外贸易管制的定义P752对外贸易管制制度,5字概括P783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概念P884进出口收付管理制度的定义P905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管理的定义P906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P1157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P117
8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P1289海关查验P128
10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缴纳税费P132
第五章保税类货物及报关第六章减免税货物及报关(注:第五章和第六章在同一份)1保税区概念P143
2保税类货物的概念P145
3保税类货物的特征P1454保税货物的类型P146
5保税物流中心的含义(A型B型)P16报税物流园区的含义P170
7保税港区的含义P173
8关税减免及减免税货物的含义P1799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P182
第七章暂准进出境货物及报关第八章其他进出境货物及报关(第七章和第八章在同一份1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和特征P2022过境货物的含义P2223转运货物的含义P2254通运货物的含义P2265转关运输的含义P226
第九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十章进出口税费计算第十一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注: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为同一份)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即协调制度的含义P2542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六项总规则P2593进出口税的概念P286
4关税的概念P286
5进口关税主征方法P2886原产地规则的含义P306
7税费的计算实例一实例三实例四P321--P3248报关单的含义P3489经营单位的定义P3一、单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属于下述哪类性质的机关(行政机关)
2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等)等组成。
3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和报关企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均为2年)
4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利益、公共安全或者政治形势的需要,实行相应的贸易管制。目前,我国基于经济利益需要实行的贸易管制制度是(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5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6按照海关规定,报关单位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多天内,向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10日内)
7货物进出境阶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哪些步骤完成报关工作(进出口的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8下列哪一列选项属于海关赔偿范围(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货物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并在查验记录上签注)
9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海关非物理网监管模式的监管(出口加工区)
10下列选项中(沿海经济开发区基建项目所需进口机械)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减免关税的优惠范围
11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进行飞机制造项目的投资,经海关审定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为5000万元。该公司进口一套价值200万元的飞机制造设备。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100万元转让给同样享受减免待遇的B公司,在海关办理了有关的结转手续。在本题中A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4800万元),B公司的减免税额度为(2900万元),该套设备海关对其还需监管(3年)
12关于减免税申请人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办理)
13下列哪一选项货物不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进出境修理货物)14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机构是(中国国际商会)
15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称为(过境货物)
16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17《协调制度》共有(21类,97章)
18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该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者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者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19在进行商品税则分类时,对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商品,在税目条文和注释均无规定的,其归类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最相类似)
20对于税率的适用原则,一下表述错误的是(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21海关规定进口货物的进口日期是指(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2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明,甲方向乙方出售5000件衬衫,于201*年4月10日在上海装船,途径香港运往新加坡。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得知乙方还要将该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往智利。根据上述情况填写报关单时,一下填写不正确的是(运抵国地区为新加坡,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二、多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为(监管;征税;缉私;编制海关统计)
2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适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依法受到保障原则)3报关员的具体范围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
4下列有关进出境物品监管表述正确的是:(ABD)
A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督
B个人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行李物品。视为侵权物品,由关依法查处。
C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进行人身检查前主动申报,海关将免于处罚。D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出境看,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可责令补税或将有关物品退运,可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5下列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的有(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6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B报关单位在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应按照海关规定缴纳进出口税款C进口货物海关签印放行后即结束海关监管
D出口货物在出口货物装货单上由海关签印放行后即结束海关监管
7报关单位在办结提取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装运处境手续后,应向海关申请签发哪些选项的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8进出口货物收发人货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搬移货物,开拆重封货物的包装;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9加工贸易保税期限表述正确的是ABCD
A实行纸质手册管理的料件报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一年
B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撤销止
C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料件,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一年
D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的保税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10保税区可以开展下列哪些业务(对外贸易和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商品加工、制造;港口作业)1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程序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主管海关审批备案;进口时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提取货物使用,海关继续监管;海关监管期满,向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12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是(飞机、船舶8年;机动车辆6年;机器设备5年;其他货物5年)
13下列有关ATA单证册说法正确的是ABCAATA单证册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可以同时使用第三种语言应刷
B我国接受中文或英文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以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C用其他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随附忠实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D一般情况下,持ATA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展览品,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并提供担保。
14下列关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于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出料加工货物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5下列属于过境货物的范围的是(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的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予以过境)
16关于进出境修理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进境维修货物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B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交验许可证件
C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出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D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外的或在保修期内但境外维修收费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计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17下列选项中属于归类的依据的是(《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或决定)
18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19下列应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项目是(境内生产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0下列哪种类型的单位可以作为经营单位进行填报(非对外签订合同但具体执行合同的单位;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投资设备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栏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三、判断题
1我国海关现行的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体制(√)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3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意味着全部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
4一般情况下,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选择采用纸质报关单或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属法定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保税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报关时,暂缓纳税,加工成品出口报关时再征税。(×)6纳税暂缓是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特征之一。(√)
7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可以在未办理《征免税证明》的情况下,凭担保免税放行货物。(√)8进口的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只能在本企业自用,不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9海关规定,对于非商业目的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6个月内应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包括延长期间,可以凭担保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10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报关手续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货物项下的货物,可以凭此单证册报关,但应向海关另外提供担保(×)
11暂准进出境货物在系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暂不缴纳进出口税费,收/发货人也不必向海关担保。(×)
12对于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1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14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一下规则确定。这条规则也适用于各类子目。(×)15按归类总规则二的规定,鲜奶归0404,如加入适量的糖即为混合物,这种会混合物没有改变0401鲜牛奶的基本性质,仍归入0401(√)
16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17某仪器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购得分属三个合同的同样规格不同数量的精密仪器,并同一船同时发运。这些货物品种单一且数量不大,申报时可用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准确、真实、齐全地向海关填报。(×)
18北京煤炭进出口总公司011091xxxx对巴基斯坦签约出口“水洗炼焦煤”10万吨,由唐山煤炭分公司043091xxxx执行合同,组织资源,并安排进出口。在这一情况下报关单“经营单位”栏目应填报为:北京煤炭进口总公司011091xxxxx(×)
四、计算题
1税费的计算实例一实例三实例四(最后一份P321--P324)
五、论述题
1我国海关的基本任务有哪些?为保证海关履行职责,我国法律法规赋予海关哪些权利?(第一章p8-p12)
2试述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章p63)3论述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六项总规则(第九章p259-263)
扩展阅读:报关考试资料总结
1.A出借证件给B:
海关对A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1*元以下罚款;
海关对B的非法报关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批”管理,部分货物也可以实行“非一证一批”管理。
3.“非一证一批”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分批次数累计不得超过6次。对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征验放。分批进口的,待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3%允许溢装上限内。
5.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6.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即使是A类、AA类企业,也要实行半实转,中西部地区即使是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也可以空转,C类企业无论何地区都必须全实转。201*年国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加工贸易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东部地区A类、AA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部在执行半实转,而是空转。
7.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是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不能同时拥有报关企业身份的企业。所以只可以自理报关,不能代理报关。8.特定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是:飞机、船舶8年机动车辆6年
其他设备5年
201*年公开而明确规定了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第二章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第一节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的分类形式:
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出口贸易管制按管理手段分: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
按管制对象分: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主要表现为:1、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2、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3、行驶国家职能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2)贸易管制政策是因时间、形式而变化(3)贸易管制政策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1、“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只有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以
放行。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限制进出口管理(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或分为:
a.许可证件管理b.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的,不得进口。(二)限制出口管理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采取直接分配方式a.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采取招标分配方式b.出口非配额限制出口配额限制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已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2、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的,不得出口。
二、自由进出口管理
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法检目录》。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2.进出境动植物检验制度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托检验国家卫生监督主要职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1.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2.我国对进口货物付汇管理采取外汇核销形式。(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1、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内容:
核查系统依据①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②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2、企业办理出口收汇的程序:
①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对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外汇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②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后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具体程序:
①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要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
②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临时反倾销措施: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企业继续受到损害。
(1)临时反倾销措施的2种形式: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临时发补贴措施:以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2.最终反补贴措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1.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由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口产品的口数量增加,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①采取高关税的形式
②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2.最终保障措施
①采取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②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1)201*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2)2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0类,共616个1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详情请见P63)(一)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以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网上申请的,领取证书时提交相关资料(详情请见P64);书面申请的,申请时同时提交。(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1)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进口旧机电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的资质。
(3)商务部正式受理后,应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二)有效期限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抽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3.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出征。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为“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应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备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5.大宗、散装物的溢装数量: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的3%,
其他大宗、散装物在货物总量的5%
“非一批一证”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溢装上限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5%(成品油、原油为3%)
6.凡申报出口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需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货物(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货物(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货物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预计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二)办理程序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1、书面申请:
a.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
b.可采用速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递交相关材料。2、网上申请:
a.收货人应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验证的电子钥匙。
b.登陆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材料。申领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超过10个工作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有效期限: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的累积使用不得超过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3.大宗、散装物的溢装数量: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货物总量的3%,
其他大宗、散装物在货物总量的5%
“非一批一证”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溢装上限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5%(成品油、原油、化肥、钢材为3%)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商务部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一)办理程序
1.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二)报关规范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备注栏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2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四、废物进口管理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一)办理程序
1.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有环境保护部审查批准,取得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
2.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3.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属限制进口,实行关税配额证管理。(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其国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凭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为分别与申请期前1个月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6.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P72-73)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3.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4.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
5.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并参考往年数据,于12月31日前将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六、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在报关前取得国家濒危五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非公约证明”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一)“非公约证明”的管理范围(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1、对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2.“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二)“公约证明”(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对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三)“物种证明”
1.“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a.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b.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
c.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d.持证者须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进出口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19个,详见P75)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2.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3.兴奋剂的报关规范
a.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b.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验放后,应当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在海关验放1个月后,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许可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c.“进口准许证”有效期为1年
“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时限内不跨年度)
取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
证机关。d.“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
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4.一般药品进口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凡列入《法检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自201*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联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行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把捏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九、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的管理机关。
自201*年1月1日起,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新闻出版总署。海关凭有效的“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以验放该类货物。(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1.我国对进出口农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2.对于一些既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的,则不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改凭农业部向企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如需更改,应在有效期内将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五)兽药进口管理
1.我国对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
2.企业进口列入目录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3.“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目的不同,分成以下5大类:1.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2.保税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3.特定减免税货物4.暂准进出境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报关程序
(一)货物进出境应当经过以下4个海关作业环节: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二)基本程序阶段货物类别前期阶段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加工贸易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或者申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进出口申报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货物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手续,申领减免证明↓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暂准进出境货物办理暂准进出境备案申请手续提取或装运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或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等手续后,向海关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或办理正式的进出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销案手续进出口阶段后续阶段保税加工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申请核销手续其他进出境货物的出料加工货物办理出料加工备案手续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期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
三、电子报关
1.电子报关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有关的要求,向海关传送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2.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返回的表示接收申报的信息后凭以打印向海关提交的纸质报关单,并准备必需的随附单证。
3.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的进出口货物。(一)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
(二)范围
海关监管货物按货物进境、出境后是否复运进境的货物,可以分为两大类:1.实际进出口的货物2.非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日期
1.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
2.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a.电子数据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b.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c.审核后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d.先纸质报关单申报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接受的申报日期为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
滞报金
1.滞报金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至日。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至日均计入滞报期间。(P89)2.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限期内提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因故要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的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至日。3.申报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申请经审核人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至日。
4.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至日。
5.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计算公式: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6.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步骤
报关单
准备申报单证基本单证: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随附单证特殊单证:许可证、加工贸易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定证等(P90)申报前看货取样: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①电子数据申报: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
申报: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10内,持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
证办理手续。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查验地点:海关监管区内(特殊情况要书面申请)
(2)查验时间:海关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
正常工作时间内。(3)查验方法:彻底查验: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情况抽查: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核查货物实际情况操作方式:人工查验设备查验
(4)复验: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同一票货物的复验。(5)径行开验
2.配合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3.货物损坏赔偿
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海关的赔偿范围详见P94)(三)缴纳税费
1.海关对提交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的银行办理交付手续。
2.在试行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缴税和附费的海关,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一旦受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
2.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的海关,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3.海关现场放行的两种情况:
①货物已结关(一般进出口货物)②货物尚未结关:(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等)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4.提取或装运货物
①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手续。②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5.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1)申请签发报关证明联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①进口付汇证明联②出口收汇证明联③出口退税证明联
对需要收/附汇核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附汇证明联上签章,海关经审核后签章,并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①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海关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②进口货物证明书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一)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
来料加工:由境外企业提供原料,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制成品境外销售。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
(二)特征:P97
1.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成品无需缴纳关税。(除另有规定外)2.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料件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出口成品时凡属许可证件管理的,交验许可证。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三)范围
1.保税料件
2.用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在保税加工过程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加工物监管模式有两大类:出口加工区
a.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在关境线上)纸质手册管理
b.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电子账册:针对大型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计算机联网监管:
电子化手册:针对中小企业,以合同为单元
计算机联网监管以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化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
1.商务审批:加工贸易业务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海关备案程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商务审批的内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范围
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①到商务部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②凭商务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
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关备案
合同备案步骤:①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②需设台账的,在海关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不需要设立台帐的,直接到海关领取手册)③凭此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④凭“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
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的建立a.经营范围批准证书③到海关申①到商务部主管部门审批贸易经营范围→②凭商务部出具的:b.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请联网监管
和生产能力证明并建立账册
2.备案保税
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现的。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1)合法经营(2)复运出境(3)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熟料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
①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②缓税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决定并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按日征收。③缓税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加工企业按照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标准”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3类。
东部地区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或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属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50%出口成品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C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增值税)×100%4.监管延伸
(1)准予保税的期限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制。a.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
b.联网监管模式中纳入电子账册管理的料加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
c.出口加工区和珠海园区保税加工的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2)申请核销期限:
a.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在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b.电子账册:一般以180天为1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实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c.出口加工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每180天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
d.珠海园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自开展有关业务之日起,每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1次。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一)合同备案
1.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否则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2.合同备案的变更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净耗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耗用的料件量有形损耗
工艺损耗
净耗
单耗=无形损耗
1-工艺损耗率
(二)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环节
申报→配合查验→暂缓纳税(保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2)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账,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账数据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3)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
出口产(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价值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全部料件的价值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程序:
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
(1)计划备案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转出企业:
①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和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备案后,海关留存申请表的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转入企业:
③转入企业自转出企业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的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办理备案手续并签章(逾期未递交申请表的恶,转出企业的申请表作废)。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海关将申请表的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即第一联:转出地海关留存第二联:转入地海关留存
第三、四联: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登记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2)收发货登记
转出、转入企业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中如实登记每次收发货记录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退货的要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3)结转报关
①转入转出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④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的数据应当一致。⑥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即:转入企业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转出企业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处理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1)内销
①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的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②关于转内销的征税税率: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使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③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④转内销加征缓税利息的期限:
起始日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2)结转
①实行结转的条件:a.同一经营单位b.同一加工厂c.同样的进口材料d.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②办理结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b.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c.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③海关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结转的决定,并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3)退运
退运的应持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4)放弃
海关准予放弃的,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5)销毁
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加工贸易企业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三)合同报核1.报核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2.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3.报核的步骤:
(1)合同履约后,及时收集、整理、核对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4.特殊情况的报核(P113-114)
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1)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海关的关长批准或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2)核销
①未设台账的:经核销准予结案的,海关向经营单位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②开设台账的:a.经核销准予结案的,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b.“实转”的台账,企业在银行里会保证金和应得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一)简介
1.电子账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中海关以加工贸易企业的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对保税加工货物实施监管的一种模式。
2.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账册。3.电子账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
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4.电子账册的建立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1)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
应当先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联网监管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依法进行审批。
经商务部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加工贸易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部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予以批准,并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3)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手册
联网企业凭商务部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
海关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纸质手册。电子账册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用于检查控制“便捷通关电子账册”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不能直接报关。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通关和核销。电子账册编码为12位: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第一、二位为标记代码为“IT”,因此又叫“IT账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码为“E”,因此又叫“E账册”。
每个联网企业只有一份“企业物料表”及归并关系数据,并据此生成电子账册。(二)报关程序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详见P117)企业在收到海关的备案信息后,应将商务部主管部门的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
(2)“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可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内容详见P117)可分阶段申请备案,料件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海关将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并对高风险或者需要重点监管的料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电子账册进口料件的金额、数量,加上电子账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最大周转数量。2.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①报关清单的生成
使用“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应先根据实际进出口情况,从企业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电子口岸。
②报关单的生成
联网企业进出口保税加工货物,应使用企业内部的计算机,采用计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报送中国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将企业报送的报关清单根据归并原则进行归并,并分拆成报关单后发送回企业,由企业填报完整报关单内容后,通过网络向海关正式申报。③报关单的修改、撤销
a.不涉及报关清单的报关内容可直接进行修改,否则必须先修改报关清单,再重新进行归并。b.报关单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一律不得修改,必须进行撤销重报。带报关清单的报关单撤销后,报关清单一并撤销,不得重复使用。
c.报关单放行前修改,内容不涉及报关单表体内容的,经海关同意可直接修改报关单,否则必须撤销重新申报。④申报方式的选择
联网企业根据需要和海关规定分别选择有纸报关或无纸报关方式申报。
无纸申报的,海关凭同时盖有申报单位和其代理企业的提货专用章的放行通知书办理“实货放行”手续。报关单位凭同时该由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印章的纸质单证办理“事后交单”事宜。
(2)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监管企业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按月度集中办理的,在每个核销周期结束前,必须办结本期所有的内销征税手续。
后缴纳税款时缓税利息计息日为:电子账册上次核销之日的次日至海关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未核销过为:“便捷通关电子账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的次日至海关
开具税款缴纳证之日。
3.企业报核
(1)企业报核
①预报核是加工贸易联网企业报核的组成部分。
企业在向海关正式申请核销前,在电子账册本次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将本核销期内申报的所有的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数据按海关要求的内容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申请报核。
②正式报核
正式报核是指企业预报核通过海关审核后,以预报核海关核准的报关数据为基础,准确、详细地填报本期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留存数量、实际留存数量等内容,以电子数据向海关申请报核。
联网企业不再使用的电子账册的,应当向海关申请核销,海关对电子账册核销完毕,予以注销。
(2)海关核销
海关核销掌握企业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保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经核对,企业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的,海关通过正式报核审核,打印核算结果,系统自动将本期结余数转为下期期初数。
四、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建立一个电子化手册。(一)电子化手册管理简介
1.电子化账册管理
a.电子化手册的管理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商务部门审批每份加工贸易合同(订单),海关根据合同(订单)建立电子底账。
b.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2.电子化手册的建立: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化账册
海关通过企业提交的预归类、预归并关系后,企业将基本数据传送到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关对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向企业发送回执。
企业接收到回执后,再将包括归并关系列表、归并后物料信息,归并前物料信息列表等数据在内的料件归并关系和成品归并关系发送至电子口岸,海关予以审核通过,建立电子底账。
(二)报关程序1.备案电子化手册
按合同常规备案表头数据分段式备案合同备案料件表通关备案成品表
(1)通关备案的数据建立在合同备案数据的基础上。(2)电子化手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手册编号。(3)备案变更:①合同备案变更
变更手续应当通过电子口岸向主管海关发送合同备案变更数据,并提供企业的变更申请与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以及相关材料。②通关备案变更
如果通关备案已通过,则合同备案变更通过后,系统将对通关备案的数据自动进行变更。2.进出口报关
(1)报关清单的生成
企业在进出境报关前,应从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并将有关数据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送。(2)报关单的生成
数据中心按归并关系和其他合并条件,将企业申报的清单生成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申报。异地报关的,本地企业将报关单补充完整后,将报关单上载,由异地报关企业下载报关单数据,进行修改、补充后向海关申报。
后续缴纳税款时,同样要缴纳缓税利息。
计息起始日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电子化手册记录的首批料件
进口之日;截至日期为:海关签发税款缴款书之日。3.报核和核销
海关核销掌握企业料件的使用、流转、损耗的情况,确保是否符合以下的平衡关系: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1)报核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向主管海关传送报核表头、报关单、报关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等五方面的报核数据。
(2)核销
海关对报核的电子化手册进行数据核算。(3)结案
海关对通过核销核算的电子化手册进行结案处理,并打印结案通知书交付企业。
五、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一)出口加工区简介
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加工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进出区通道设立卡口。海关对区内实行24小时监管。
3.除安全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4.区内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交换。
5.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如特殊的技术的经商务主管部门批注,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6.从境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
7.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8.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适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滚动累加、扣减,每6月核销一次。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H账册)
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账册
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1.与境外之间
①从境外运进货物或运出货物到境外,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②对于跨越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以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③对于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可以按直通式报关。(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报关程序:①货物到港后收获人向口岸海关录入申报数据;
②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
汽车载货登记簿③口岸海关审批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加封;④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获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
⑤出口加工区海关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装载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⑥收获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供相关资料单证等办理进境报关手续;
⑦海关审核通过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的报关程序:
①发货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②先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相关资料(详见P125)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③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
④持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
汽车载货登记簿
关手续;
⑤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⑥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⑦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与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
(1)出口加工货物运往境内区外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①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有关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②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③出口加工区海关放行货物后,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④出口加工区企业内销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由区外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交缓税利息。
⑤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加工的,应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注,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
⑥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⑦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须云外境内区外进行维修的,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加工区的模具进行核查。
⑧运往区内维修的机器设备等,不能用于境内区外的加工生产和使用。
⑨运往境内区外的维修、检验的机器、设备等,应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⑩如需更换配件、零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加工区。
(2)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①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②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③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
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付汇证明联;
④境内区外企业依据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
①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所在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结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②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域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术;
③对转入特殊区域的,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④对转入特殊区域外的企业,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⑤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结转报关程序如下:
a.转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4联)填写
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b.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的第一联,其余3联退还转入企业,由转入企业交出口加工
区转出企业。c.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30天内,持其余3联申请表,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
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d.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的第二联,第三、四联分别交给转出、转入企业。
⑥转入、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⑦转入企业填报结转进口报关单,转出企业填报结转出口报关单。⑧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界桩出口备案清单。
六、珠海园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珠澳跨境工业区跨越珠海和澳门关境线,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组成。保税物流珠海园区具备的功能:保税加工国际贸易
1.管理
①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②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内居住。(1)企业管理①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珠海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2)加工贸易管理①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内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②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销。③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④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⑤区内加工企业贸易货物内销不征收缓税利息。
(4)特殊情况处理
遭遇不可抗力的,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因不可抗力造成区内货物损坏、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并且提供保险、灾害鉴定等部门的有关证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灭失的处理如下:①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依法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②进境货物损坏,使用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③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损坏,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向区外出口企业进行退
换的,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处理如下:①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珠海园区时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进口环节
海关代征税。②从境内进入园区内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款,海关根
据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①海关对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进出境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②对于珠海园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③应向园区内主管海关申报,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转关运输或者异地报关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④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与境外其他地区之间
海关对珠海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监管分出区和进区两种情况。(1)出区
珠海园区内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①由区内企业填制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②区外企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区内企业跨区配送货物或异地企业跨区到汉族海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珠海园区主管海
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规定在异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④委托区外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的货物应按期运回珠海园区内。⑤设备、机器、模具、办公用品需运往区内维修、检测的,由区内企业或者珠海园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
以运往区外检测、维修。⑥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出运之日
起60天内运回珠海园区。需延期的,区内企业或者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⑦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区内。
(2)进区
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
①从区外进入珠海园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第四节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的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一)特征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必需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
些场所或区域,必需办理结关手续。
(二)范围P134
(三)管理
保税仓库
非物理围网监管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税物流中心B
保税物流园区
物理围网监管保税区经国务院审批并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经海关验收合格
1.设立审批①保税物流货物必需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2.准予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来实现保税。
3.暂缓纳税
保税物流货物在运离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征税时,不需要同时征收缓税利息。保税加工货物内销时,要征收缓税利息。4.监管延伸监管场所、区域名称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存货范围审批权限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储存期限1年半年1年2延长期限1面积(不低于)服务功能注册资本东部储存(只能存300万人民币中西部入区退税备注进口公用/维修201*m2液体201*m配送5000m2结转1000m2223年放进境货物)储存/出口/半配送/国内结年转1储存/全球采年购配送/国内1年结转/转口/中转储存/贸易/否按月报核退还货物先入后出出口否海关总进出口署海关有3000万公用201*0m公用5000m是22元人民币自用4000m自用201*m5000万元人民币流中心进出口关部门年(B型)保税物流园区100000m250000m2是进出口国务院无无全球采购配送/中转/展示储存/贸易/全球配送/中转/展示/维修/加工储存/贸易/是按年报核保税区进出口国务院无无否离境退税保税港区进出口国务院无全球配送/中无转/展示/维修/加工/港口功能是保税物流仓中心B型的经营者不能开展物流业务。
5.运离结关
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维修、测试、展览等)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区域,都必需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手续。
二、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公用型保税仓库:向社会提供服务我国的保税仓库根据使用对象分为
自用型保税仓库:紧供企业自用根据货物的特定用途,还衍生出一种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专门用来储存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的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具备相关条件的有关文件,由主管海关受理并报直属海关审批。1.管理
①需要延期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后,货物的储存年限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②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③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等等(详见P138)
辅助性的简单作业,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④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月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月报单证,将上月仓库货物入、出、转、存、退等情况以计算机数据
和书面形式报送仓库主管海关。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1.进仓报关
①应当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也可以直接在进境口岸办理报关手
续。
②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主管海关不是同一直属海关的,
a.经营企业可以按照“提前报关转关”的方式,向到仓库的主管海关申报→再到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到仓后,由主管海关验放入仓。
b.或者按照“直接转关”的方式,先到口岸海关转关→到仓后,向主管海关申报,验放入仓。③如果仓库主管海关与进境口岸主管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由经营企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放行后,企业自行提取货物入仓。2.出仓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报关可能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可以逐一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
(1)出口报关
保税仓库出仓货物出仓复出境货物,应当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如果与口岸海关是同一直属海关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自行提取货物到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2)进口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的,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1200”
要填制两张报关单:
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填制进口报关单
进口手续大体分为一下4种: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②出仓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办
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
报关手续,填制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3)集中报关P139①集中报关由主管海关的分管关长审批。
②为保证海关有效监管,企业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关手续,并
且不得跨年度申报。3.流转报关①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流转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②如果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经直属海关批转,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③保税仓库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当各自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先办理进口报关,
再办理出口报关。
三、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的简介
出口配送型仓库:储存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国内结转型仓库:储存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
1.功能
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也只有仓储功能,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出口配送型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2.设立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3.管理
货物储存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出境或者进口手续。(二)出仓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进仓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更换报关1.进仓报关即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时(1)发货人及代理人应办的手续
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需提供有关单证的和缴纳出口关税的,要提供有关单证和缴纳出口关税。(2)仓库经营企业应办的手续
仓库经营企业填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3)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
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4)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
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1)出口报关
出口监管仓货物出仓出境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向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入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后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2)进口报关
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
手续。
②出仓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
业或其代理人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或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
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注,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更换报关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进行更换,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保税物流中心分A型、B型。
公用型: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保税物流中心A型
自用型:仅供本企业或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服务的
保税仓库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库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既可以存放进口货物,也可以存放出口货物,还可以开展多项增值服务。
3.设立
(1)物流中心A型:应设立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督的地方。(2)物流中心B型:应设立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签发“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P145列明的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2)物流中心(B型)企业不得在本中心直接从事保税仓库物流经营活动。
(3)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使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4)保税仓库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二)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口货物报关
(1)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企业之间进出的货物,除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自用或开展综合物流所需要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
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要填两张报关单
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的,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填“1200”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填制进口报关单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
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具体手续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出库运往境外货物的报关手续一样。
(2)进中心视同出口
①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②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后,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不予退还。
③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从境内运入中心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
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设备等及转关出口货物(起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五、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一)简介1.含义:
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功能
主要是保税物流,详见P1473.管理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1)除保安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居住。(2)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3)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4)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5)园区货物不设储存期限。
(6)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
(7)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8)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9)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内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10)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11)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2)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
(1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确实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经海关批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钱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14)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15)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①海关随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②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与口岸海关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经主管海关批注,可以在口岸办理申报。③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
仓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提交舱单等单据,把你进出境申
报手续。(1)境外运入园区
①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
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管理。(2)园区运往境外
①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
园内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内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口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口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①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提供相关的许可证,照章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②用于加工贸易的:按保税加工货物报关,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继续保税。
③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企业、特定地区或有特定用途的,按特定免税货物报关。④区内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⑤区内企业适用机器设备须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应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
关核准、登记后方可运往区外。
⑥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等,不得留在区外适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区内。不能如期运回区内的,区内行政管理机构或其经营主体和园内企业应当于期满10
天,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⑦有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
附件如需退税,由区内话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
(2)区外货物运入区内视同出口
①从区外运入园内,供区内企业开张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发
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对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②货物从异地转关入园区的,起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
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③从区外运入园区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装卸设备等,除属于取消出口退
税的基建物资外,其他的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退税证明联。④从区外进区园内的供园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及办公用品等,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⑤海关对于园内与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往来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⑥园内企业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
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六、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简介①保税区既有保税加工功能又有保税物流功能。
②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③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④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⑤区内企业必须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⑥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文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的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⑦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
保税货物。⑧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⑨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⑩保税园区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进出境报关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
进出区报关1.进出境报关
①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免于交验许可证。
2.进出区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①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手册,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应当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须缴纳出口关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②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a.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b.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填制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加
工贸易手册。
c.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企业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纳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工
⑤保税区企业货物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⑥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不缴纳税费。⑦出区须由区外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领
加工贸易手册,需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当设立台账。⑧加工期限最长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海关批注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3)设备进出区
①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
②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③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
④设备退出区外,也不必填写报关单进行申报,但要保税区海关销案。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一)保税港区简介
1.含义: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2.管理: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港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物流管理
①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②通关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③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
案。区内企业所开展的维修业务仅限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
④经保税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工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⑤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⑥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储存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⑦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⑧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⑨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2)加工贸易管理
①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②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3)特殊情况处理
区内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规定办理。
(二)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的报关程序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
(1)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2)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3)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4)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5)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6)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2.保税港区与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之间(P159-160)
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1)出区
①一般贸易货物出区
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流通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
符合保税或者特定减免税条件得:可以按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②加工贸易货物出区内销的按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2)出区
3.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
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以下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1)船舶、飞机:8年(2)机动车辆:6年(3)其他货物:5年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
(三)范围
特定减免货物大体有以下三大类: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可以由减免税申请人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代理,还可以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2.减免税申请人面临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时间自税款担保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4.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是: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的3年。
二、程序
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处理和解除监管(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
申请人向投资项目所在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减免税备案和审批阶段包括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证明申领两个环节。1.减免税备案到主管海关办理2.减免税审批
①对海关审核通过的,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②“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向海关申请,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③“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
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二)进口报关
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员应当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①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②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③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的携带相关单证及说明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④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通知转入地海关,当货物运至转入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
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⑤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
关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才能将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
①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
转入地主管海关。②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
发征免税证明。③转出、转入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④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⑤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
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3)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4)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的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
(5)变更、终止①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发生变更的,权力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题变更的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税货物的情况。
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
税货物结转手续。②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的,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①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将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批准。②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③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减免税货物不再缴纳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纳税款的保函。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不必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可以自行处置。
(2)申请解除监管①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若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特定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原“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在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结关手续后,应当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后,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第六节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概述(一)含义
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
(二)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于缴纳税费;(但收发货人须向海关提供担保)2.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不是实际进出口货物)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一般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4.按货物实际实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三)范围(详见P167-168)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
①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的货物: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②第一类以外的暂准进出境货物:按月缴纳进出口税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1.ATA单证册概述(1)含义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2)格式
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组成页数颜色用途一页一页一页一页两页一页一页绿色黄色白色白色蓝色黄色绿色封面单证出口单证进口单证复出口单证过境单证复进口单证封底暂准进境货物: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出境暂准出境货物: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进境
我国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账册。
(3)适用在我国,ATA单证册仅适用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累似活动项下的货物。(4)管理①出征担保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②管理机构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及追索。③延期审批
a.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暂准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b.先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c.如需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
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d.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制发批准或不予批准
决定书。e.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
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f.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申请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持证人应向
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直属海关确认后可替代原ATA单证册。g.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的有效期限,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
单证册失效。
④追索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期满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2.报关程序(1)进口申报进境申报
①进境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
录进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政策的电子核销系统;②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的ATA单证册、提货单等;③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境申报
①出境时,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②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还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异地复运出境、进境
①持证人应当持主管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②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过境申报①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报时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
②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海关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将存根联和ATA
单证其他各联退还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2)结关①正常结关
a.复运进出境时,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b.将存根联和ATA单证册的其他各联退还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②非正常核销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另一缔约国海关的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他文件,对ATA单证册核销。发生上述情形的,ATA单证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调整费。但在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已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核销单证的,免予收取调整费。
(二)不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的范围,进口时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术,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1.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境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是6个月,自进出境之日起。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直属海关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发决定书。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2.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1)进境申报
a.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b.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也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运手续;c.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在海关制定场所,经海关批准,免予担保。
d.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进行开箱查验。
e.展览会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印象制品及其他需要核查的物品,还要经过海关的审查,才能展出和使用。
(2)出境申报
a.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b.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的,还要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定确认书备案;c.展览品出境申报在出境地海关办理;
d.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e.海关对展览品进行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
f.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另一份封入“关封”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a.按期限复运进出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b.持证人应当持主管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2)转为正式进出口的
a.进口在展览期间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b.出口在境外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放弃:由海关依法变卖后,上缴国库;赠送: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毁坏的: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
丢失、被窃的: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1.概述
(1)期限:
自进、出境之日其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2)管理延期申请:
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2.报关程序
(1)进出境申报
①进境申报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在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予缴纳进口税,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②出境申报(2)结关
复运进出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留存又海关签章的复运出境的报关单,准备报核。
第七节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过境货物
1.概述:
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管理:
(1)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过境货物及起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3)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
毁。(4)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外),经营人应当负责
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2.报关程序(1)进出口报关①进境报关
a.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运单、转运单、载货清单,以及发票、装箱单等,办理过境手续。
b.过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戳记,c.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量筒上
述提运单一并交给经营人或报关企业。②出境报关
a.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
和其他单证。b.出境的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确认无误后,加盖放行章,监管货物出境。
(2)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经海关同意,最长可延期3个月。
过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下地储存时,应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制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制定。③海关可根据情况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二)转运货物1.概述(1)含义
指由境外起运,通过我国过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2)管理
①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出口。②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③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转运出境,逾期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④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2.报关程序
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海关申报进境。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含义
从境外起运,不通过我国今年国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二、货样、广告品
(一)货样广告品的分类
货样广告品A: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的货样、广告品货样广告品B: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的及免费提供的
(二)报关程序
除暂准进出境的货样、广告品外,只有进出口报关阶段的4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1.证件管理(详见179-180)2.税收管理:
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
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租赁货物
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
①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一般不复运出境,租金总额大于货价
②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按合同期限复运出境,租金总额小于货价
租金的支付
(二)报关程序
租金分期支付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或分期缴纳税款。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以下纳税方式:
①一次性按货价缴纳税款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②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交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知道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需要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
一次性缴纳税款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
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交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知道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
需要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监管。(一)特征: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2.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关税;3.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监管。(二)报关程序无代价抵偿分为
短少抵偿
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
1.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五、进出境修理货物
原出口货物运进境维修
进境修理
其他货物运进境维修
在保修期内运出境维修
原进口货物运出境维修
出境修理
其他货物运出境维修在保修期外运出境维修
(二)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①货物进境后,把你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②货物进境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6个月,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③在境内维修期间接受海关监管。
④修理货物复出境很薄时应当提供原修理货物进口申报时的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2.出境修理货物
①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进口合同等,办理出境申报手续。②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6个月,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集装箱箱体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
集装箱箱体作为货物进口是一次性的;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运输设备暂准进境的。1.程序:
(1)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出料加工货物(一)概述
1.含义
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目的是借助外国的先进的技术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2.原则
出料加工原则上是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对于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3.管理
(1)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报关程序1.备案
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本案的海关应当核发“出料加工手册”。2.进出口报关
(1)出境申报
为实现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2)进境申报
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1.含义
溢卸货物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不是在本港卸货的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2.管理
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续。
延期申请经海关批准,延长期限为3个月。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二)报关程序
1.退运境外2.溢短相补
(1)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2)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
以上两种情况由短卸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
3.物归“原主”
(1)指运境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运往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按照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海关手续,转运至境外。
(2)指运境内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统一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就地进口
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后,放行货物。5.境内转售
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九、退运货物
(一)一般退运货物
指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出口或进口,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
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1)报关
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报关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原出口货物已收汇
a.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b.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c.海关凭加盖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
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水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事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出口货物未收汇
a.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申报退运进
口,b.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2)税收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②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
1年内准予退还。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1)报关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出口手续。(2)税收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①出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进口税;②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自缴纳进口税款1年内准予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
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运境外的全部或部分货物。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
(1)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
(2)报关程序
①申请(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载货清单等)。
②办理手续,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编号;“贸易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a.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b.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在进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关联出口报关单
号。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但是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后,可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海关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办理手续,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贸易方式”栏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a.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b.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在进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写关联出口报关单
号。
十、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
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除出口的货物。海关手续:
1.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的,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
海关申请退税;
4.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单电
子数据。
十一、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
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后,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十二、超期未报关货物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变卖前,应进行检验检疫,费用在变卖变卖款中支付。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扣除相关费用,所得价
款不足以支付的时候,按照比例支付。
a.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b.进口关税
c.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d.滞报金
3.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
予以发还,逾期,余款上缴国库。4.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第八节海关监管货物的特殊申报程序
一、进出境快件申报程序
文件类(一)进境快件分为:个人物品类货物类
(二)申报程序(1)申报时间
进出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
(2)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3)申报期限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个小时之前。(4)申报单证
①文件类进出境:填写“KJ1报关单”
②个人物品快件:填写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
③货物类快件:填写“KJ2报关单”(人民币50元以下的)④征税的货物类、广告品:应提交“KJ3报关单”
二、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
经海关备案,可以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一)概述1.备案地点
收发货人: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2.备案单证:
应当向海关提交“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3.备案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备案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5.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6.备案延期
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二)申报程序1.电子申报(1)申报时间
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2)申报单证
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按清单格式录入电子数据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按清单格式录入电子数据退单:申报的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办理备案数据不一致,应当予以退单。凡被退单的,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2.纸质单证申报
(1)提交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①提交纸质单证的期限
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
逾期,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②修改或撤销集中申报清单
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按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规定办理。(2)报关单集中申报
①集中申报的期限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前,保税加工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②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③申领报关单证明联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三、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申报程序
(一)转关概述1.提前报关转关
转关的三种方式:直转转关中转转关(1)提前报关转关
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在为运抵起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办再办理出口转关。(2)直转转关
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出口:在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申报,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再到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3)中转转关:详见品P198
进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
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起运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并到出境海关办理出境手续。2.转关运输的期限(1)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2)提前包瓜方式转关的期限
进口: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逾期起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二)申报程序1.进口货物的转关(1)提前报关的转关
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2)直接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2.出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先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出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2)直接方式的转关
在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起运地海关接受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传送至出境地海关3.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
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向转入地海关传送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转出地海关传输(2)直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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