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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4:06:18 | 移动端:南海区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南海区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南海区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提高我区的城市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减轻农民负担,加速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村改居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以促进城市发展为方向,以造福城乡居民为宗旨,严格依法办事,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慎重操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为我区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二、村改居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不变的原则。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归属各股份经济联合社(或经济联合社)所有,原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归属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二)坚持原村民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享有的权益不变的原则。要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确保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的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通过村改居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公平、更高效、更便捷的公共服务。

(四)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科学统筹城乡经济,加大区、镇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减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负担,让利于民。三、村改居的对象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村委会,应当进行村改居:

(一)区中心城区(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大沥镇的全部村委会)和各镇(街道)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三分之一(0.2亩)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四、村改居的程序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相关村委会完成有关程序;(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批。(四)区政府依法批准撤销村委会,设立社区居委会。五、村改居的范围

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020)》中心组团中的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大沥组团的大沥镇的全部64个村委会及九江镇水南,西樵镇西樵,丹灶镇南沙、丹灶、石联,狮山镇七浦、江湄、小塘、联表、山南、石碣,里水镇里水共76个村委会于201*年4月底前撤销村委会,分别成立社区居委会。上述村委会不参加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完成村改居任务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社区居委会选举。六、村改居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一)管理体制

1.村改居后,原村党组织、村委会过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并在区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班子可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不兼任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成员。为确保村改居后干部队伍的稳定,社区“两委”班子职数原则按原村“两委”班子职数保持不变。社区“两委”班子职数一般设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具体配备方案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两委”班子成员中,应配备1名以上的妇女干部,争取配备1名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3.村改居后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其办公地点设在原村委会。

4.村改居后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区财政按照35万元/年的标准予以补贴,由各镇(街道)统筹(补贴期一定三年);村改居的社区“两委”成员待遇保持不变,区财政按照每人6万元/年(含原村“两委”成员每人1万元/年的区财政补贴)的标准负担社区“两委”成员基本工资;根据各镇(街道)实际,可给予适当奖励工资,其供给渠道保持不变。原区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每亩每年500元、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区、镇(街道)财政每亩每年各100元的补贴保持不变。

5.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若干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职数由各镇(街道)核定,其报酬按原开支渠道不变。(二)社会保障

1.凡属村改居的原农村居民,按区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享受就业与社会保险优惠政策。2.属村改居的社区“两委”成员,按原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三)计划生育

村改居后,原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四)其他社会管理事务

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如文明建设、市政环卫、治安、教育等,其管理主体、管理范围、投入渠道均保持不变。按照城市化建设和管理标准,区、镇(街道)财政逐步加大投入,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建设

村改居后,要建立健全社区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社区群众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凡属应村改居而不改的村委会,不享受“三旧”改造、就业、社保等推进城市化进程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七、村改居的工作要求

开展村改居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为此,各镇(街道)要做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村改居工作对于我区加快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把村改居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大事和中心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上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街道)、村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要由党(工)委、党总支部书记亲自挂帅,要精心制订工作方案,保证人、财、物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村改居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标语等各种宣传手段,大造舆论,把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讲透、讲明,做到家喻户晓,为村改居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氛围。要把做好宣传活动,统一群众对村改居的认识,作为做好村改居工作的关键来抓,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要将村改居工作全过程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五)严肃各项纪律。对个别利用村改居工作,煽动群众闹事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严格财经纪律。在村改居改制期间,严禁以各种手段侵吞集体资产,严禁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严禁借款、担保等新的举债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对利用村改居之机,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干部,要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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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推进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提高我区的城市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减轻农民负担,加速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村改居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以促进城市发展为方向,以造福城乡居民为宗旨,严格依法办事,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慎重操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为我区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二、村改居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权属不变的原则。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归属各股份经济联合社(或经济联合社)所有,原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产权归属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二)坚持原村民享受的农村优惠政策、享有的权益不变的原则。要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确保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的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通过村改居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公平、更高效、更便捷的公共服务。

(四)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科学统筹城乡经济,加大区、镇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减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负担,让利于民。

三、村改居的对象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村委会,应当进行村改居:

1

(一)区中心城区(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大沥镇的全部村委会)和各镇(街道)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三分之一(0.2亩)的;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四、村改居的程序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相关村委会完成有关程序;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依法批准撤销村委会,设立社区居委会。五、村改居的范围

将《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020)》中心组团中的桂城街道、罗村街道,大沥组团的大沥镇的全部64个村委会及九江镇水南,西樵镇西樵,丹灶镇南沙、丹灶、石联,狮山镇七浦、江湄、小塘、联表、山南、石碣,里水镇里水共76个村委会于201*年4月底前撤销村委会,分别成立社区居委会。上述村委会不参加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完成村改居任务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社区居委会选举。

六、村改居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一)管理体制

1.村改居后,原村党组织、村委会过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并在区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班子可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不兼任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成员。为确保村改居后干部队伍的稳定,社区“两委”班子职数原则按原村“两委”班子职数保持不变。社区“两委”班子职数一般设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具体配备方案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两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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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成员中,应配备1名以上的妇女干部,争取配备1名3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3.村改居后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其办公地点设在原村委会。

4.村改居后设立的社区居委会,区财政按照35万元/年的标准予以补贴,由各镇(街道)统筹(补贴期一定三年);村改居的社区“两委”成员待遇保持不变,区财政按照每人6万元/年(含原村“两委”成员每人1万元/年的区财政补贴)的标准负担社区“两委”成员基本工资;根据各镇(街道)实际,可给予适当奖励工资,其供给渠道保持不变。原区财政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每亩每年500元、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区、镇(街道)财政每亩每年各100元的补贴保持不变。

5.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若干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职数由各镇(街道)核定,其报酬按原开支渠道不变。

(二)社会保障

1.凡属村改居的原农村居民,按区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享受就业与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2.属村改居的社区“两委”成员,按原村“两委”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三)计划生育

村改居后,原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四)其他社会管理事务

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如文明建设、市政环卫、治安、教育等,其管理主体、管理范围、投入渠道均保持不变。按照城市化建设和管理标准,区、镇(街道)财政逐步加大投入,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建设

村改居后,要建立健全社区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社区群众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好自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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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应村改居而不改的村委会,不享受“三旧”改造、就业、社保等推进城市化进程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村改居的工作要求开展村改居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为此,各镇(街道)要做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村改居工作对于我区加快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把村改居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大事和中心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上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街道)、村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要由党(工)委、党总支部书记亲自挂帅,要精心制订工作方案,保证人、财、物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村改居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层层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标语等各种宣传手段,大造舆论,把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讲透、讲明,做到家喻户晓,为村改居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氛围。要把做好宣传活动,统一群众对村改居的认识,作为做好村改居工作的关键来抓,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要将村改居工作全过程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五)严肃各项纪律。对个别利用村改居工作,煽动群众闹事的党员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严格财经纪律。在村改居改制期间,严禁以各种手段侵吞集体资产,严禁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公费旅游,严禁借款、担保等新的举债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对利用村改居之机,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干部,要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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