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朱华才)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璧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朱华才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法院司法警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司法警察的法律意识,职业意识和作风纪律意识,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提供警务保障,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院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学习了警示教育重点学习的文件和教育案例选编,深受教育和启发,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了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当前,我们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和市场经济的竟争法则,利益原则正猛烈地冲击着政法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正严重地侵蚀着政法干警的思想,损害了政法队伍的纯洁。少数司法警察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了方向,在灯红酒绿中丧失了原则,面对金钱、养女的诱惑丢失了自尊,滑入了违法违纪的深渊。令组织失望,同事痛心,群众痛恨,这些案件,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和少数干警身上,其影响程度和危害程度是比较大的,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采取措施加以整肃。
导致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从而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就是自律、自约和制衡方面出现了问题。
一是放松思想改造,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腐朽落后思想同样会侵蚀政法干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让部分干警价值观严重扭曲。同时政法干警长期与社会阴暗事打交道,易成为腐败分子和地方黑恶势力的腐蚀对象,导致很多思想防线不牢,意志不坚定的干警成为他们的“保护伞”,从代表公正正义的执法者堕落违法犯罪分子。
二、管理和监督乏力,查处不严。少数政法部门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思想教育是软指标,搞理论学习往往是读报纸、念文件,存在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政治思想教育的倾向。在监督管理方面民,担心“家丑外扬”,个别领导担心影响政绩和个人进步,对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不敢抓,不敢管,不敢查,搞“软着陆”,当“老好人”和“太平官”。少数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敢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干部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这些情况,一方面纵容了坏人,另一方面又打击了好人,导致更多的人不顾后果,铤而走险,形成“恶性循环”。
三是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操作平台。司法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正确行使,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但如果自由裁量权失去有效监督,就有可能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武器。在政法领域,大多数违纪违法都与自由裁量权有关。
司法警察地位重要,职能特殊,应该有更加严明的行为规范
和纪律要求。
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仅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执法机构的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当今,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瞬间传遍全球,执法司法人员循私枉法,践踏法律所造成的一次不公正判决,会在更大范围内引起民怨,激起民愤。
在这次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中,我要从以下几方面查找问题:
一是查思想。看理论学习是否自觉、理想信念是否动摇、政策观念是否淡薄、法律意识是否淡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牢固。认真分析和查找司法警察政策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理念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反思、纠正执法理念上的偏差,努力增强政治观念、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二是查作风。看自己的工作作风是否端正,执行纪律是否坚决、执法行为是否严谨。认真分析和查找司法警察组织观念淡薄,敬业精神不强,工作作风不端正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加强爱岗敬业,职业道德和作风纪律教育,努力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职业尊荣感、责任感,培养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履行好岗位职责。
三是查责任。自职责意识是否牢固,职能履行是否认真,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及时。认真分析和查找问题
主要发生在哪些岗位,哪些环节同,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强执法能力和规范执法的培训,真正把规范执法变成自己的自觉行为,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如案例选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在押被告人脱逃事件,就是因为司法警察玩忽职守致被告人逃脱。分析此次事件不难看出,司法警察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是导致被告人脱逃的直接原因。孙某作为司法警察大队长,押解工作安全于不顾,在没有安排好押解警力接替的情况下,先后打电话安排一名负责押解的法警去完成其他工作,后又打电话安排另一名负责押解的法警去为被告人前妻送药。两名负责押解的法警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不仅执行错误指令,还先后离开工作岗位,致使被告人处于失控状态。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相关责任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丧失了最基本的立场、原则和工作责任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司法警察行使押解被告人职责,不论何种原因,放跑了被告人,自己就会变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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