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
盂县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草案)
(201*年12月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盂县老年书画研究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全县性热爱书画艺术的老年人老年书画家,进行书画艺术创作、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坚持多样化。团结和组织热爱书画艺术的老年人,从事书画艺术学习、研究和创作,陶冶情操,延年益寿。增进与县内外老年书画艺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交流书画艺术技艺,发展友好友谊关系。为弘扬我国书画艺术,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下一代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受县老干局、老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县文联和省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盂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索书画艺术理论、书画艺术技艺和书画艺术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老年书画爱好者的艺术素养;2、积极发展县区、行业、部门、单位等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断壮大县老年书画研究会的队伍;
3、培养老年书画艺术人才;
4、开展老年书画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作优秀作品,同全市兄弟县区进行书画联展;
5、举办老年书画作品展览;
6、向全国和省市办的老年书画展览推荐作品。
第七条:为《阳泉老年书画》会刊选送会员的优秀书画作品和学习体会。
第八条:每年召开一次县老年书画研究会理事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听取理事建议、意见,商讨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包括本县会员以及本县参加国家、省、市各级书画研究会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爱书画艺术的男55岁、女5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书画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1、填写入会申请表;
2、交本人两幅作品(书法或绘画);
3、经本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管理,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维护本会团结,反对任何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本会理事会和领
导机构,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是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1、确定组织机构,选举调整机构成员;
2、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决定本会有关事宜;4、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设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可责成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第一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第二十条:建立秘书长会议制度。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的副会长参加。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2、单位赞助、捐赠;3、政府拨款资助;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扩展阅读:榆树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
榆树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榆树市老年书画研究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榆树市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组织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书画的学习、研究和创作,促进、提高老同志对书画的兴趣和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树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榆树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榆树市榆西大街种榆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书画理论、观摩作品、研究探讨书画技巧,以期共同提高。
(二)组织会员外出写生和采风,开阔视野,加强与外界的交流。(三)了解外地书画展出、竞赛信息,推荐会员作品参展参赛。(四)举办老年书画展,推动书画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书画作品方面有一定的业绩。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2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在位时,代理会长工作。
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附则
本章程经201*年00月00日第0次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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