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特别是《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书记员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现存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具体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笔者试结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现状,就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书记员队伍现状及困难
以襄城法院为例,目前该院共有非聘用制书记员共有46人。非聘用制书记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33人,大专9人,中专以下4人。由于该院办公经费紧张,未聘用书记员。因配套措施不完备,单独序列管理存在难度,未设立书记员管理机构单独管理考核。
(一)书记员专项编制落实难。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归地方编制委员会管理,受地方政府财政限制,很难增加编制;受法院中层领导职权限制,设立书记员专门管理机构也不现实。
(二)聘用制书记员实行难。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工资和待遇等问题很难确定,并且由于聘用制书记员缺乏晋升途径,影响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队伍稳定。
(三)书记员专项资金保障难。无论是全供事业编书记员还是聘用制书记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往往得不到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增加了法院的经济负担,给本就紧张的法院财政状况雪上加霜。201*年初,为环节经费压力,我院一次性辞退了劝募25名聘用制书记员。
(四)是对书记员单独序列分类的管理难。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和性质不尽相同,有的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的是部队转业安置的、有的是从其他单位选调的;从人员编制看,有行政编制的、事业编制的。由于上述书记员构成的复杂性,要对他们全部统一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五)书记员招录方面,法院已经意识到聘任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不招考书记员职位而改招审判工作人员、办公室科员等。而招考过来后,实际上从事的就是书记员的工作。因而,书记员聘任制就名存实亡。
二、书记员队伍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确定书记员专项编制。书记员身份应与法官身份严格区别,把书记员编制确定为全额拨款事业编。
(二)明确书记员编配。书记员编制配置应与法官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每个合议庭至少配备2名书记员,每个业务庭配备内勤书记员1名,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三)细化书记员分类管理。在书记官处的统一管理下,建立条块结合的书记员管理体制,按照业务性质针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的书记员设立专门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调配。
(四)加强对书记员保障力度。是要尽快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以保障职业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解决书记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广大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上级法院应加大协调力度,促使地方政府落实对书记员的专项保障资金。
(五)建立健全书记员的组织管理机构。目前,多数基层法院没有也不能建立起书记员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实行审判员、书记员一体的管理模式。因此,在书记员处内设置两科一室,两科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且职级职位都要相配套,不仅要提高书记员的经济待遇,更重要的是提高书记员的职级待遇,要重视、关心、培养书记员,使这支队伍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六)尽快实行法官助理制度。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书记员作为法官助理,这样既能调动书记员的工作上进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同时又能为法官队伍培养后备力量。
(七)加强书记员培训力度,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近年来,河南省省法官培训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书记员的培训工作却基本陷于停滞,因此应严格落实书记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书记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八)严格公开招聘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聘业务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的书记员,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实行招聘制。根据聘用要求,就聘用期限、工作任务、要求、报酬及奖励条件签订合同,以切实解决书记员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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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浅谈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
浅谈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
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但现实中基层书记员却处于很尴尬的地位。本文拟以长宁县人民法院为例,探讨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书记员队伍中存在诸多问题,就长宁县法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突出问题:
(一)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年龄偏大。对大多数书记员来说,书记员工作只是他们的过度性工作,很少有人把书记员当做自己一生的事业,特别是实行司法考试以后,为书记员向法官晋级提供了契机,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法官才是他们的追求。(二)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不高,存在记录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表述不能很好的从专业角度把握,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
(三)书记员队伍没有统一管理。目前对书记员实行的是分散式管理,将其直接分配到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并自行管理使用。二、当前书记员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但是,人们往往只注重审判法官的付出,忽视书记员的工作。在实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二)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一般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军转干部、调入干部担任,对岗位工作所需要的速录、速记等一般不能熟练掌握,再者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法院系统内组织的岗前专业训练不能让新进书记员达到专业水平,因而造成书记员队伍对专业不熟练,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三)书记员的职业保障不足。现实中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与审判人员相比有所不同,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庭审记录、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现行体制下,有些属于审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也要由书记员承担一部分,例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参与直接办案、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而在待遇上却没有适当的给予书记员照顾。
(四)对书记员的分散式管理存在一定弊端。造成书记员了解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及不同业务庭的书记员工作量的不均衡,有时易造成书记员资源的浪费。三、针对当前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稳定书记员队伍。对书记员、法官实行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充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健全书记员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书记员的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力度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还要注重文化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立场、思想品德、保密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明确书记员职责,设置专门的书记员管理部门,根据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并负责书记员的晋职晋级等事项。
(四)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原有的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建议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一是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二是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三是法院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聘任文字功底厚、擅长电脑操作、政治素质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保密意识的人员担任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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