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运动学校:
为加强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举市体制”的优势,建立合理、有序、科学的体育后备人才运行管理机制,保持和发挥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基础优势,完成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任务。阜阳市体育局决定每年从体育彩票受益金中拨出部分资金作为基地扶持经费。为加强基地管理,特制定下发《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设置及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1.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设置及管理办法
2.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考核评估细
二0一二年元月十日
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设置及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市业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的积极性,着力促进全市业余训练工作的蓬勃开展,积极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水平,加强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输送,为国家、省、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储备优秀后备人才,市体育局定于自201*年起,结合本市业余训练实际,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范围内创办一批有质量、有规模、有特点、特色的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为抓好输送争先的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阜阳市体育局制定,适用全市各类学校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基地”是指在全市中小学教育阶段发现、选拨、培养、输送青少年体育专项运动技能,具有竞技体育项目为重点的中小学校。
第四条“基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积极为国家、省、市竞技体育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五条所辖“基地”学校由所属体育行政部门对基地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办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基本条件
(一)重视学校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二)具备一定的训练场地、器材和体育教练员(教师)。(三)学校有业余训练队、运动训练人数达到30-50人。(四)保证有一定的训练时间和训练质量和训练经费。(五)每年为市以上体校输送3-5名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章教练员
第七条“基地”须配备1至2名体育教练员(教师)。
第八条“基地”教练员(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能比较熟练掌握青少年儿童训练的基本规律、方法、手段,有比较扎实的专项理论知识和一定的专业业务水平。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后,“基地”教练员(教师)由阜阳市体育局颁发聘书,作为“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聘任教练员”。第十条“基地”教练员(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科学规范制定运动员周期年度、阶段、周训练计划和课时教案。
第十一条“基地”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可参照市体校的国家级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和省级单项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执行,并建立教练员(教师)业务档案,注重教练员(教师)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基地申报
(一)凡具备条件的学校,填写《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三份,向当地体育局于201*年3月底前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陈述报告(学校青少年业余训练历史、现实情况及申报理由);申报表等。
(三)当地体育局根据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设置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市体育局竞训科。
第十三条“基地”的审批命名
(一)市体育局接到申报材料后,于1个月内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二)通过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学校,由市体育局正式命名,命名名称为:“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称号。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体育局竞训科负责基地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基地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市)、区体育局具体负责对基地管理。
(一)市体育局领导不定期的赴基地检查和指导;市体校项目队教练员每年定期、不定期赴所属项目基地指导训练工作;
(二)市体育局为基地教练员(教师)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
(三)市体育局加强对基地选材训练工作的指导,并结合基地选材训练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和考核评估细则。
第十六条县(市)、区体育局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一)县(市)、区体育局对基地的管理要有工作计划、总结,有近期、长期训练输送目标,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办法;
(二)优先安排基地教练员(教师)参加省、市级或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岗位培训和各种短期培训;
第十七条基地运动员管理
(一)基地运动员必须经过选材测试,测试结果报市体育局竞训科审核,符合选材条件的运动员方可认定为基地运动员;
(二)基地运动员在训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八条基地必须按照“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积极输送”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而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的内容和任务,认真做好选材、训练和输送工作。
(一)根据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训练需求的情况,合理安排运动同的训练时间,每周的训练不少于6小时,全年训练不少于230天;
(二)训练工作应注重基础和质量的提高,在训运动员中按照教学大纲良好率达到30%。
(三)基地教练员(教师)应具有完整的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和阶段训练总结。
第十九条基地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件和纸质件两种方式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给市体育局竞训科。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阜阳市体育局竞训科对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由阜阳市体育局竞训科牵头组织,具体考评工作由竞训科负责。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评估工作按照基地自评和考核组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地自评工作由基地所在县(市)、区体育局负责进行,并将自评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体育局竞训科。
第二十二条根据《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考核评估评分标准》,每年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于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基地分三个档次下拨基地专项经费。考核不合理的单位取消当年基地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基地要根据阜阳市竞技体育及后备人才培养战略目标,认真制定周期及年度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计划。
第二十四条优先安排基地运动员代表县(市)、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通过竞赛发现、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苗子,提高人才输送质量。
第七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凡被命名的“基地”学校,市体育局每年下拨专项训练经费5000-201*0元进行以奖代补。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规定:1、市体育局下拨的“基地”经费必须用于训练、参赛、训练器材的购置、服装及训练补贴等方面。2、经费由“基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对直接培训的运动员输送到省专业队,并代表我市参加省运会比赛的(以省体育局人事处调队文件为准)的教练员,每输送1人奖励人民币201*元,输送多名运动员,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培训的运动员输送到省、市体校,并在省运会周期内代表我市参加省锦标赛和省运会,按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师400元;如不能参加省锦标赛和省运会比赛者,取消该年度奖励;输送多名运动员,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我市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均参照该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凡向省专业队、省、市体校输送优秀运动员,并代表省、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录取名次带入省运会我市代表团成绩者,按阜政办[201*]87号文件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市体育局。
阜阳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考核评估细则
考核内容及分值县(市)区体育局和学校领导重视基地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由局、校领导牵头负责的管1理机构,属地体育局分管领导能经常到基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3分)2基地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各类文件档案完整。(3分)3加强选才和业余训练,建立有在训运动员技术档案。3分)4加强运动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教育运动员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衣着整齐。(1分)考核情况备注一基本部分60分(一)管理工作10分(二)有具备保证运动员正常训练所需的训练场馆(房)和器材室(篮球场、场地、1田径场、训练房)卫生、整洁。(5分)器材设施设备2配备有训练需要和正常训练的设施设备及训练器材。(5分)10分(三)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10分(四)运动员队伍建设10分(五)经费使用10分1学校有专、兼职体育教练员(教师)队伍,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一定的执教水平。(5分)教练员(教师)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能够严格按照《教学训练大2纲》要求,制定有规范、完整的周期、年度、周、训练计划和课教案及各类总结。(5分)1有完善的训练竞赛制度和运动员管理制度。(5分)2建立完整的运动员信息和技术档案,管理规范。(5分)基地下拨专项经费必须用于运动员选才、训练、比赛、训练器材购置和比赛服装及训练补贴等方面。(3分)基地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挪用。(4分)每年年底各基地将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竞训科组织进行审核。(3分)123(六)1科学制定年度各阶段训练时间安排,严格遵守训练时间制度,确保训训练时间保障10分练时间落实到位。(5分)每年训练日必须达到230天以上,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6小时。(5分)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以省体育局人事处正式调队文件为准)(10分)2二(一)人人才2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以录取通知书为准)(5分)才质量质(20分)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市体校。(以输送证明或录取通知书为准)3量(5分)和1参加省青少年锦标赛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人(二)才人才2全市青少年竞赛前三名(按6、4、2计分)。效效益益(20分)3县(市)区竞赛前三名(按3、2、1计分)。40分(三)输送人数和竞赛成绩的统计时间为四年一个周期(省运会)。从基地命名之日起至省运会闭幕当年考核之日止。(一)凡在各类竞赛和检查中发现1人服用兴奋剂,考核等次即为不合格。三(二)凡在省、市级比赛中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等行为的,处每发现1起扣除10分。罚(三)凡不经市体育局同意,擅自将运动员输送到外地市和外省市的,每发现1人扣除10分。四其人才质量(输送)采取一票否决它1
主题词: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基地管理通知阜阳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共印20份
扩展阅读: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培训质量,同时遴选出真正适应体育市场和鉴定工作需要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基地”),建立起具有体育行业特色、较为完善的培训工作体系,现依据国家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整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批准,按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依据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第三条职业培训基地分为国家级培训基地和省(区、市)级培训基地。国家级培训基地可在核定的职业(项目工种)范围内面向全国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下级别从业人员培训;省(区、市)级培训基地可在核定的职业(项目工种)范围内在本辖区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下级别从业人员培训。
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暂下设47个项目工种)、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游泳救生员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指导中心”)负责各级职业培训基地的资格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级职业培训基地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设立国家级培训基地提出审查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的批准及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本辖区内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的申报受理,并对本辖区内已核准设立的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进行日常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章设立与审核
第五条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基地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所申请培训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具体参考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四)具有所申请职业的教学计划和较完善的培训发展计划和健全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培训体系;
(五)拥有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和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一定的经费保证;(七)与各类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等用人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办学关系,能够为学员提供对口的实习单位或就业单位,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八)申请设立国家级培训基地应具备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资格,并在上一评估周期中达到优秀等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择优推荐。
第六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及审核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程序1.根据申报省(区、市)级培训基地的资格条件要求,由具备条件的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根据所申请职业培训基地的类型及申请承担培训的职业(项目)范围、等级,向所在地鉴定站提交《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和场地、设施、器材等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有关人员、师资的合法证件;
2.鉴定站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签署审核意见;3.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通过审核、批准设立的申请单位颁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资质证书(统一版式,有效期3年)和牌匾,并向申请单位印发同意职业培训基地设立的函,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
(二)申请及审核国家级培训基地程序
1.根据申报国家级培训基地的资格条件要求,由具备条件的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承担培训的职业(项目)范围、等级,向所在地鉴定站提交《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和场地、设施、器材等必要的说明材料以及有关人员、师资的合法证件;2.鉴定站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申请书》相关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签署推荐意见;
3.职鉴指导中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推荐的省(区、市)级培训基地进行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对通过审核、批准设立的申请单位颁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资质证书(统一版式,有效期3年)和牌匾,并向申请单位印发同意职业培训基地设立的函,明确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七条省(区、市)级培训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鉴定站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鉴定站核定后方可执行。如需调整培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鉴定站审核。鉴定站应对培训基地提交的工作总结、培训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国家级培训基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所在地鉴定站向职鉴指导中心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职鉴指导中心核定后方可执行,如需调整培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经所在地鉴定站报职鉴指导中心审核。鉴定站应对国家级培训基地提交的工作总结、培训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设置培训内容,使用指定培训教材,聘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培训教师,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突出技能训练,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九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多样的培训信息发布渠道和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宣传渠道,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畅通、有效。
第十条职业培训基地接收学员报名时,须严格根据职业(项目工种)设置的申报条件以及鉴定站的具体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核查,并指导学员规范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做好鉴定考核准备工作,在拟定鉴定考核时间15天前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报送鉴定站,经鉴定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基地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并在参加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且达标学员的《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及时报送所在地鉴定站。
第十三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加强与所在地鉴定站的业务联系,及时沟通处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协助鉴定站做好培训学员准考证发放、人员组织等鉴定考核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基地在核准的培训范围内,每个培训职业(项目工种)、每类培训教师应至少聘任三名符合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分为(公共、专项)理论教师、专项技能教师。职业培训基地聘任的从事专(兼)职培训教师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培训教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培训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的(公共、专项)理论教师应具有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讲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相关经验;2.培训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公共、专项)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相关经验;
3.专项技能培训教师须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上岗资格条件。具体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培训教师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
公共理论教师由所在职业培训基地推荐,经职鉴指导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公共理论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及证卡。
专项理论与专项技能培训教师的资格培训,由职鉴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试合格者可获取由职鉴指导中心颁发统一印制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专项技能(专项理论)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及证卡。
(三)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度注册制。年度注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基地必须在取得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资质三年有效期内,确保其所开办的经营性体育场所内聘任的从业人员通过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职业(项目工种)、规定级别的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七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具有相应培训规模,年度累计开展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少于100人或不少于2个批次。
第十八条职业培训基地收取培训费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合理。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及依据应当报送职鉴指导中心或鉴定站备案。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所核准的培训范围和年度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原则上只限在本地区开展。确因特殊需要跨地区开展培训,应报职鉴指导中心或鉴定站统一协调后实施。
第二十条职业培训基地不得有超越权限或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培训基地,取消培训资质。
第五章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职业培训基地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委托职鉴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依据《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
对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基地将换发准予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资质证书和牌匾;对评估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基地将予以警告,并由职鉴指导中心委托所在地鉴定站在一年后再次进行评估,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职业培训基地资格。
对评估优秀的职业培训基地将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部分标准可由各鉴定站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并报职鉴指导中心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涉及《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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