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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4:56:03 | 移动端: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

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

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

香洲区法院行政庭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典型经验介绍

8月13日,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上共有1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作了典型经验介绍,作为介绍经验的单位之一,香洲区法院行政庭刘子亚庭长所作的典型经验发言受到与会者的广泛好评,与会的领导在总结发言中对此亦给予了充分肯定。

近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香洲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切实发挥行政审判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较好地完成了行政审判的各项任务。从201*年至今年上半年的两年半里,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08件,占我市三个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总数的80%;目前已审结288件。

一、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若只判不调,很可能“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多年以来,香洲区法院结合个案情况,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摸索出一条在法院主导下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因“案”制宜,多主体、多角度、多方式的多元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的路子。具体地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结合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针对重判轻调等认识方面的不足,加强对审判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引导法官认识多元协调的意义和价值,使之树立正确的协调和解理念,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从整体上实现了从侧重体现司法权威的强制性判决,到重视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以人为本思想的柔性协调和解理念的转变。其次,提倡“三要”、“四个到位”。“三要”即:凡是能够协调和解的案件,要尽量协调和解;凡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着力协调;即使协调不成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四个到位”就是在协调过程中审查证据与基本事实要到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要到位、执行法定程序要到位、协调和解合意的履行要到位。在这种审判理念的指导下,所有的法官都积极探寻影响协调和解工作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再次,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与市、区两级法制局建立了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渠道,通过法制局的协助来做好行政机关的工作;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定期座谈会制度,互通信息与交流看法;对于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通过这些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了协调、和解的合力。最后,科学的方法是化解矛盾的最好钥匙。我们不断创新协调和解方法,充分运用换位思考法、多方协作法、寻找症结法、分段协调法、均衡选择法和联络互动法等方法,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合意的达成。

近三年来,香洲区法院行政案件的和解撤诉率一直维持在40%左右,妥善、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矛盾尖锐、情绪对立的案件,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减少诉累、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审理珠海市蓝波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某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中,承办法官发现第三人情绪激烈,多次劝解其冷静协商,不要采取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并立即组织原告、第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做说服、解释工作,要求大家互谅互让,积极务实地解决问题。经过十余次的协商、沟通,最终不仅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也使第三人及时拿到了40余万元的工伤赔偿金,这一结果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此外,张某某等分别诉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徐某某等分别诉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方某某诉北师大珠海分校颁发毕业证及行政赔偿等案件都是协调和解的典型成功案例。

二、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由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如李某某等45名原告诉珠海市教育局恢复待遇一案中,100余名市直学校的工勤人员因珠海市直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被取消编制而与市教育局产生纠纷。201*年以来,包括原告在内的100余人多次集体到市政府、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上访、静坐,要求教育局恢复他们之前的编制和待遇,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也无法平息原告的愤怒和不满,矛盾一度恶化,对珠海市的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案件起诉到本院后,我们立即与立案庭进行了沟通,并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配合立案庭依法及时地为原告办理了立案、受理手续,使案件快速地进入了诉讼程序;之后,我们马上联系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向他说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就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什么问题和要求可以向法院反映,要求他配合和帮助我们向其他的原告做解释和说明工作;为满足原告及其他人员要求参加庭审的愿望,我们专门安排了本院最大的审判庭;对于一些较高年龄、身体不是很好的原告,我们担心庭审时出现意外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就说服他们不要亲自出庭,可以委托子女参加旁听,了解庭审情况;为有效处理突发情况,我们将相关情况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告知主管领导开庭时间,一有情况可以向主管领导请示和及时研究如何处理;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我们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原告在诉状和庭审时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解释和回答,使当事人明法知理,服判息诉;把握裁判宣告的有利时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宣判后,原告马上就到本院信访室进行信访投诉,庭长和承办法官向他们耐心、细致地解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上诉的权利和时间,希望他们能够寻求合法、正当的救济途径。通过以上方法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辖区维稳工作。二审维持我们的裁定后,这一事情就得到了妥善、彻底的解决。概括地说,我们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经验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把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切实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讲究审判艺术,在受理、审理、庭审、宣判及判后环节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依照以上方法和措施,我们还依法妥善地处理了张某某等65人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案、南屏工贸公司、113名代耕农与香洲区农业局的红利分配案、李某等463人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案等一批群体性行政争议,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激烈和对抗情绪,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准确适用法律,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实施的一项旨在保护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利益的制度,其所有的内容都只是以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形式规定的,制定主体繁多,制定程序粗糙,对于行业归属、工种范围、劳动条件等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时必须查清和认定的问题都没有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之工人档案记载的不完备和不准确,致使案件的相关事实难以准确认定。而劳动部门的机械理解和适用政策及前后执法的不一致又引起了原告的诸多不满和对抗情绪,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201*年,香洲区法院接连受理了3宗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案件,对于此类尚无任何公开公布的判决可资参考的新类型案件,我们采取了以下审判思路,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首先,全面、细致地阅读了所有的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出了这些政策发展变化的脉络与规律;其次,准确理解和把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目的和精神,弄清工作单位所属行业、工种范围、劳动条件等决定能否提前退休的关键概念和条件。以下两点结论具有普适性:一是能够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是:1978年6月2日1985年3月3日期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原劳动人事部)批准的特殊工种;1985年3月4日1993年7月2日期间,经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1993年7月3日1998年2月17日期间,经原劳动部批准的特殊工种。二是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明文允许跨行业参照执行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时可以跨行业参照执行,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所谓的一律不得跨行业参照执行。再次,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职工原始档案是办理提前退休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但劳动保障部门往往只依用人单位提交的几页材料就得出不属于特殊工种的结论,导致原告极为不满。我们认为,为了有效听取职工的意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可以补充提供证明属于特殊工种等问题的材料。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没有该项告知义务,则可认定程序违法。最后,在判决中对当事人争议激烈的工种与行业认定、工种范围、跨行业参照执行、法律依据等问题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受理的三宗案件中,一宗判决撤销,另两宗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个判决都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从而使该类新型行政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此类审批提供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参照标准,受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认可。其中撤销不予提前退休行政审批决定的案件,已作为典型案例发表在了今年第12期的《人民司法》杂志上。

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方面,由于现有工伤认定规定的粗糙和原则,致使许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缺乏明确、具体的依据,引发了诸多矛盾和诉讼。司法实践中,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抽奖、聚餐、爬山、摘橘子等)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对于此类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截然相反的观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属非工伤,职工则认为属于工伤。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具体地说就是该条例第1条规定的最大可能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依此立法精神,尽可能作对职工有利的解释。其次,要注意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举证责任,且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注意区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劳动保障部门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最后,我们的一般性结论是: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为,这些活动与工作密不可分:能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归根到底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而且某些集体活动还是职工休息权得以保障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体现,是单位必须予以组织的。当然,职工自己私下组织的活动或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伤害均则不宜认定为工伤。这些案件的判决均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也日渐为劳动保障部门所接受。

四、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和提出司法建议

在抓好案件审判的同时,我们还积极、认真地开展行政审判的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并予以成果转化,及时总结行政审判的实践经验。我庭法官每一年都积极参加珠海市中院的重点调研课题,近三年分别参与撰写了《关于珠海市拆迁行政案件的调研》、《珠海市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关于珠海市直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的调研报告》并做了相应的成果转化,分析和总结了新形势下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和制定了应对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也确保了同类案件适用法律和裁判尺度的基本一致性,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尊严与统一。同时,我们将有关调研报告提交给了党委、人大和政府,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司法建议,并对珠海市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受到珠海市人大和政府的一致好评与高度赞扬,扩大了香洲区法院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力,也提高了香洲区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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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稳定是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标准

中国人大网日期:201*-04-03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日讯记者王斗斗20年前的4月4日,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方向;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是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前提;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保障。

王胜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把行政审判工作自觉放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切实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念,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提高政策执行力。要审慎处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依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王胜俊指出,要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协调和解作用,妥善处理各种行政争议,特别是因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努力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协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出席会议,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主持会议。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冀平,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原副主任张春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景汉朝等出席会议。

王胜俊]:依法保护群众诉权,提高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水平。[15:18][王胜俊]: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共受理行政案件135679件,审结129806件,同比分别上升6.77%和7.70%。集中开展行政申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通过案件评查、再审纠错等工作,妥善处理了一批行政申诉案件。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时出台工作意见,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救济与执行等问题进行全面指导,推进国家赔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15:19]

[王胜俊]: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依法维护人民权益[15:19]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切和期待。[15:19]

[王胜俊]: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等案件。高度关注群众对住房、就业等问题的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劳动争议等案件。妥善调节婚姻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79340件,同比上升22.71%。依法妥善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非法占用耕地等案件,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审结涉“三农”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涉军案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15:22]

[王胜俊]:切实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加强和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改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服务,改善信访接待设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在相关案件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动争议、金融等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推广远程立案、“一站式”服务等举措,积极探索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等方式,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15:2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

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要大力推行诉讼引导和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等措施,由于起诉人法律知识不足导致起诉状内容欠缺、错列被告等情形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释明,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予以驳回。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五、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上诉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通报排名等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要健全完善行政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因违法不受理案件导致申诉信访的考核权重。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六、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通过典型案例、普法宣传、诉讼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理解和评价行政诉讼败诉现象,修改和完善相关考评制度,防止和消除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不懈努力,使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

(法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年01月04日13:32:59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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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促行政许可依法而行

政法工作新一年重心明确四策化解矛盾

中国高参的谋略生活|民主的中国经验重庆最暴力涉黑团伙34人被控9项罪名

瓮安事件:黑社会性质组织18被告获刑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中国网|时间:201*-08-08|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审查执行了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当前,我国行政审判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行政审判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行政审判承担新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大;行政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寄予厚望,行政审判在保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行政审判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但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行政审判工作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宪法和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行政审判组织机构还没有健全,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不尽人意,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阻力。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各级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务必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积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行政审判工作搞好。

二、大力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行政审判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和制约,是展现人民法院法治水平和队伍形象的重要窗口,要求行政审判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级法院务必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按照法律规定配齐行政审判人员,尽快消除当前存在的“一人庭”、“二人庭”等不能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现象。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的配备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行政审判人员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要注意保留业务骨干。行政审判庭庭长要进入审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加大培训力度,尽快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整体职业化水平。

三、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制度创新。行政审判具有不同于其他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各级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改革和创新行政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诉权保护,完善诉讼程序,强化行政审判的亲民便民措施,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争取短期内使行政审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各级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定期专题汇报、采取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等方式,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优化司法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务必时刻注意维护行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遇有当地要求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现象,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做好说服工作。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年12月08日17:35东方法眼刘德生255人次浏览评

论0条字号:T|T

近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总体上说在不断进步,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很严峻,突出表现为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问题仍不少,有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审判职能的发挥。

我们认为,当前行政审判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由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多数由中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这类案件通过异地管辖能排除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但这类案件往往协调难度大,撤诉率不高,相当多数的被告行政首长不重视,积极出庭应诉的比例极低,法院难以及时作出判决。

二、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导致实际上已经适用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显得“名不正,言不顺”,缺乏法律支撑,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诸多影响协调和解效果充分发挥的问题。比如,协调和解的时限问题,协调和解的范围问题,协调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等等。

三、行政案件协调和解阻力较大。一是来自原告的阻力。主要是一部分原告在诉讼中总想与行政机关一决高低,要么不愿接受法院调解,要么期望值过高,使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二是来自被告的阻力。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仍以管理者自居,认为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职权,法院理所应当站在自己一边。三是来自法院自身的困难。由于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没有真正很好地树立自己,有些当事人还不是很信服,使协调工作有很大难度;由于审限的限制,法院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协调和解工作;还有少数行政法官局限于就案办案,错失协调和解的良机,少数行政法官协调能力不强,综合司法能力不济。

四、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存在目标定位需要提高、方式方法需要改进及如何在提高监督功能上下功夫等问题。

五、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效用潜力有待发掘。就近几年而言,司法建议并不当然被自觉接受与落实而发挥其积极作用,特别是法院的司法建议本来就不多,加上行政机关较低的反馈回复率也说明了这一点。

针对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对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级法院要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建议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辅;上级法院在适当的时候应出台审理这类案件的专门规定,特别是解决少数行政首长不重视、不积极应诉的问题;对指定管辖而被告败诉的案件,建议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追究力度,不能因为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而从轻追究或不予追究。

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上级法院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尽快使实际上已经适用的行政案件调解合法化;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协调和解(包括诉前协调)的时限、执行等问题;建议加大行政案件诉前协调的宣传力度,对成功的典型协调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深度报道;要努力解决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要通过教育培训和自学等形式,使法官尽可能全面掌握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法官综合协调能力。

三是提高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的目标定位,改进方式方法,重视如何在提高监督功能上下功夫等问题。

关于目标定位。不能把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定位在妥善处理好具体行政案件、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这一初级目标上。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加强互动,其目的是要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而行政机关必须站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角度来加强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沟通与配合。

关于方式方法。不能停留在常规的每年一次座谈会,案件例行通报等。

关于监督功能。从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救济途径的角度讲,监督是主要的,在与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监督”与“维护”的关系,不能弱化监督功能。

四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的效用。建议通过苦练内功,提高司法建议的制作质量,使司法建议更多更好地被行政机关接受;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比活动,加强与被建议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将司法建议反馈回复率作为执法考核的量化指标,以提高司法建议的反馈回复率。

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主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钦州市两级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发布时间:201*-03-2911:10:44

201*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机构日趋健全,收案数量、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司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执法条件有了较大提高,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提高和巩固党的执政能力,为钦州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近几年行政审判的基本情况(一)积极受理和处理各类行政案件

201*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60件,结案360件,结案率100%。其中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228件,占结案数的63.3%,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85件,占结案数的23.6%,作其他处理的147件,占结案数的13%。受理二审行政案件161件,结案161件,结案率100%,判决维持原判的112件,占结案数的69.5%,改判或作其他处理的59件,占结案数的36.6%。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3件,结案123件。(二)加强审限意识,提高审判效率。两年来,两级法院行政庭在确保司法公正前提下,切实提高审判效率,所受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都100%结案,没有超审限现象。此外,两级法院所受理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也达100%。体现了行政审判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二、当前我市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做法和体会(一)重点审理“三大纠纷”这类涉及群体性的行政案件随着钦州港被自治区列为大型临海工业港、环北部湾经济区的确立,钦州新一轮投资热潮,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由此因征地引发的土地权属、林地权属纠纷的群体性行政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到钦州的投资环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此,钦州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明确把处理好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自201*年以来,钦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群体性纠纷行政案件85件,审结85件,结案率100%。两级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受理、审判和判决;在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兼顾当时的政策,适当考虑其合理性,做到合法、合情、合理;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人大和政策,做好协调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合议庭快审快结,多做疏导、说理讲法工作,取得明显效果。近年来,经中院终审的群体性行政案件,无一集体上访。我们的做法:一是规定凡是群体性行政诉讼,都作为重点案件审理,庭领导要亲自参加合议庭。二是对纠纷双方矛盾特别激烈的群体性行政案件,分管院长还亲自带领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起组织争议双方进行现场勘察。如我院审理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坪北第一、二村民小组不服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权上诉一案,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对该案的审理,分管副院长亲自带领合议庭组成人员到争议现场进行勘察,并亲自参加对争议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促成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三是院领导积极为合议庭排忧解难,当好“后勤部长”,将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为合议庭审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排忧解难,凡是合议庭办理群体性行政案件需要的,在用人、用车、经费保障上均给予优先满足。四是分管院领导协同主办人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汇报案件的处理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使合议庭能全心全意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而无后顾之忧。在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时,我们觉得法院的压力很大。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涉案人数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二是矛盾尖锐,容易激化;三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四是绝大多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五是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在诉至法院前,多数都有当事人集体上访或冲击党政机关的情况,给社会稳定带来冲击。特别是我们钦州这两年投资开发钦州港,征地、拆迁等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征地权属纠纷,引起的群体性行政案件增多,如何审理好这类案件,已成为我们钦州行政案件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

(二)积极探索行政审判的新思路,运用协调和调解方式处理行政案件

我们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首先坚持严格依法审理和判决,做到依法办案,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尤其“三大纠纷”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多、纠纷时间长、矛盾尖锐、容易激化等特点,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从稳定和大局出发,力求案结事了,为此,我们一是积极尝试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如钦南区大番坡镇深坪村委会与该村委坪北第一、二队土地权属纠纷一案,该案纠纷时间长,历时七、八年之久,经钦南区政府三次下文处理、法院三次作出判决,但最终不能平息纠纷。在政府处理阶段和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多次集体到钦南区政府上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本院二审审理该案,行政庭积极组织纠纷双方深坪村委会和坪北第一、二队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至今不再发生因案件而集体上访的现象,纠纷最终得到了平息,社会效果很好。对其他行政案件,如行政赔偿案件,我们也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审理,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201*年中院行政庭审理赖家幸福、吴进坤等人诉灵山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上诉一案,由于灵山县公安局平山林场派出所的干警开枪打死人,上诉人多次要求灵山县公安局赔偿,但都得不到支持。上诉人为此多次上访。二审期间,中院行政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上诉人最后撤回上诉,该案的成功调解,得到了市政法委领导的高度赞扬。二是与行政机关积极协调,帮助原审原告解决与本案有关,但依靠诉讼不能解决的其他问题。如201*年我院审理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中二队不服浦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一案。该案的起因是由于北通镇政府要将原北通公社已经多年不发电的旧电站(只剩几间旧厂房)发包给外商承建小型发电站,上诉人中二队认为该旧厂房的土地由于当时公社未作过补偿,土地仍属于其生产队集体所有,故主张权属。经政府调查处理,将讼争土地确认为北通镇农民集体所有,由北通镇政府管理使用。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维持了政府的处理决定。但中二队仍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期间,我们在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时,上诉方群众100多人在现场围攻政府工作人员,在二审开庭审理期间,上诉方也有70多个村民参加旁听,情绪特别激动,并扬言集体上访。为了使案结事了,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我们根据本案原北通公社当年建水电站时也与现上诉人签订协议,在用电方面给予上诉人优惠的实际情况,建议北通镇政府与承包者协商,争取在用电方面或利益分配上给予上诉方一定的利益。最后,北通镇政府采纳了我们的建议。经镇政府、投资方和上诉人三方协商,最后达成了协议。我们在审理该案时,能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上诉方的利益,切实为他们解决一些通过诉讼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尽管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上诉方群众仍对我们的判决表示服判。第三人北通镇政府对我们的做法也表示肯定。该案的最终审结,既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又促进了当地的招商引资,从而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初,中院行政庭又成功地协调娃哈哈集团向钦州市工商局举报黄某商标侵权案,该案经市工商局立案调查,最后认定黄某侵犯了娃哈哈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并对黄某作出行政处罚。黄某不服诉至法院。二审期间,本院考虑到黄某的企业是个体企业,如果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意味着他的企业可能破产,为此,中院行政庭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组织三方进行协调,黄某表示停止侵权,娃哈哈集团表示不追究黄某的民事责任。黄某撤回起诉。此案的成功协调也得到了市政法委领导的高度肯定。(三)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做好协调工作行政审判是调整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特别是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的息诉服判工作,主要应该在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上下功夫,而解铃还需系铃人,必须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做好协调工作。这方面,我们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浦北县平睦镇六峰村委会木古第一、二村民小组不服浦北县人民政府岭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一案。该案纠纷时间长,达15年之久,历经政府二次下文处理,法院四次判决,均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纠纷双方涉及四个村民小组共一千多人,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纠纷双方矛盾十分激烈,多次发生群体性斗殴事件,甚至开枪开炮。在政府处理案件阶段和一审法院审理阶段,一方群众(原告方)多次到县政府、县法院集体上访,在当地影响很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201*年,本院二审审理该案,根据该案纠纷时间长,矛盾特别激化、涉及群体性的特点,中院行政庭不是单纯为了办案而办案,为了结案而结案,而是从稳定和大局出发,除了公正地审理该案外,二审期间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中院行政庭在下判之前,积极与当地县政府、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主持下,召开了有中院行政庭,当地县政府法制办、调处办、政法委、县法院及纠纷所在地的镇党委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共同做好纠纷双方群众的稳定工作。会后组织工作组,分头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宣判。案件判决后,至今不再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也未出现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现象。正所谓十年纠纷,一朝解决,协调工作是关键。201*年上半年,中院行政庭审理钦南区犀牛脚镇岭门村委会瀑水村民小组不服钦南区人民政府岭地权属行政确权上诉一案,瀑水村民小组的群众在政府调查处理阶段,多次集体到钦南区政府上访,甚至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结束后,也发生了瀑水村民小组的群众几十人围攻钦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及本案的第三人岭门小学的校长、教师,堵住本院大门,不让他们回家的现象,瀑水村民小组群众的情绪一度十分激动。对此,中院行政庭在审理此案时,压力很大,如果不慎重,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为了慎重起见,做到案了事了,我们在下判前,一是积极向市政法委汇报,争取支持。二是通过钦南区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如调处办、法制办、政法委、一审法院及当地镇政府领导参加的协调会,共同做好纠纷双方的协调工作。经过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案件判决后,上诉人瀑水村民小组表示服判,至今未发生集体上访闹事的现象。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行政庭通过协调成功地审理群体性纠纷的行政案件共有45件,仅去年第一季度,钦南区法院行政庭在受理的7件群体性纠纷行政案件中,通过协调结案的就有6件,占结案数的85%。这些案件大都是印尼金光集团在广西钦州港建设的大型纸浆厂因征地引起的土地权属纠纷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在一审期间由于得到及时协调和调解结案及时平息了纠纷,使工程建设得以如期进行。法院通过协调和调解方法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及时平息纠纷的做法,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赞扬。(四)努力改善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

1、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由于群体性行政案件影响大、牵涉面广,需要争取相关力量密切配合和支持才能很好地完成审理工作。特别是人大、它的监督职能作用,对我们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我们每年都选择12件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群体性行政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目的是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增进人大代表对我们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201*年我院审理钦北区板城镇六虾村委会那荡第一村民小组不服钦北区人民政府山岭权属行政确权一案,由于该案涉及到两个村委会的两个村民小组之间的山岭权属纠纷,双方矛盾比较激烈,在当地影响很大,严重危及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为了妥善地审理该案,争取得到人大的支持,在开庭审理时,我们主动邀市人大代表共10人参加旁听。我们认为,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便于人大代表了解案情和监督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正是由于得到曾参加旁听案件开庭审理的人大代表协助法院审判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该案件审理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也没有发生集体上访的现象。对一些纠纷特别激烈的群体性行政案件,如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我们也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到纠纷现场,监督法院主持争议双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如灵山县灵城镇三多村委会鸟官塘第二村民小组因不服县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来函给本院领导,要求公正审理,并扬言集体进京上访。为此,我们十分慎重对该案的审理,在组织双方对争议土地现场进行勘察时,我们主动邀请当地人大领导参加,目的通过当地的人大领导,协助法院做好纠纷群众的说服工作。最后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人也表示服判,至今未发生集体上访的现象,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社会效果很好。2、配合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进行依法行政的普法教育活动,积极协助行政机关培训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程序,为规范行政执法出谋献策,从而减少行政审判工作的阻力。两级法院行政庭每年共协助行政机关培训执法人员201*多人次,有效地帮助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两级法院行政庭还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依法行政提出参考性意见。(五)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建立一支稳定的行政审判队伍。全市两级法院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配足行政审判人员,不存在一人庭、二人庭现象。两级法院共有行政审判人员20人,本科以上14人,占70%。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熟悉业务、公正廉洁、热爱行政审判事业,能够胜任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队伍。2、加强对行政审判队伍的业务培训。两级法院以多种形式培训行政审判干部。一是举办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二是以会代训形式,集中全体行政审判干部对每年所审结的行政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评。三是开展调研活动。如中院行政庭先后撰写《通过法院审理案件,透视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和调解结案之查究》分别荣获全市法院调研成果一等奖和三等奖。

3、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如浦北法院行政庭被评为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先进集体。钦南区法院行政庭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法院“五好”审判庭,中院行政庭也连续三年被评为本院先进集体,还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法院“五好”审判庭,一基层法院行政庭荣获集体三等功,三名行政审判人员荣获个人三等功,1人被评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2名行政审判人员被评为201*年全市法院“五好”法官。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加深了我们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了宝贵的经验,一是行政审判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工作大局,坚定不移地依靠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行政审判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行政审判必须把改善司法环境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条件。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产生的行政争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搞好行政审判必须大力改善司法环境,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四是行政审判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进实践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五是行政审判必须推进行政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队伍整体职业化水平。三、当前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

1、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201*年就受理123件行政案件,比去年同期多收37件。行政案件数量,虽然不断增多,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达40多件,如浦北、钦南法院,而一些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只有10来件。由于行政案件的特点,行政审判人员审理行政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尤其是“三大纠纷”案件。而行政审判人员的人均办案数量往往比其他业务庭的办案人员的办案数量少,由此带来的年终量化考核、年终评先等一系列问题,都对行政庭不利。行政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2、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大。一是“山林、土地、水利确权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这类案件每年收案均居年内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收案的榜首。这类案件审理涉及面广、纠纷时间长,往往对我市农村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法院处理和裁判这类纠纷承受着巨大压力。二是一些群体性诉讼案件往往暴露或涉及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增加。如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经行政程序处理,但往往难以解决和平息当事人矛盾和冲突,当他们群体性起诉到法院后,常常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如何评判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使案件的裁判既公正合法又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存在相当大的难度。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逐步增多。当前钦州市的市区旧城改造如火如荼,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房屋拆迁非诉案件明显增加,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众多,执行难度非常大,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复杂的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事件的发生。

4、协调和调解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诉讼费收费办法的改革,行政案件的受理费很少,许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阶段不然调解,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下文处理,以便他们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起诉。如“三大纠纷”案件,政府每下文一件,几乎就起诉一件,同时带来的还有上诉率高,一审判决一件,几乎上诉一件。这样矛盾大都集中到法院来,增加了法院的压力。

5、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仍不容乐观。个别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法官的配备方面与最高法院的要求和行政审判实践要求仍有差距,目前四个基层法院行政庭虽然不存在一人庭的现象,但高学历的人员少,一些审判人员未达到本科水平;有的行政庭庭长还没有进入审委会,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20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33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精神。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和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干预仍然存在。

四、对今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强行政司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1、要以积极有效的工作,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排除干扰,打开局面。高质量地完成领导交办或关注的行政案件,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干扰严重的案件,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依靠领导的支持排除困扰。2、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积极支持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搞好超前服务,加强行政司法培训,使其正确理解行诉法的立法宗旨,积极主动地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3、要严肃执法,大胆裁判,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4、努力探索行政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行政审判中积极运用协调或调解方式结案,努力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5、建立一支政治上坚定、作风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的行政审判队伍。

(二)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一是希望上级法院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二是建议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干部的业务培训,多举办一些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三是希望上级法院统一制定符合行政审判特点的科学考评制度,以充分调动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建立适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四是上级法院对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一审行政案件,与下级法院沟通少,建议上级法院应加强与下级法院行政庭进行沟通联系,讲明原因,以帮助下级法院提高办案质量。五是下级法院行政法官外出学习的机会极少,希望上级法院适时组织出外学习等。六是行政审判已开始探索协调和调解方式结案,有些法院已经开始进行,那么协调或调解的文书样式等如何拟定,结案方式如何确定等问题,建议高院抓紧制定统一的格式。

(三)行政首长适当出庭应诉的情况。自201*年以来,钦州市两级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总的来说是积极的,但大都是行政首长委托办案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首长几乎没有人亲自出庭参加应诉,这是钦州行政审判中不足的一个方面。存在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把手”认为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加上害怕败诉,爱面子,因而不愿出庭。我们认为,行政首长有重点地选择个案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首长了解行政审判的特点,了解本部门执法情况和执法水平,从而重视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合理运用异地管辖的有效机制。我们认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异地管辖可以减轻当地法院审理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压力,使案件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得到公正审理。另一方面,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纠纷双方矛盾比较激烈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由于实行了异地管辖,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路途较远,当事人不方便组织大规模人员去旁听,有利于社会稳定。不足的是,实行异地管辖,增加了法院的人力、物力负担,尤其是在目前诉讼费减少收费的情况尤其突出,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财力、物力。建议对一些在当地审理可能遇到压力的行政案件可以运用异地管辖的有效机制,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如对那些裁了又撤,撤了又裁,反反复复的行政案件,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样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可以减轻当地法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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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张明广更新时间:

201*-04-2916:17:17

201*年,滨海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县委领导、县人大监督和县政府支持下,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牢固树立“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着力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权益、协调官民关系、化解官民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安定团结的独特作用,为保障全县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1*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计179件,办结各类行政案件计179件,比去年同期133上升34.59%。

一、行政审判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通过认真的调研和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现对我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协调难度大

表现在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诉率偏高,行政相对人因裁判均维护政府而对法院信任感降低。当前,诉讼和执行案件中出现新类型案件,但总体看,房屋拆迁、土地审批、房屋登记、劳动社会保障四类型案件较为突出,而且审理难,协调难度大,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率高。

(二)应诉能力普遍有待提高

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类案件中审查把关不严。表现在出庭应诉能力不强,对证据的把握应用反应很慢,对诉讼中出现的风险预期估计不足,导致在庭审中多次出现被动。如在王某诉滨海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同一个案件在庭审中出现了两本存在多处误差的卷宗,给后期审判以及协调带来了极大的被动。

(三)行政执法人员自身认识不到位

如计划生育类案件,个别工作人员对中央人口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在执法中底气不足,怕得罪人,总想做“好人”,甚至出现放风泄密现象,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行政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部分执行案件财产线索不明确,人员去向信息缺失,滨海港镇一个被执行人其家庭住址在六合庄,距离县城很远,目前该案虽然经过我院执行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到现场次数达五次以上,但仍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线索。

(四)执法不平衡现象严重

部分处罚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全县范围内亟待平衡,表现在重视程度、执法尺度、执法对象的选择等方面。我县大套乡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乡长亲自带队,措施得力,信息准确,反馈及时,相应该乡成绩很突出,成功对外出打工人员计划生育处罚案件进行了异地查封,足额扣划社会抚养费,有力推动了该乡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而个别乡镇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对上报的执行对象审查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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