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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4:56:43 | 移动端:@@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自来水公司

供水管网巡查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管网处是公司供水管网巡查管理部门,对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制度,制定具体的巡线计划,按照定人、定点、定路线的方针组织巡线。制定的巡线计划要兼顾节假日时段的安排。

第二条公司供水管网巡查管理部门负责管网巡线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和对巡线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并建立日常管理和抽查台账。

第三条管网巡线人员工作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每日严格按计划对规定线路进行巡查,确保巡查一遍。按要求检查到位,保证巡线质量,并当天填写详细的巡线记录。

第四条管网巡线人员应按规定每日向指定井室内投放时间纸条,管网巡查管理部门每周应抽查一次以上。

第五条管网巡线人员对有关区域内的供水管网情况(口径、材质、位置、安装年代等)应能很好掌握,管网巡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巡线人员的业务熟悉情况进行考查,每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3条街道,并根据考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六条管网巡线人员发现有安全隐患(井盖丢失、漏水等)应及时向上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七条管网巡线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视为旷工,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并按公司《岗位工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待岗工资或岗前工资:

(一)安全隐患发生(井盖丢失、漏水等)超过24小时仍未发现。

(二)没有按规定向指定井室内投放时间纸条。(三)没有按规定填写巡线记录,或巡线记录造假。

第八条由于管网巡线人员没有尽到职责,管网巡查管理部门抽查督导不力,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行人意外等事故,公司需对外支付赔偿的,相关巡线人员承担60%的赔偿责任,班长承担10%,管网巡查管理部门领导承担30%。

第九条公司考核管理部门应将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列入日常监管考核指标,并定期对管网巡查管理部门的巡线抽查工作进行考评。

扩展阅读: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网管理暂行规定

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

管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管网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使管网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优化输配水管网,做好供水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管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日常巡视、维护、维修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工程技术处是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网规划、施工图审核、图档管理、设备材料选型、管道工程的质量管理及验收。

生产调度室负责供水管网运行、管理、水门运行及操作管理。企管计划处负责政府重点项目、自有资金工程项目的委托设计、施工协调和工程资金的协调。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用户发展、临时水、掐废点的受理、审校、委托设计、验收组织、开栓安排的一站式服务,并对报装各流程工作进行考核;水门井、水表井及消火栓井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管网漏水检测组织管理工作;贸易表和小区表的审批、发放及日常管理。

财务处负责管网价值的动态管理。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受总公司委托,承担住宅室内外供水工程的设计、公建室外供水工程的设计工作。

水质检测中心负责供水管网水质检测及工程建设水质检测工作。物资管理处负责供水管网施工材料监督、供应与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供水管网配套、抢修工程施工安全监检管理。经营公司负责住宅室内供水、用水管道及水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参与所辖区内新建住宅室内外管道及水表的安装工程监管及验收工作,所辖城区内所有管线和设施的巡视、管理工作。

稽查队负责城区外所规定的输水管线的巡视及监护管理工作,同时协调修复破坏管网设施的处理工作。

维修公司负责室外DN300以上(包括DN300)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维护、维修工作,并参加管道工程验收。

供水公司负责水源地集水管线巡视及监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

第四条工程技术处每年对管网运行情况进行测评,提出总体管网规划及年度修改规划,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改造规划,并报企管计划处。

第五条企管计划处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网配套或因城市建设而动迁的自来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委托设计。

第六条工程技术处接到委托设计书后,根据规划图和地形地貌实测图(电子文件),进行管网规划设计。不能提供地形地貌实测图的建设单位,可委托自来水公司测绘。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工程技术处提供的规划方案和技术资料进行室内外给水管道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室外管线位起点、拐点和终点须有坐标,并标注管线绝对标高;

2.DN300以上(包括DN300)的室外管线在地势复杂地区须绘制纵断图;

3.公建和商业网点单独安装出户水表。

4、设计说明应注明管网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及材料设备的公称压力。

5、工程技术处会同生产调度室进行图纸会审,合格后盖图纸会审专用章。

第七条管网施工需改变设计或补充设计等,需经设计单位同意,工程技术处审核后在设计变更图纸上盖图纸会审专用章。

第八条在DN300以上(包括DN300)管线上接引管线及新增供水二次泵站,图纸会审后需经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出图。

第九条DN50以下(包括DN50)管径的居民、个体小型用水,

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设计,安排施工,客户服务中心将竣工图报工程技术处备案。

第十条对自管产权单位的管网大修,DN100以下(包括DN100)管线原位、原用水设施大修由各经营公司备案,DN100以上(不包括DN100)管线位变化、用水设施增加需到客户服务中心备案,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私接乱安。上述工程竣工图每月30日前报工程技术处上图备案。

第十一条设计中,设备、材料选型实行准入制度,由工程技术处汇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及我公司实际情况,每年考查、评定一次,明确选用产品。

第四章

第十二条客户服务中心是总公司对外受理用水申请的唯一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现场勘查、复核用户提供必备图纸资料。确定委托设计、施工的范围,向工程技术处传递复核后图档资料。

2.小型供水、工程掐点、临时水、用水性质变更由客户服务中心按职责完成设计、施工组织、验收。供水用水服务合同签署、注册、开栓。

3.工程技术处依据市政供水实际情况、市规划院批准的管线综合完成规划方案的设计。

4.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完成施工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后,设计图纸传至工程技术处会审,会审合格后返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形成蓝图后传递至客户服务中心。

5.客户服务中心将工程图纸、预算传递至工程技术处。6.工程技术处安排施工,向施工单位发施工图,并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

3

用水报装管理7.工程竣工后,由客户服务中心组织联合验收。

8.客户服务中心与企事业用户签署《供水用水服务合同》,对管网维修范围加以界定;对居民小区用户,客户服务中心与该小区开发单位、物业单位签署《供水设施维修协议》,然后由客户服务中心会同生产调度室组织开栓供水。

第五章施工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处负责所有室内外供水系统配套、改造及计划内住宅大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全过程管理,定期召开管网工程例会。安全保卫处、经营公司、维修公司参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采用总公司准入产品,室外庭院管网及附属管件按压力采用国标球墨铸铁管、不锈钢管、PE管和钢塑复合管,室内管线采用符合国标的PPR管、钢塑复合管和不锈钢管。采用其它材质需经工程技术处批准。

第十五条贸易结算表采用总公司同意选用的产品。水表出户严格执行《水表安装施工规范》和《自来水总公司水表出户暂行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六条在DN50以上供水管线掐废点工程施工图纸,以及二次供水改造方案须报工程技术处审批,原供水管线从根部拆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依据总公司要求和工程性质,在总公司网站OA系统上履行工程的开工报告审批流程,经过工程技术处审批同意并组织正式的现场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接点由生产调度室安排停水时间及有关事宜,其中在大于DN300(含DN300)管线上接点,或复杂的掐接点工程,需施工单位、工程技术处、生产调度室、经营公司、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方案,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接点工程。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施工,管道施工的隐蔽工程经工程技术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第二十条除长小于50m且管径在DN200以下(包括DN200)管线不试压外,一律需试压、冲洗、消毒。冲洗管道的水量按实际管径、冲洗流速与冲洗时间计算,由工程技术处核算,水费在预算中体现,投资方支付,该水费由总公司收益,对经营公司核算水量。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到申请后,按工程分类,分别由客户服务中心、工程技术处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参加验收部门共同签字后生效。工程技术处负责将开工、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及时转给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所有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二年。保修期间管网漏水及附属设施(损坏或丢失井盖)的巡视监护工作由经营公司、稽查队、供水公司按职责范围负责。发现管线及附属设施漏水、井室破损时,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及时通知原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供水配套工程室内验收由客户服务中心、工程技术处、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公司负责建立完整的水表档案。

第六章管网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网技术档案管理由总公司、维修公司、工程公司、地区经营公司负责。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六个环节。尤其在整理上图阶段,管理人员要依据管网竣工资料及时准确上图、归档。使图档资料逐步完善。

竣工图的绘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图规范。

1.平面图:管道线条清楚,主次分明,DN100以上管线接点、拐点、变径点须绘制大样图,原有、新建管线要有明显标注,管线长度、管线拐点、变径点、消火栓、水门位准确无误,道路、新旧建筑物齐全,管线位起点、拐点、终点和水门井、消火栓井必须有坐标。

2.纵断图:大于DN300(含DN300)管线或复杂地区大于DN100(含DN100)管线必须绘制纵断图,纵断图反映实际长度、地下障碍、标高及交叉方式,反映管线埋深及坡度。

3.各施工单位对管道工程竣工资料要设专人管理。绘制竣工图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实地勘察、测量,跟踪制图,保证竣工资料完整准确。竣工图绘制必须计算机制图。

4.竣工图的绘制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工程,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跟踪上图原则,对于已验收的工程,工程技术处总图管理人员在一周内上图,修改管网电子版图,做到及时率100%,准确率100%,管网图档“清、准、全”。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工程技术处每年三月份之前管网版图更新一次,向相关部门发放。每年12月末统计市政管网资产、增减统计表,并报企管计划处和财务处。

第七章管网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线巡视、维修范围划定:1.巡视范围划定:

供水公司负责巡视各水源地的集水管线与附属设施;经营公司负责巡视城区内各自管辖范围内所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稽查队负责巡视各经营公司巡视区域外的输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各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包保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2.维修范围划定:

市政小于DN300的配水管线由经营公司维修及故障处理。水源地集水管线及市政大于DN300(含DN300)的输配水管线均由维修公司维修及故障处理。

大于DN300(含DN300)的输配水管线抢修工作,由生产调度室组织协调。

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以及自管产权居民住宅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包括总计量水表)由自来水公司管

理维修,水表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维修;无加压设施的以直供该单位配水管网的第一个下线阀门为界。

各水源地农村用水由各经营公司与当地村政府签订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范围和责任。维修界限一律以下线第一个阀门为界,阀门上游由自来水公司维修,阀门的下游由各村政府维修。

第二十八条巡视内容及管理:

巡视内容包括管线及附属设施不被建筑、修路及其它地下隐蔽工程施工埋压、损坏或影响;没有漏水;井室、水门、消火栓等附属设施完好,不被非法动用和侵占。

巡视工作任务明确、管理到位,巡视单位要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做好记录。巡视单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稽查队,稽查队不能解决的,向安全保卫处汇报,安全保卫处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凡市政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被侵占和损毁的案件均由稽查队统一立案并对外协调处理。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须经企管计划处审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

管道侵占、损毁的案件处理中抢修费用工程概算由维修公司编制,漏失水量由经营公司计算,以上概算和水量由工程技术处核定。

第二十九条管网附属设施维护的规定:

1.责任划分:三井设施及维修率指标是三井设施完好率95%以上,消火栓井、水表井、阀门井的完好率指标由客户服务中心考核;阀门设施的完好率指标由生产调度室考核;分区计量井完好率指标由工程技术处考核。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及时率、维修质量合格率均为100%,该指标由客户服务中心考核。

2、维护工作标准:除锈、注油、井室清淤、密封处理。维修公司按水门管理系统编码统计并上报客户服务中心。

第三十条自来水总公司和各用水单位按产权界限,各自加强对水门井、水表井、消火栓井的维护与管理,井内要保持清洁,方便检验。因施工、车辆运输等原因损坏以上设施的,由客户服务中心通知

责任单位限期修复,如自管产权单位无能力维修可委托自来水公司有偿维修。否则,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自来水公司或者产权单位发现漏水或接到通知,要在24小时内及时修复,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修复的,要向客户服务中心、生产调度室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经营公司和维修公司的维修管理工作;对自管产权单位维修进行监督,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处理有结果,并登记上帐。

第三十三条严禁将自建供水设施及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设泵抽水。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需要方必须以书面上报并经总公司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管网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生产调度室是供水生产、管网运行的指挥中心,实现管网经济合理运行,确保安全供水。

第三十五条工程技术处负责管网流量计量,标准表每二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供水公司负责管网压力监测点、电动阀门的维护,保证生产通讯网络畅通无阻,管网压力监测点做到每月维护一次,如有故障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处理完毕,保证检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管网或附属设施等出现故障造成五栋楼以上水压低或无水的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查找原因,五栋(包括五栋)以下的由经营公司和维修公司负责处理。同时生产调度室、客户服务中心对维修公司的管道故障处理要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供水及停水制度

1、对新发展的用户,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客户服务中心审批后会同生产调度室、经营公司现场开栓供水。

2、管线抢修停水,由生产调度室负责关闭、开启阀门;管网运

行中小范围出现故障需要停水,我公司的维修单位必须经生产调度室批准可自行开关DN150以下(包括DN150)阀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故障排除后迅速恢复阀门。

3、对DN300以上(包括DN300)阀门的操作,生产调度室应填写操作记录,并注明阀门所处的状态。

4、因停电、管线施工等原因停水(突发性事故除外),生产调度室或施工单位向客户服务中心具体通报,由客户服务中心协调,提前通知用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水。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未经工程技术处同意擅自发图或设计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上缴全部该项设计收入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十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竣工图未及时上报技术处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20%。竣工图与工程实际不一致,发现一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30%。在竣工图上故意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越级施工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扣发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10%100%;情节严重的,加扣26个月计效工资。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报工程技术处备案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计效工资。未经客户服务中心审批,私自给用户施工自来水工程或更换水表、改装水表的,或者明知他人私

接上水工程或更换水表、改装水表,而隐瞒不报甚至提供、创造方便条件的,给予责任人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收违纪所得,扣发612个月计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共同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DN50以上供水管线上掐废点工程和二次供水泵站改造工程,未报工程技术处核准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在总公司网站OA系统上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流程,而擅自开工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

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直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同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施工、试压。重新施工、试压影响工期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警告处分,并扣发2个月计效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记过处分,并扣发3个月计效工资。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未及时抢修、维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于发现不及时,巡视单位承担责任;由于通知不及时,由客户服务中心承担责任;由于维修不及时,原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竣工图档未达到总公司规定的及时率、准确率,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扣发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10%100%;情节严重的,加扣26个月计效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

1、管网及附属设施漏水城区内24小时、城区外48小时没有发现,被其他人发现者,扣发责任人半月计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

2、水门井、消火栓井或水表井等各种总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井室井圈

移位、井盖丢失、损坏等,未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扣发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10%100%;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损失的210%。

3、不按规定报表,扣发直接责任人半月计效工资。

4、发现管网及附属设施埋压、占压,应限期清理、拆除;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要立即停止,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赔偿。巡视单位未履行职责及时制止,或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能解决未上报的,给予责任人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扣发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10%100%;情节严重的,加扣26个月计效工资。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能完成规定指标,扣发直接责任人2个月计效工资。

第五十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属自来水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在规定时间未及时修复,或不能修复而未报告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扣发当月计效工资,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生产调度室批准,擅自动用水门、消火栓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扣发责任人当月计效工资的10%100%;情节严重的,加扣212个月计效工资。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与已经颁布的总公司其它相关管网制度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企管计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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