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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农场建议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4:57:06 | 移动端:关于家庭农场建议

关于家庭农场建议

关于家庭农场建议

认定家庭农场,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我国的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不同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存在着几个脱节: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生产关系变革互相脱节。很多发展农业的政策措施,由于没有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的支持,很难落实下去;农业和工业、流通业脱节。农民没有从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值中受益;由于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通道不畅通,农业效益仍然低下;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是人力和机械力,资本和技术远离农业,各种生产要素脱节;各种涉农政策存在脱节。各部门都在制定支持农业和农村政策,但很多时候多个政策作用互相割裂、分离甚至抵消。发展家庭农场,应该尽量避免这几个脱节的桎梏。但是,对上述脱节问题,绝非一省一市一县所能破解的,从最终出路看,家庭农场要有法律地位,需要国家层面来解决。当前,需要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身份由谁来认定,认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认定家庭农场,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我国的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不同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当前亟待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提出的七个认定条件,第一条就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排除了非农户籍人员经营家庭农场的资格。我们认为,认定家庭农场,不宜设置户籍资格限制。首先,这与现实情况反差太大。从调查情况看,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是多元的。农场主既有本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又有乡村农技人员、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还有下乡务农城镇居民、复退专业军人和退休(含提前退休)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他们中,多已在市、县先行开展的家庭农场认定中获得经营牌照。如果取消非农户籍人员的经营资格,客观上是强迫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很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农村稳定。其次,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农村户籍限定农场主的身份,不仅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同时也限制了有志于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涉农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这既与当前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现实不符,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对此,我们认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应有一定弹性,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以职业而不是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主的资格。家庭农场劳动力的问题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中,提出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对此,地方有不同的看法和解读。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成员”涵义的理解,究竟是指核心家庭成员,还是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家庭农场成员,仅仅是核心家庭成员的极少,多数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都与家庭农场主有着血缘、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这种情况,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中的“家庭成员”,不能是户籍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扩大到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二是对雇工的认识。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事实上绝大多数家庭农场都在雇工,包括常年雇工和季节性雇工。而且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劳动力转移就业,让家庭农场没有常年雇工根本不可能。问题是雇工的数量,是不是可以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从家庭农场的规模看,经营50亩地和经营100亩地、1000亩地,对用工数量的需求不同;同等规模的农场,机械化程度不同,对用工需求也不同,平原、丘陵和山区同等规模的家庭农场,用工需求也有区别。这样,就不宜对家庭农场的雇工数量统一做出规定。从家庭农场的类别看,种植、养殖结构的家庭农场雇工需求也不一样。在安徽皖北?熏大田作物适用机械化作业?熏用工较少,而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种植,则不适用大面积机械作业?熏需要大量人工。因此,简单地用经常性雇工是否超过家庭成员农业劳动力作为家庭农场的评判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是否雇工或者雇工多少的门槛应当取消。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问题

农业部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我省一些市县扶持家庭农场的标准,从事粮食生产的一般都在100亩以上,有的提出300亩以上。这在客观上把认定家庭农场的条件与扶持条件挂起钩来,给基层以“规模越大越好”的政策误导,容易助长基层强推土地流转,不利于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省情、农情,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必须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全国18亿亩耕地,2.3亿农村家庭。如果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100亩,约需1800万农户就耕种了全部耕地,其他2亿多农户需要另找出路。因此,为了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一定要强调适度规模经营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既要避免规模小而无效,又要防治规模大而不精。考虑到地域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种粮、种菜和养殖类家庭农场对规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建议国家在指导家庭农场认定时,取消土地经营规模的最低规定,只提出适度规模的原则要求,具体规模由各省或市县因地制宜自行确定。同时,针对出现的家庭农场盲目追求规模的倾向,可指导各地提出家庭农场规模的上限;对规模过大的农场,不予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工商登记问题

目前国家对此没做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我省多数市县在工商部门登记,登记名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市县则由农业部门直接认定。综合各方意见,我们认为,工商登记是农户家庭经营从自然人到市场经营主体转变的必要条件。为了有别于传统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进行工商登记,这样,其市场主体更明确,经营行为更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等。家庭农场的登记名称,应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为宜。由于这两类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其家庭性也更强,同时也可约束、规范家庭农场的自身经营行为,促进规模经营。为了加强示范引导,各级农业部门可以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当然,最好的做法是由工商、农业部门共同认定,既解决了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认定问题,也有利于部门合力监管,做好服务工作。不断加大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土地政策

为给家庭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政策环境,建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抓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有关法规,在依法保障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各项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积极培育土地托管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应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化保护,并辅以社会保障、非农就业、流转收益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担心和顾虑,让不愿种地的农民长期稳定地转出土地经营权。这方面可依托农村改革试验区深入试验,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实践经验。财政税收政策

把家庭农场纳入现行农业政策支持体系,除允许享受承包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外,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落实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保险(放心保)政策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进一步提高大田作物保额,在保持现行保费分担比例的前提下,将国家现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和保额提高一倍,同时允许地方提高标准,增加保额。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还应探索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人才支持政策

在职业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转型过程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培训重点。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中长期培训计划,逐步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实施“青年家庭农场主”创业计划,在高校开设相应专业,举办相关培训,包括与国外和中国台湾等地共同培训家庭农场主。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机大户、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对在家庭农场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补贴。

扩展阅读:发展家庭农场建议书

发展家庭农场建议书

间述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它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201*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一、家庭农场定义

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

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三、中国式家庭农场

以目前的家庭农场为例,其规模大多在20-200亩之间,其生产的农产品有以其名字命名的生产者自有品牌,并且建立了完整地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更有保障。

21世纪初以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四、推广难题

家庭农场是201*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央层面尚未对其做明确定义。尽管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资金,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隐忧,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3、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五、实施建议

推广家庭农场,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定义明确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同时,可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201*年12月,农业部已在50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化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建议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1)、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

(2)、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

(3)、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六、意义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七、需求

20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透过中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支持态度,我们看到了一条农业农村改革的新路径,一条充满着阳光和希望的新路径。当前,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很多农民工还长期在城市驻扎下来。而与之相对应,在不少村庄则出现了“青壮年荒”,或者说是“劳力荒”,村里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青壮年已经不愿意或者因工作原因不能不便回家种地,大量的耕地主要靠老人打理。尽管有日益发展的农业机械化帮忙,但年龄越来越大的老年人们还是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

另外,在土地上不管是老年人当家还是青壮年担纲,各家各户传统的生产模式已经没有多少活力,土地的生产效率较低,农民的信息采集能力、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博弈市场的能力、盈利能力都非常有限,以至于不少农民只能盲从和赌博,在农业的“大小年”现象中随波逐流。应该承认,当前的农业格局已经制约了农业的再发展,应该承认,我们又站在了农业改革的十字路口。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实际上除农业部确定的6000多个“家庭农场”外,还有很多农业能人通过承包更多土地、开展规模种植、特色种植等方式当上了名副其实的“家庭农场主”,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也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摸索出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更多的人在跃跃欲试。无疑,“家庭农场”模式符合农民的需要,符合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情。

“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国家惠农政策的鼓励扶持下,“家庭农场”必将成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排头兵和骨干力量。

“家庭农场”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转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即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

在这种模式中,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后可以收回土地。因而,“家庭农场”模式并不会伤害农业的根基,并不会伤害其他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并不会伤害农业公平,即便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不断修正来进行完善我们完全可以放下忧虑,迈开大步走下去.八、历史

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也相应提高,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渐显现。但是,从中国国情以及国内外实践来看,在生产领域,适合土地经营的主体还是以农户为主。九、试点情况

20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浙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201*年12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上海

上海市松江区自201*年推出家庭农场到201*年6月止,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7.3%,户均经营面积114.1亩,户均年收入10.1万元。

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松江区的家庭农场试点被称为松江模式。湖北

武汉市从20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并下发《20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3.58万元。201*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安徽

郎溪县农委从201*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目资金共计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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