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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08:59 | 移动端: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办法

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办法

**县区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

(二)全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公职人员。

第二章学法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提高公务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措施,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法相结合、法制讲座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全面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规划,并建立必要的学习制度,保证公务员年度学法时间不少于80小时。

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纳入全区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实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以全国普法统编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以下内容: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相关理论知识;

(二)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法律知识;

(三)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四)公务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五)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知识。

第三章督查

第五条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工作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考试分为普法考试、任职考试和录用考试。普法考试指根据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规划和阶段性学法任务进行的考试,包括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形式。

任职考试指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的考试,包括区委组织的竞争上岗考试和选拔后备干部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录用考试是指录用公务员以及国家公务员由一般岗位转任执法岗位时的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第七条普法考试应每年组织1次。成绩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档次,记入《普法考核证》。当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部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且成绩合格的,可不参加普法考试,普法考试成绩以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部门培训时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为准。

第八条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学法用法情况的考察。主要包括参加法制讲座、专题培训、完成学法笔记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内容。考核应每年组织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档次,记入《普法考核证》。

第九条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考核成绩为不及格。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由组织部、人社局、司法局、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人社局、政府法制办、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核工作,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实施,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务员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轮训,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公务员《普法考核证》制度。《普法考核证》由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区人社局、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和管理公务员《普法考核证》。第五章成绩运用

第十五条在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时的考试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公务员普法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成绩中,并作为评选全国和全省、全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结果应作为任用干部和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保证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工作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宣传部、人社局和司法局,在普法中期督查和终期验收工作中,对公务员学法用法督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务员普法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结果备案。

第七章附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学法用法心得(上传)

第三季度学习心得

“五五”普法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得到了

显著提高,与普法启动之时已不可同日而语。

近年来,作为一名机关单位的公务员,深深的感受到整个公务员系统从上到下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的提高,同时还感受到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必备的要素。这些年,启东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公务人员对学法用法的热情和对依法行政的坚守。然而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诸多的不适应。要进一步深化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把学法用法的意义看得更重一些。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应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看待这一工作。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对于提高人民公仆的法治能力,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水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

二是应把公务员学法环节抓得更实一些。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平时号召号召,检查应付应付,考试抄上一抄”成为有的部门和公务员普法教育的“真实写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确保在学法环节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当前一些上访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当时没有依法行政或者严格依法行政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牵扯了政府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大量精力。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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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制造“新的历史问题和矛盾”,给将来的工作再次设下障碍。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公务员队伍,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否则稍有不慎就会积累矛盾。更为严重的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

四是应把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得更严一些。制度是最具稳定性的,但制度必须付诸实践才会真正有价值。当前,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制度,如中心组学法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学法登记制度等等,但由于学法用法工作本身难以确立标准加以考核,又无硬性的奖惩措施,致使这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被束之高阁、有的走走形式。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气神和用法的自觉性。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重点在严肃现有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上下工夫,真正发挥制度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一些新的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如抽样检查制度、闭卷考试制度等,特别是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立学法用法工作硬任务硬要求的性质,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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