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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年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18:15 | 移动端:关于开展201*年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年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年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获

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食品科信息来源: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时间:201*-4-1611:24:33查看1881次

各县(区)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1*]5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1*年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年1月1日前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证书有效期内的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食用化工产品、食品用香精、压力锅、工业和商用食品电热加工设备、食用酒精、餐具洗涤剂、化妆品、牙膏、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制品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二、组织年审方式

采取市局统一组织,市、县局分工负责,有关技术机构配合的联审方式,本年度重点整治行业由市局进行审查(详见附件1),除市局审查外的其他行业由县(区)局审查。

三、年审程序、时间年审时间自201*年4月15日起到8月15日结束。1、自查申报阶段(4月15日-5月10日)。各县区局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动员部署,按照《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1*]5号)的内容,要求获证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辖区所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在4月30日前向市或县局提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见《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山东省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2、审核阶段(5月11日-6月11日)。市、县质监部门按照材料受理、初审、复审、确定材料审查结论、确定现场抽查企业的工作流程,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年审材料审查整改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整改复审合格后,年审材料审查结论为整改符合。同时按照大于获证企业总数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实地抽查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审查结论为整改符合。实地抽查应提前通知企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3、确定审查结论阶段(6月12日-7月2日)。根据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的情况,确定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共分为三种。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二是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有一项为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三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受理年审部门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填写《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表》,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企业一份,质监部门存档一份。

4、总结上报阶段(7月3日-7月23日)。各县(区)局将年度报告审查完毕后,认真梳理分析总结,于201*年7月23日前向市局上报《获证企业年度审查情况总结报告》和汇总表(附件6)。

5、归档通报阶段(7月24日-8月15日)。各单位对年审材料梳理归档,市局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各单位在年审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受理年审部门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市局对县区局年审情况进行抽查。

四、食品获证企业应提交的年审材料(一)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附件2)。(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副页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每个获证单元各一份、含原始记录)。

(五)“*”号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201*年上半年度,每个获证单元各一份,201*年10月份以后发证的企业按照许可证副页明细表产品目录提供所有产品“*”号检验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审查细则中规定可委托的出厂检验项目而企业无检验能力的委托检验报告。(六)企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获证产品在用标签各1份(可照片方式上报)。(八)食品检验人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有效的双方劳动合同。

(九)企业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十)201*年比对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已挂滨州金质网,各单位可在金质网下载。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局、市局有关科室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周密计划安排,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各县区局在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市局,对企业不再继续生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三)各县区局督促企业按时报送材料,及时汇总按时间要求向市局报送各种资料。市局食品监管科联系人:孙冬梅联系电话(传真):3182157邮箱:bzspjgk@163.com

附件:1.市质监局年度审查安排表

2.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3.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材料明细

4.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5.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统计表6.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汇总表7.年度报告材料审查通知书8.现场核查限期整改通知书

9.食品生产企业规定条件年度报告现场核查记录表10.市质监局年审企业名单

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扩展阅读:关于提交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的通知

费质监食字[201*]1号

关于提交食品、食品

相关产品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

的通知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年5月20日起开展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审查工作,请各生产加工企业按照文件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一、相关获证企业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内向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凡是201*年1月1日前获证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参加年度报告审查。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及需要提交材料明细:1、食品获证企业年报告材料明细(1)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2)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每个获证单元各1份;

(5)产品出厂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检验报告;

(6)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1份由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7)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应注明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8)获证产品在用标签各1份;

(9)企业计量器具、化验设备清单和相应检定报告证书复印件各1份。

2、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材料明细(1)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2)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获证企业在用标签1份;

(5)检验报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每个获证单元各一份);

(6)对食品用塑料、纸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香料香精产品,如生产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应提交4次关键控制项目委托检验报告。依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规定,每三个月送国家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如当地质检机构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可委托当地机构检验。如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应提交一次与国家局制定的检验机构比对的检验报告;

(7)企业计量器具、化验设备清单和相应检定报告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在201*年5月20日前生产许可证书已经到期没有换证的,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要求提交注销申请,提交注销申请的同时上交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原件。

四、各食品加工企业及白酒生产企业按照全县食品加工企业年审日期排序表的指定日期向县局提交年度报告相关手续,通过材料审查后按照要求组织好实地抽查工作。

五、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于6月1日前将年度报告相关手续提交到县局,通过材料初审后,做好准备市局组织的实地抽查。

六、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

附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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