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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18:48 | 移动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第一章通用部分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施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对施工现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答:(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J施I:;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4)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7)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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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8)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0)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11)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队可靠后,方可进人工作。

(12)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1.3什么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推广应用时制订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何人批准?

答: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及新的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节能降耗等某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新工艺是指对原有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从而显著提高厂经济效益、提高了产品质量的工艺。

新设备是指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有设备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设备的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设备。

新材料是指对原有的材料的材质进行了改进,显著改善了材料的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材料。

在推广应用时制订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经公司总工程师第2页

第二章建筑工程

2.1土石方开挖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1)土石方开挖前应了解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情况,制订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1)挖掘区域内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拆,必须报告上级进行处理后方町继续施工。

(3)在有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严禁用冲击工具或机械挖掘。

(4)挖掘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堆土的距离及高度。

(5)在电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加固。在靠近建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坍措施。

(6)在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或坑井时,应在其周围没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

(7)施工中(特别是雨后、解冻期及机械挖土时)应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及支撑,如发现边坡有开裂、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正作。(8)上下基坑应使用铺设有防滑条的跳板,跳板宽度不得小于0.75m,若坑边狭窄,则可使用靠梯。严禁攀登挡土支撑架上下或在坑井的边坡脚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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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用防冻维护法施工时,应将覆盖在土上的保温材料压牢,并划定防火范围,设“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0)解冻期开挖冻土时,应按规定放大边坡并经常检查,严禁用人工掏挖冻土。(11)土石方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遵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2.2土石方开挖时应如何排水?

答:(1)在有地下水或地面水流入处进行基坑挖土时,应制订排水措施,并应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坍方。

(2)采用井(针)点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①井(针)点排水方案应经设计确定;②所用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良好,水泵接管必须牢固、卡紧,工作时严禁将带压管口对准人体;③人工下管时应有专人指挥,起落动作一致,用力均匀,人字扒杆必须系好缆绳;④机械下管、拔管时,吊臂下严禁站人;⑤在有车辆或施工机械通过的地点,敷设的井(针)点应予加固。2.3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撑及挖土有哪些要求?

答:(1)边坡的开挖应按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否则应采取支撑措施。

(2)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考虑到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3)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工具应完整、牢固;②挖土时,两人间距以不互相碰撞为宜;③在基坑内向上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设台阶,其宽度不得小于0.7m,相邻台阶的高差不得超过1.5m,严禁利用挡土支撑搁置传土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递;④用杠杆式或推磨式提升吊桶运土时,应经常检查绳索的牢固程度,吊桶下方严禁人员逗留;⑤挖出第三章电气装置安装3.1进行电气装置安装时,对施工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1)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必须掌握DL5009.31997和DL408的有关部分,并每年考试一次,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2)学徒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参加劳动的干部.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师傅指导下参加指定的工作。

(3)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情况和进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4)工作人员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不适宜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的病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5)独立进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技术理论知识,掌握有关工具、机具、仪表的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方法。

(6)电气安装及调试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法。3.2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应采取哪些安全技术措施?

答:(1)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安装前必须依据安装使用说明书编写安全施工措施。(2)充氮变压器、电抗器未经充分排氮(其气体含氧密度>18%),严禁工作人员人内。充氮变压器注油时,任何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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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排气孔处停留。

(3)大型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在放油及滤油过程中,外壳及各侧绕组必须可靠接地。(4)变压器、电抗器吊芯检查时,不得将芯子叠放在油箱上,应放在事先准备好的干净支垫物上。在放松起吊绳索前,不得在芯子上进行任何工作。

(5)变压器、电抗器吊罩检查时,应移开外罩并放置干净垫木上,再开始芯部检查工作。吊罩时四周均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外罩碰及芯部任何部位。(6)变压器、电抗器吊芯或吊罩时必须起落平稳。

(7)进行变压器,电抗器内部检查时,通风和照明必须良好,并设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应穿无钮扣、无口袋的工作服、耐油防滑靴、带人的工具必须栓绳、登记、清点,严防工具及杂物遗留在器体内。

(8)外罩法兰螺栓必须对称均匀地松紧。

(9)检查大型变压器、电抗器芯子时,应搭没脚手架,严禁攀登引线木架上下。

(10)储油和油处理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町靠的消防器材,必须制定明确的消防责任制,场地应平整、清洁,10m范围内不得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11)变压器附件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应放尽残油,除净表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12)变压器引线焊接不良需在现场进行补焊时,应采取绝热和隔离措施。

(13)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的微小渗漏允许补焊,但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②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③严禁火焊,应采用断续的电焊;④焊点周油污应清理干净;⑤应有妥善的安全防火措

扩展阅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7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第9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第11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13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条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条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17条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条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道路

第19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以外。

第20条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条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23条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第24条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第25条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轻便轨道应地基坚实、铺设平坦,坡度不得大于3‰,枕木间距一般不得大于80cm,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

第26条斗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

第27条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节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第28条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第29条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0条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第31条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32条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3条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第34条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第35条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表1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第三章施工用电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6条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有关规定。

第37条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8条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第39条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40条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节施工用电设施

第41条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第42条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于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2.560kV.A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43条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第44条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45条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46条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表2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47条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求。

第48条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49条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3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表4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表5同杆线路最小距离(m)

第50条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第51条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52条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53条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54条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55条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第56条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57条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刀闸箱;流动刀闸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

第58条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第5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表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第三节施工用电及照明

第60条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61条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62条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第63条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第64条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第65条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66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67条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

第68条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第69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70条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71条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72条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第73条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74条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75条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6条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或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77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78条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79条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4.设专人监护。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第四节接地及接零

第80条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81条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82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第83条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2。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条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85条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86条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第87条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第88条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89条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第90条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条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第92条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93条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施工用电管理

第94条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95条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第96条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97条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第98条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第99条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100条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火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02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103条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第104条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105条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106条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107条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108条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第109条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110条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1条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第112条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第113条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第114条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第115条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第116条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117条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专人值班。

第二节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

第118条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119条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120条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121条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第122条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第123条炸药库、制氧站、集中供氧站、乙炔站、石油液化气储气站等的建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124条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续表

第五章季节性施工第一节夏季、雨汛期施工

第125条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第126条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第127条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第128条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第129条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第130条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节冬季施工

第131条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早封闭。

第132条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第133条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第134条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135条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136条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第六章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第一节高处作业

第137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

表8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第138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39条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第140条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141条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147条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148条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第150条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表9登高安全工具的试验标准

第155条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节交叉施工

第157条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159条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第160条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第七章脚手架及梯子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2条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f/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63条荷重超过270kgf/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164条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第165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第166条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167条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68条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169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第170条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171条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172条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葱竹篾。

第173条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第174条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5条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176条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第177条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定。

表10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第二节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一)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第178条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4~6.5m及2.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第179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180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二)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第183条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第185条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三)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第186条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

第187条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在2.2~2.3m、宽度在40cm为宜。

(四)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第188条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第189条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第190条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191条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第三节梯子

第192条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第193条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第194条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95条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500kgf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5min,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严禁使用。

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

第196条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A3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

3.梯身每隔3m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

4.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第八章起重与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起重工作

第197条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98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199条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第200条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第201条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第202条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203条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第204条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205条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206条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第207条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钩抬吊同一重物时,其总载荷不得超过当时主钩的允许载荷,并应遵守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

第208条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第209条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第210条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211条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212条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第213条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二)起重机械

第214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第215条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216条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档。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第217条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第218条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19条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

第220条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第221条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第222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第223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224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1.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熟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有关法令。3.安全运行要求。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6.指挥信号。

7.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第225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

第226条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操作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当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

3.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

4.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5.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

第227条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10cm左右,连续上下数次),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228条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第229条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230条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231条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第232条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禁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

第233条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234条起重机的主、副钩换用时,在主、副钩达到相同高度后,只应操作一个吊钩的动作,不得双钩同时操作。

第235条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第236条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第237条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

第238条各种电动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3.熔丝(即保险丝)应符合规定。

4.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5.操纵控制器时应逐级扳动,不得越级操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逆向逐级扳动,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6.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7.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第239条载人用施工电梯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篇建筑工程第908条的规定或制造厂的要求。

(四)起重机的指挥人员

第240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第241条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个负责指挥起吊。

7.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20cm并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第二节钢丝绳、纤维绳、吊钩和滑轮(一)钢丝绳

第242条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且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243条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从钢丝绳上取样进行试验。整绳的破断拉力按单丝破断拉力总和的85%(对619+1钢丝绳)或82%(对637+1钢丝绳)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第244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滑轮直径应不小于表11的要求。表1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滑轮直径

第245条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第246条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第247条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第248条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第249条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第250条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第251条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第252条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第253条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2的要求。

表12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1的要求增加50%。

第254条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第255条钢丝绳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

第256条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第257条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13数值时应报废。表13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13报废断丝数应按表1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14折减系数

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损进行的折减。

第258条卸卡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1.卸卡不得横向受力。

2.卸卡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二)纤维绳(麻绳、白棕绳)

第259条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100kgf/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减低50%,涂沥青的应减低20%。

第260条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的方法。第261条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第262条应与木质滑轮配套使用,滑轮直径不得小于绳索直径的10倍。

第263条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用。

(三)吊钩和滑轮

第264条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65条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第266条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第267条吊钩的检验应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68条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

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衬套应报废。7.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芯轴应报废。第269条滑车及滑轮组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

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变形、槽壁磨损达原尺寸的10%,槽底磨损达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继续使用。

3.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第244条表11的要求。4.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5.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6.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5的要求。表15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第三节人字架、走线滑车、扒杆、绞磨和地锚

第270条人字架和走线滑车的组立,应由起重工按要求进行。所用材料应经计算确定,并经检查合格。第271条人字架及走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锚、基础或垫木应稳固。

2.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3.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4.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

5.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如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滑轮个数。

第272条抱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抱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总支承长度的千分之一。多次使用过的抱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的中心偏差及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抱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二百分之一。

2.组装抱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3.抱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得有积水。

4.抱杆的连接板、抱杆头部及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情况,以及铆、焊或螺栓连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第273条扒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第274条向前倾斜的人字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面架设支撑以防后倾。

第275条绞磨应放在平稳、坚固的地面上,并应有逆止装置。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第276条绞磨牵引钢丝绳应从绞磨下方卷入,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得重叠。磨芯应有防止钢丝绳跑出的安全装置。

第277条地锚的埋设应遵守下述规定:

1.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土质及地锚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

2.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3.地锚引出线应与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处理。4.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得有积水。

5.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第278条利用旧地锚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过旧地锚的承载能力。2.受力方向基本一致。3.地锚绳未锈蚀。第四节运输(一)车辆运输

第279条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了解运输路线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得超载。

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

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5.运输超长物件需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应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6.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

7.运输途中应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第280条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281条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

第282条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牵拉,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283条各种类型的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倾斜等机构进行检查。

第284条叉车应避免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斜坡及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

第285条叉车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控制器,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将货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钥匙或拉出联锁后方可离开。

第286条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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