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工商局团委工作总结
玉门市工商局团工委201*年工作总结
201*年,玉门市工商局团工委在团市委的正确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大局、服务青年、服务业务的总体工作思路,紧紧围绕青年实际需求,着力于在思想上引导和教育团员青年,业务上带动和提高团员青年,生活上关心和照顾团员青年,努力为团员青年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加强团队文化培育,着力服务工商团员青年成长成才,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引领工商团员青年与城市同呼吸,与事业同发展、与团队同成长,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团工委活动
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引导团员青年全面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根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之养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事业发展和工商文化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促使局青年不断地学习进取、不断地积聚力量、不断地提升自身素质,最终形成自身“行事正、自身清、过得硬”的新时代特征。多次举办了青年成才系列知识讲座及交流活动。通过交流,大家彼此相互学习,启发了思维,提高了认识,思想境界得到进一步升华。
二、以提高团员青年综合素质为重点,广泛开展适合青年的活动
开展了各种健康向上的机关青年文体活动。为培育红盾文化,打造红盾人文精神,我们开展了登山比赛,乒乓球比赛,并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建设网络青年文化,积极引导青年接受健康积极向上的思想文化。为弘扬雷锋精神,3月4日下午有局领导带队,新城工商所组织辖区内“大男孩”理发店的青年志愿者到玉门市敬老院义务为老人们美发修须,为他们带去了温暖和欢笑的同时也带去了年轻的朝气和活力。3月5日团工委在新城集贸市场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了义务修鞋、美发、家电维修、太阳能修理、消费者维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5月13日组织机关团员参加“忆铁人、学铁人、做铁人”活动。7月16日组织了团员参加了“缅怀革命先烈、重走西征之路”的攀登梦柯冰川活动。在9月29日,组织了辖区大男孩团支部的团员青年们前往武警玉门消防中队进行慰问,不仅增进了当地军民情谊,更增进了军民共建和谐玉门的新气氛,军民雨水情意更加浓厚,军民凝聚力更加向心。十月初,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了由中共酒泉市委宣传部、酒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酒泉市教育局、酒泉市文化出版局、酒泉日报社、酒泉电视台将联合举办“全友家私杯我为酒泉添风采”酒泉市第二届网络有奖征文大赛。三、以深化团组织创建为契机,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巩固和深化团组织创建活动,推动基层团建创新,创新团的组织设置方式、组织体系、工作方式。今年以来,玉门工商局团工委注重团的组织建设,在工作中,注意掌握青年团员的思想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团员的教育引导,不断将广大的团员青年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为促进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多做工作。在工作中,鼓励团员青年岗位成才,充分利用团组织为青年提供的展示自我和锻炼自我的舞台作用,放手发展团员,积极为团干部提供各种锻炼机会,使团的工作在不断开展的同时,不断涌现出成熟的团员青年和团干部,从而为社会输送合格的青年人才,团工委推优入党2人。
回顾201*年工作,虽然开创了新的局面,但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因业务工作繁重等原因,团的经常性活动开展不够。二是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没有更大范围地调动广大青年的参与积极性。三是活动的影响面还不够大。
四、几点工作体会
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局共青团工作实现新的跨越,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只有紧紧依靠党建带团建,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贴近团员青年开展工作,共青团工作才有方向,才有依托,才有凝聚力,也才能有所作为。一是必须紧紧依靠党建带团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跟党走,才能保证共青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组织的关怀重视下,共青团工作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员青年只有将个人的发展自觉融入到党的事业、融入到单位的发展中,在实现单位的奋斗目标中实现个人的理想。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代表,就必须把工作重心置于单位的中心工作中,团结带领团员青年为单位的中心工作努力奋斗,只有这样,团的工作才有依托,才能有所作为。
三是必须紧紧贴近团员青年。团员青年是思想最活跃、接受新生事物最快的群体,团的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紧紧贴进团员青年,开展既适应团员心理特征又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活动,才能更广泛地吸引青年,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团员青年的聪明智慧,为单位的各项工作献计出力。
五、201*年工作打算
今年下半年我局共青团工作将按照团市委要求,培育和弘扬红盾人文精神,坚持服务中心和服务青年相统一,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工作进展。
一是实施“工商青年助推非公经济发展行动”,在非公经济发展实践中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工商企业登记监管职能,引导团员青年积极开展“走近企业”活动,拓宽渠道,搭建桥梁,为下岗青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二是开展“读书〃实践〃成才”主题活动。开展读书交流,让团员青年在读书交流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更新观念、提升品位。邀请领导和有关专家,继续举办青年成才系列知识讲座。
三是为青年学习提高创造条件。加强青年图书室、青年健身室等阵地建设,丰富学习方式和内容,鼓励青年自学成才。以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节庆为契机,开展党史、军史、革命史等国情教育,组织团员青年赴红色革命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综合素质。
四是全面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巩固和深化团组织创建活动,推动团建创新。健全和创新团内民主制度、团的组织生活制度,促进团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团干部骨干队伍的培训学习,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
今年以来,工商局团工委在团的工作中开展了一定工作,但离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商局团工委将不断开创工作新思路,全面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力争在下一年向团市委上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扩展阅读:魏县工商局201*年度消保维权工作总结
魏县工商局201*年度消保维权工作总结
201*年以来,我局消保维权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县局的指导下,在基层工商分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职责,通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等措施,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增强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为建设我县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我局开展消保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目前配合市局消保处正在进行流通领域建材产品的质量抽样检验。共安排五类商品,共10个批次。待质检机构送达检验结果后将依法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主体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理情况。
二、认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
1、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监测各类房地产广告。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80余人次,检查房地产经营主体10家,监测房地产广告11条。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强化了“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市场监管工作,加大了日常家电经营户的巡查力度,加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规范。认真梳理排查日常检查和申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汽车、家电品牌经销服务店以各种方式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检查“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17个。受理消费者咨询18件。
3、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开展了汽车配件质量的专项整治。共检查汽车配件门市14家,维修网点6个,要求配件经销商建立健全配件进货台账制度,并在汽车维修网点张贴工商机关举报电话,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三、打假工作常态化,加大检查力度和密度。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5760人次,检查经营单位703家、个体户1354户、商场24个。共查处假冒伪劣案件25起,罚没款6.4万元。取缔非法经营户5户,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价值0.85万元。
四、实施“六个一工程”,扎实推进“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工作,发挥好“一会两站”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一会两站”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切实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和及时化解消费纠纷。目前,我县共建立各类消协分会29个,村级两站542个,实现了农村村镇、社区“一会两站”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全覆盖,为广大农村消费者和社区消费者就近解决消费纠纷提供组织和工作保障。扎实开展“五进”活动,深入商场超市、企业、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在商场建立投诉站6个、在中、小学组织大型维权知识讲座4次,听课学生达到6000余人次。
五、扩大社会维权工作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中编印了“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手册201*册,宣传材料5000份、制作宣传展板30余块,3月15日当天,组织质检、卫生、物价烟草等部门在县区繁华地段举行了纪念“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活动,展示了工商部门打假维权的成果,介绍了识假打假知识,宣传了《消法》和工商机关“12315”申诉举报维权知识。
(各项报表及典型案例附后)
3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河北省工商系统整顿房地产市场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魏县工商局填报人:任书爱填报时间:201*年12月1日序号123出动执法人员检查经营主体查处违法案件总数案值其中:移送司法机关监测检查房地产广告数其中:电视4报刊户外印刷品发现违法广告数5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罚没款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6案值其中:商业贿赂案件案值78910111213
类别单位人次户次件万元件条条条条条条件万元件万元件万元件万元件万元件万元件件件件万元数量18010113822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建材案件案值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案值查处展销会违法案件案值受理消费者有关房地产咨询数受理消费者有关房地产申诉举报数其中:办结数协调解决消费纠纷数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数1、报送至市局内网FTP消保处2、每次上报的数据均为累计值
汽车4S店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魏县工商局日期:201*年12月1日检查汽车4s店名称0罚款数额(单出动人查处案件类型备注位:万元)员(人)0000注:查处的汽车4s店形成案件的所有专项整治情况全部填入此表
“家电下乡”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魏县工商局填报时间:201*年12月1日
类别辖区“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其中:“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数“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企业数辖区“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数其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数“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网点数出动执法人员检查经营主体取缔无照经营查处违法案件总数案值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案件案值查处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家电查处虚假广告案件案值查处垄断案件案值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案值其中:商业贿赂案件案值受理消费者受理消费者咨询数有关“家电下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数乡”、“汽车摩托处理申诉举报办结数车下乡”市场咨协调解决消费纠纷总计询、申诉、举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合计户户户个个个人次户次户件万元件件万元台件万元件万元件万元件万元件件件件万元单位数量1171098306152
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报表
报送单位:魏县工商局报送时间:201*年12月1日
项目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建筑、装修工地(个)16015统计数据检查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市场(个)1检查销售企业(个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查处无照生产企业(个)查办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起)查办大案要案(起)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起)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万元)吊销营业执照(个)
12市工商系统打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魏县工商局填报时间:201*年12月1日项目查处假立案数大、要案罚没款取缔非停业整端掉制冒伪劣(起)(起)(万元)法经营顿(家)假窝点案件(户)(个)(起)数据25256.49移送司钢材汽车配家用电板材日化用烟项目法机关(吨)件器(张)品(条)(人)(吨)(台)(瓶)数据酒食盐水泥钢材煤炭违法包出动检项目(瓶)(吨)(吨)(吨)(吨)装装潢查和标识(人次)(套)30305760数据检查经检查个检查市出动宣散发宣查获假销毁假项目营单位体户场(个)传人员传材料冒伪劣冒伪劣(家)(家)(人次)(份)商品总商品标标值(万值(万元)元)数据70312354243918154506.40.85
“一会两站”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魏县工商局填报时间:201*年12月1日项目各类消行政村在社区在商场在厂矿在学校在其他协分会两站建站超市建企业建建站地区建(个)(个)(个)站(个)站(个)(个)站(个)数据2954216项目数据项目数据项目数据分会及两站聘请监督员(个)539组织分会及两站人员培训(人次)120/2发放宣分会及传材料两站受(份)理消费者投诉(件)600031挽回损接受咨发现制失(万询假售假元)(人次)信息举报案件(件)181201*发现制假售假举报案件案值(万元)1.2受理投诉涉及质量问题(件)30受理投诉涉及价格问题(件)受理投诉涉及计量问题(件)受理投诉涉及合同问题(件)受理投诉涉及广告问题(件)受理投诉涉及其他问题(件)1受理投诉涉及农用生产资料(件)6受理投诉涉及家用电器(件)18受理投诉涉及家用机械(件)1受理投诉涉及日用百货(件)3受理投诉涉及房屋及装修材料(件)1受理投诉涉及服务类(件)2受理投诉涉及其他商品(件)
典型案例1:
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工商处字(201*)第073号
违法当事人:魏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第三服务部;地址:魏县果品市场;负责人:董信;资金数额:叁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农药、化肥、农地膜、包装种子、小型农机具、批发、零售。(以下简称该第三服务部)。
违法事实:我局接济南澳利植物生长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魏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第三服务部经销的“海能”牌大爆收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经调查:该第三服务部于201*年3月20日从运城市金丰源微肥厂购进“海能”牌大爆收20件、201*年3月29日购进100件,每件购进价30元,销售价50元,共价值3600元。该第三服务部经销的“海能”牌大爆收外包装标注的“大爆收”将济南澳利植物生长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爆收”作为其商品名称使用。经鉴定:属侵犯他人商标权。。
经查证:该第三服务部经销的“海能”牌大爆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鉴于上述事实:该第三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该商标法《实施细致》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及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
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元以下”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消除侵权标识;
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我局开户行,魏县农业银行,帐号:50-16000104000875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魏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年5月30日
典型案例2:
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工商处字(201*)第125号
违法当事人:关文堂,男,系魏县魏城镇北关村人(以下简称该人)。
违法事实:该人于201*年5月14日,从馆陶县某批发市场购进“娃哈哈”营养快线20件,购进价每件40元;购进“好娃娃”爽爽歪60件,每件20元,货值金额201*元。201*年5月15日,该人在魏县车往镇推销该饮料时被我局查处。经查:该人销售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外包装标注的“娃哈哈”字样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及“好娃娃”爽爽歪外包装装潢仿冒知名品牌“爽歪歪”。查处时,该人未销售。
经查证:该人经销假冒“娃哈哈”营养快线及经销的“好娃娃”爽爽歪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鉴于上述事实:该人经销假冒“娃哈哈”营养快线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经销的“好娃娃”爽爽歪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该商标法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及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局长批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责令消除侵权标识;
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我局开户行,魏县农业银行,帐号:50-16000104000875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魏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年6月7日
典型案例3:
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工商处字(201*)第134号
违法当事人:赵海成,男,36岁,系魏县北皋镇西上村人(以下简称该人)违法事实:201*年6月22日接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投诉:称魏县商贸城内赵海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碳酸饮料,我局经检大队接举报后对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人于201*年6月份从邯郸市馆陶县陶山市场购进标注名称为“雪碧”“可口可乐”的碳酸饮料共计190包,总价值大约3500元,其中“雪碧”600毫升每包进价28元,2升每包12元,“可口可乐”600毫升每包28元,2升每包进价12元,总价值3313元。分别标注产地为“可口可乐公司授权出品济南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可口可乐”产地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8号,厂名为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截止查获时已售出9包。经查,该人属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碳酸饮料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该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商品标签及厂家投诉书、打假委托函等在卷佐证鉴于上述事实,该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及《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罚款……”之规定,经局长批准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予以取缔;2、没收侵权商品181包;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行:魏县农业银行,帐号:50-16000104000875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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