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官镇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情况汇报1
关于xx镇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情况汇报
为加强对定点屠宰检疫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回顾总结前段全镇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安排部署后段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才能到位,确保全镇人民吃上“放心肉”、“安全肉”。
现将我镇的屠宰检疫基本情况汇报一下:xx镇城镇居民常住人口几万人,近几年来xx电厂等许多厂矿企业又相继落户xx,诸多单位和厂矿的流动人口增多,几所学校、几所幼儿园、几十家餐厅、几十家小吃店,一天要消费多少猪肉,应该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原则,严格检疫、规范检疫,使人民吃上放心肉,严厉打击白板肉,目前我镇猪肉零售诸多,没有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只能靠肉眼到市场进行简观,诸多的零散户检疫员还没有赶到猪肉就卖完了,根本达不到宰后检验的效果,对人体健康根本就是一个疑问号,万一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将后果不堪设想,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将xx的定点屠宰场建立起来,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证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也是消费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xx镇动物防疫站
2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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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监督有哪些措施?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辖区内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公司)(以下简称厂)派驻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该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监督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以下简称驻厂检疫监督组。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检疫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负责实施。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县(自治县)设立的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应按照统一标志、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五统一”的具体建设要求见附录1。
第五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办公室应设在屠宰企业的办公楼,具体承担组织管理、工作衔接、案件办理、检疫记录统计与保存、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开出检疫证明的存根保存等工作。
入厂检疫室应设在生猪入厂大门处,并配套值班休息设施,具体承担入厂检疫报验、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
同步检疫准备室与旋毛虫检疫室应毗邻设在屠宰车间内,具体承担同步检疫工作,包括同步检疫人员更衣、出具检疫证明、检疫工具存放与消毒、旋毛虫样品的检验,并可开展其他快速检疫检测工作。
第六条驻厂检疫监督组设置管理、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四大类工作岗位。管理、宰后同步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岗位作息时间与屠宰厂生产时间同步。宰前检疫岗位包括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急宰检疫等岗位,应24小时值班。
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与屠宰厂生产规模相适应。驻厂检疫监督组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检疫和监督执法资格证书,上岗时应佩戴资格证胸牌。第八条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将与检疫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
第九条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准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下班应有签到登记。
第十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各检疫监督环节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规范填写,每月1~2日将上月检疫监督数据统计后上报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入厂检疫应对入厂生猪逐车进行登记,填写《生猪入厂检疫记录表》,并回收检疫证明。回收的检疫证明应按时间段分包保存,每包内顺序与记录表登记顺序一致。时间段长短依日屠宰量而定,原则上在1~7日区间。待宰巡回检疫应填写《生猪待宰巡回检疫记录表》。
第十二条入厂检疫、待宰巡回检疫发现需要急宰的生猪,应填写生猪急宰通知单。生猪急宰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生猪急宰检疫应填写《生猪急宰检疫记录表》。
第十三条同步检疫应填写《生猪同步检疫记录表》,同步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生猪胴体应加盖肉检验讫滚花印章,位置在1/2胴体脊柱侧1/3部分的中央,印迹颜色为蓝色印水均应使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经分割加工并包装后出厂的猪肉产品和其他生猪产品,应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包装标志。
第十四条检疫发现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不合格的胴体还应加盖相应的处理印章,印迹为红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见附录3。无害化处理后应填写《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五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备齐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主动开展以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一)生猪入厂的证物监督检查;
(二)每月开展一次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三)每日开展屠宰过程动物卫生巡查;
(四)监督业主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过程;
(五)监督业主做好生猪卸后、生猪产品装前车辆消毒工作,每日生猪圈舍清空清洗和消毒工作,每日屠宰加工后的车间地面和设施消毒,每次生猪隔离后和急宰后的消毒工作。
第十六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向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采取以下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一)立即停止屠宰厂的生猪收购、屠宰加工等生产经营行为;(二)限制厂内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流动;
(三)限制厂内人员流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立即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场所和器具进行紧急消毒,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七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加强《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公示各项工作制度。每半年对屠宰厂生产加工人员进行一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驻厂检疫监督组应分类妥善保存各项工作记录表、统计报表(底联)、急宰通知单存根、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存根、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出具检疫证明的存根,记录记载、回收的检疫证明和开出的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等检疫监督资料,保存时间在2年以上。
第十九条其他畜禽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组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附录1:驻厂检疫监督组“五统一”建设要求附录2: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数量配置参考标准附录3:急宰通知单与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式样附录1:驻厂检疫监督组“五统一”建设要求一、驻厂检疫监督组标志(一)驻厂检疫监督组名称
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xx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组,例如: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检疫监督组。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疫室等各工作室名称前面统一冠上驻厂检疫监督组。
(二)驻厂检疫监督组及各工作室标志
驻厂检疫监督组标牌式样:高500厘米×700宽厘米,悬挂于所驻屠宰厂大门。以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检疫监督组为例,“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重庆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和监制单位名称用宋体字,“检疫监督组”用黑体字,比前者大一号,其示意图如下:
某市某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某市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检疫监督组
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驻厂检疫监督组各工作室标牌式样:高250厘米×宽350厘米,
悬挂与相应工作室门口左侧或右侧。包括驻厂办公室、入厂检疫室、同步检疫准备室、旋毛虫检验室,以办公室为例,“驻厂场检疫监督组”用宋体字,“办公室”用黑体字,比前者大一号,其示意图如下:
驻厂检疫监督组
办公室
二、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工作服装基本标准
种类
性别
服装
男冬大衣式:长袖,单
纯白
不超过膝下5公白色大衣扣
厚季节
基本式样
基本要求
颜色
身长
衣扣
面料
备注排扣大衣式:短袖,单
夏排扣大衣式:长袖,单
冬排扣
女大衣式:短袖,单
夏排扣
帽子鞋子
白圆帽″″″
分″
″薄″″厚
″″薄
中筒(20-28cm)橡胶水鞋
1.服装左胸正面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其紧下方印制全市统一编号;
特殊标志2.服装左袖上臂外侧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3.帽子正面以浅蓝色印制盾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三、驻厂检疫监督组工作制度
(一)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工作职责
1、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屠宰厂业主单位修建便于防疫和消毒的各种硬件设施,完善和维护屠宰厂的动物防疫条件。
2、对进入屠宰厂的屠宰生猪验证查物和巡回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屠厂和屠宰。
3、对屠宰后的生猪尸体实行宰后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检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4、监督业主对检出的染疫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
5、实施或监督业主实施对进出屠宰厂的装载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装前卸后消毒。6、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入屠宰厂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理)。(二),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文明守则1、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持检疫监督执法证件上岗。2、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礼貌耐心,不刁难、训斥业主。3、风纪严明,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带标志;遵守工作纪律,不玩忽职守。
4、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直接或变相参与业主的经营活动。5、按照国家检疫规程检疫,不只收费不检疫或隔山开证。6、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知识水平。
(三)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生猪宰前检疫制度1、生猪宰前检疫的检疫监督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
2、生猪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市外生猪随附的调运备案单及其他资料,向驻厂检疫监督组入厂检疫室申报检疫,生猪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检疫监督人员应监督业主按以宰定进原则采购生猪,严禁大量生猪滞留。
3、宰前当班检疫员每间隔二小时应对待宰圈留养生猪进行巡检;送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合格的准予宰杀。4、发现可疑重大疫情后,应立即采取限制生猪及生猪尸体与产品、运载工具流动和消毒等控制措施,并在30分钟内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5、对染疫生猪,按规定急宰、扑杀和处理,对病死生猪或不明原因死亡生猪一律做销毁处理。6、运载生猪的车辆卸车后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厂。(四)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同步检疫制度
1、同步检疫员应在开宰前半小时到岗,准备检疫器械。
2、头部、皮肤、胴体、内脏、寄生虫岗位检疫员必须实行同步检疫。3、复检检疫员对同步检疫结果综合判定,合格的胴体加盖肉品验讫印章;不合格的胴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4、出证检疫员对检疫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检疫证明;对不合格的胴体和内脏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单。5、按规定回收生猪耳标,每日对回收的生猪耳标清数、登记,每月底前统一打包回收。
6、宰后检疫发现可疑重大疫病时,检疫员应立即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五)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制度1、驻厂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下达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2、业主应按照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要求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接受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的监督。处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3、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时应作好相关记录。4、实施和监督无害化处理的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和消毒工作。
5、对不按照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处理的,驻厂检疫监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处理。(六)某市XX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监督组消毒监督管理制度1、驻厂检疫监督组实施或监督实施屠宰厂的消毒工作。
2、屠宰厂业主负责实施生猪到达站台、圈舍、车间和冷库消毒;屠宰车间地面及工作台、圈舍、生猪过道每天消毒一次;对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次使用结束后立即消毒一次。
3、驻厂检疫监督人员监督或实施运输生猪车辆的卸后消毒,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装前消毒。实施消毒,应按照规定收取消毒费。
5、屠宰厂实施的各类消毒须选用指定消毒药品、按要求浓度配制、采用喷洒方式实施消毒;冷库选用熏蒸消毒方式消毒。
6、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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