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鄂工发(201*)62号
关于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上解,更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全市部分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旗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78号)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二、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征的范围。三、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各种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征收工会经费。
(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60%部分按月代征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的4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付。
(四)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单位,实行按月申报缴纳。(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将征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分别上解至市、旗区总工会专用帐户,并按月填制上报代征情况统计表。(六)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费和筹备金,地方税务部门移交工会,由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为了保证地税部门对工会经费的正常征收管理,市、旗区总工会按照实际征收入库数总额提取10%的征管经费,由市、旗区总工会拨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基层地税工会经费征管工作。征管经费按年统计拨付。四、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总工会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二。
扩展阅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陕地税发[201*]72号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总工会发文日期:201*-5-3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杨凌地方税务局、工会工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1*年第43次)“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依法代收代缴工会经费,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后执行”的精神决定,全省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和标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代收范围。经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陕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也暂不纳入代收范围。待条件具备时,省总工会将部分自管经费的产业(局、总公司)工会经费的收缴,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纳入代收范围。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对中国金融工会在陕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按月代收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代收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市、县(区)总工会以本年度代收的工会筹备金,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拨付新建工会组织。
经省总工会批准,已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9号)和《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1*〕42号)规定的工会组织仍按已调整的比例实行。(三)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人员、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
2.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年薪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部分的总和。
3.对工资总额核算难以确定的缴费单位,由地税机关按照省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4.在年度申报缴费时,对月工资总额较少的单位,可以采取预缴清算法。每年初可按一定数额预缴,年终核实应缴工会经费数后,多退少补。
二、代收机关和代收办法
(一)经各级地方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工会经费代收委托书后,地税部门方可代收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各缴费单位在申报期内据实填写缴费申报表,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本单位应缴工会经费。
(三)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代收票据暂时统一使用税收凭证。
(四)各级工会组织与地税部门要积极督促各缴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到位。
(五)各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代收票据和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没有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单位,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此项内容纳入税前扣除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之中。(六)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部门和同级工会联合发出《催交工会经费通知书》,同时按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仍不缴纳,由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七)地税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该账户
只能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和上解。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的工会经费,必须于每月末全额上解至陕西省地税局和陕西省总工会为代收工会经费设立的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陕西省总工会财务部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
账号:0103171─110101040009188
(八)全省各级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由省总工会按其缴入省级专户总额的5%向省地方税务局拨付代收工作经费,省地方税务局据实拨付各征收单位。同时工会组织要对代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征收机关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要对每月工会经费代收情况进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工会经费统计表报上一级地税部门和同级总工会,并做好记账、对账和档案管理工作;工会组织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三)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对任何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不得擅自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混库。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其他
(一)本通知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二)本通知自20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建议:建议建立工会,加入后缴税项目由工会筹备金变为工会经费缴税税额由以前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变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不同单位共用一个高层建筑的土地证,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即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某纳税人使用建筑面积÷该楼总建筑面积。
如果知道该多层建筑的容积率,也可以利用容积率来计算税款。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即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某纳税人使用建筑面积÷容积率×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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