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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40:46 | 移动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印发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上会经费的通知》(内地税发[201*]56号)精神,为了保证代征工会经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委托代征工会经费操作规程。

第二章票证管理

第二条自治区总工会向各盟市工会提供由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的机打《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打印软件和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缴费申报表》、《上会经费计拨上解催缴单》、《工会经费收解报告表》,盟市工会向所属旗县工会发放。

第三条各级地方工会在代征工作开展前负责给地税部门安装、调试票据打印软件,发放《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缴费申报表》和《工会经费计拨卜解催缴单》,保证地税部门的正常工作需要。

第四条地税部门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第三章工会经费征收依据

第五条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税局确定的征收范围,交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二是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一)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60%征收工会经费。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新建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在组建六个月后成立工会组织。对上述应建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以下简称“交费单位”)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全额征收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工会经费仍成按照“全部职工资总额”计算拨交的通知》(工财字[1994]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工会经费汁提标准的复函》(财税政便字[1994]05号)精神,计算企业应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工会法》及其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算。

第七条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丁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各基层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原则上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第八条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四章征管范围

第九条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的交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交费单位,其工会经费由征收地方税(如:房产税)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凡采取汇总或集中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交费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办法,各交费位就地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交纳。

第十一条非财歧拨款的事业单位足指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外的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地税部门对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代征工会经费,仅对财政拨款以外自筹的工资总额部分。

第五章工会经费申报、交费流程

第十三条地税局在办税大厅设工会经费窗口和银行收费窗口,负责工会经费申报表发放、申报审核、票据领用、填开、审核工作、收费工作。在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未增加联次适应地税代征工作需要前,其具体流程如下:(一)工会经费代征窗口负责发放并审核交费单位填制的《工会经费缴费申报表》。

(二)交费单化到银行收费窗口填银行进账单、交费,银行工作人员收费后,在银行进账单上盖现金(或转账)收讫印鉴交交费单位。

(三)交费单位将盖有现金(或转账)收讫印鉴的银行进账单回联交地税部门下会经费窗几,工作人员审核后给交费单位填开由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四)税务部门按月与银行对账,按月与工会、银行对账、结账,同时记录工会经费台账,确保申报表、台账、进账单回联相符。

第十四条按照方便征缴舣方的原则,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与开户银行进行协调,由银行指定专人在地税部门征收大厅负责收缴交费单位交来的工会经费(现金或支票)。

第十五条交费单位的申报、交费时间为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对交费单位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缓交。申请缓交具体事宜由各盟市地税局自定。

第十七条对费额较小的交费单位的管理,各盟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按季或半年申报、交费。

第十八条地税部门根据交费单位交纳工会经费情况,对逾期未交纳工会经费的交费单位填开《工会经费计拨上解催缴单》,定期进行催缴。

第七章工会经费检查

第十九条地税部门对工会经费的征管采取交费单位自行申报,地税部门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八章法律法规宣传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要在办税大厅张贴有关代征工会经费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同时设置咨询台及时解答交费单位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工会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宣传有关代征工会经费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税征收部门按月将代征工会经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人档管理。

第十章解交划转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工会要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并接受上一级工会监管。监管方式是各盟市、旗县工会的经费集中户,要在开户银行预留上一级工会经费集中户监管专用章印鉴。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工会在地税部门征期内定期到办税大厅取回有关票据,分类登记拨缴经费收入台账,依据工会经费收入台账、票据与地税部门、银行进行核对、汇总,并按规定比例按月逐级上解至自治区总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方工会根据同级地税部门实际收缴入库数总额1o%的比例在本级工作费户提取征管经费,逐级汇总上解至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工作费户。

第十一章报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税部门将工会经费收入统计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第二十七条旗县、盟市工会除按时报送月报、季报外,要在每月征期结束后三日内填制《工会经费收解报告表》,逐级分类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

第十二章加强配合及欠费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地方工会负责对同级地税局相关人员进行工会经费征收相关知识业务方面的培训,并通知所辖交费单位进行计提预交工会经费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地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地税局报告,并与同级工会取得联系,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对屡催不交或拒不交费的交费单位,地税部门定期移交给同级工会,由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时问由盟市工会与同级地税局商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试行)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试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制定并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关于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鄂工发(201*)62号

关于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上解,更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全市部分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旗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78号)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二、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征的范围。三、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各种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征收工会经费。

(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60%部分按月代征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的4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付。

(四)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单位,实行按月申报缴纳。(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将征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分别上解至市、旗区总工会专用帐户,并按月填制上报代征情况统计表。(六)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费和筹备金,地方税务部门移交工会,由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为了保证地税部门对工会经费的正常征收管理,市、旗区总工会按照实际征收入库数总额提取10%的征管经费,由市、旗区总工会拨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基层地税工会经费征管工作。征管经费按年统计拨付。四、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总工会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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