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实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交质监[201*]45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质监站、各有关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
为加强对省交通厅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单位的管理,掌握其工作动态,跟踪检查其工作,我站决定自201*年起实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两种,报告均采取书面形式。
1、定期工作报告每半年一次,我站接收报告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
2、专题工作报告是对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的报告。二、定期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试验检测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组织机构、质量文件、工作程序的变动情况;
2、管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变动情况;3、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资质动态情况;
4、试验检测设备变动和检定管理情况;
5、本半年承接和完成的主要试验检测业务,从事的试验检测项目种类及数量统计;
6、发生复议和诉讼的内容及处理结果;
7、本单位业务和科研方面的最新动态;8、下一半年的总体工作计划;9、问题和建议。
三、定期工作报告的报告程序
省厅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定期工作报告,各市(州)、县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报所在市、州交通局(委)质监站审核后,上报我站;厅直属单位试验检测机构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我站。
四、试验检测机构对所报的工作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本制度不代替市、州交通局(委)质监站对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今年上半年的定期工作报告请于8月31日送交我站。
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扩展阅读: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工〔201*〕55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和运营管理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试验检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检测队伍不断壮大,对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也存在试验检测工作不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试验检测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原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年第12号令)精神,进入我省工程建设和工程养护试验检测市场的机构,必须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取得计量认证。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中型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含二级)、小型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已通车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活动必须由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工地试验室和质量检测鉴定活动,不得同时承担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从业单位的专项委托试验检测活动。
二、招标投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已投入使用的公路水运工程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试验检测类技术服务项目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各级质监机构在开展公路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专项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时,如需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其必须具有相应等级(证书)。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三、分级管理制度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活动由省交通厅负责监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二级以下公路(含二级)、小型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活动由各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各具体实施单位应加强对试验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对在建工程,重点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运作。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重点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工程的试验检测监管,确保结构物安全使用,各单位检测数据报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备案。
四、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及人员资格管理
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的受理和评定工作应严格遵守原交通部2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对企业等级评定结果报厅备案后,方可正式审批或上报交通运输部终审。
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业务考试,并在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备案时,试验检测人员应出具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变更单位时,试验检测人员应同时出具原聘单位和受聘单位的调动证明,办理变更手续。严禁试验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两家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
五、信誉体系建设
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应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的动态考核,定期对企业的等级、人员、设备、数据、业绩等内容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外省试验检测机构在我省中标后,应将企业信息在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登记备案,项目实施期内列入我省动态考核范围。
省厅将加大对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业绩信誉管理力度,凡有转借等级证书、违规分包及转包、数据造假、无证上岗等行为的机构及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问题严重的将列入试验检测市场“黑名单”,坚决清除出我省试验检测市场,并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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