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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45:57 | 移动端:住宅设计总结

住宅设计总结

对项目不利的生活设施变电站、泵站、污染场所、太平间、棚户区、在建或停工项目,规划未定的空地、精神病院对项目有利的生活设施菜场、医院、超市商场、建材中心、学校、公园对户型有影响的位置有哪些?1、建筑物建在立交桥旁。2、建筑物建在交叉的大道旁。3、建筑在加油站旁。

4、住宅位于玻璃幕墙对面。

5、阳台或主卧室正对大路呈一条直线。

6、阳台或主卧室正对附近建筑物的转角或尖角。7、靠近铁路旁的住宅。

8、住宅的阳台及窗外是否双目所及会看到坟场、墓地等,或者面对工厂烟囱,则居往心态会大受影响。户型的朝向分析1、住宅的朝向一般以起居室、主卧房的朝向为主。2、一般在南稍微偏东或到南稍微偏西较好。

3、保证家庭每个成员都能直接享受到充足的阳光及日照。4、应考虑回避西晒。采光:窗占墙的比例:20%30%,低挡房40%50%,中档房70%以上,高档房层高:住宅层高一般在2.6至3.3米之间

最通常为2.8米,大户型和豪宅采用3米以上较多住宅户型的好与坏1.住宅平面布置应动静分区明确、紧凑合理、交通路线简捷2.每户的入口处宜设过渡空间。

3.客厅与餐厅宜分开或错位布置。客厅宜设阳台并应有良好的景观视寻求“可持续”设计理念,打造健康生活环境,这是前述三点的升华和概括。对于室内设计而言,尤其讲究有机统一和可持续性发展,要因地制宜,以人和环境出发,采取具有民族特点、地方风格,充分考虑历史文化的延续和自然发展的设计手法,在结合业主文化背景及生活品位的同时,并强调生态设计,注重环保、节能,减少污染,打造真正健康的生活环境。

(5)多元化设计趋势

住宅室内设计由于使用对象的不同,以及居住功能要求和业主投

资标准的差异,住宅室内设计的风格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多风格、多层次发展趋势。

软装饰,主要是指基础装修从简,重点在陈设装饰上下功夫。通俗地讲,“软装饰”,是指装修完毕之后,利用那些易更换、易变动位置的饰物与家具,如窗帘、沙发套、靠垫、工艺台布及装饰工艺品、装饰铁艺等,对室内的二度陈设与布置。

“软装饰”更可以根据居室空间的大小形状、主人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和各自的经济情况,从整体上综合策划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体现出主人的个性品位,而不会千“家”一面。住宅室内设计的基本要求(1)使用功能布局合理住宅的室内环境,由于空间的结构划分已经确定,在界面处理、家具设置、装饰布置时,应按其特征和使用方便的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要做到公私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干湿分离、食寝分离、居寝分离的原则。(2)风格造型统盘构思(3)色彩、材质协调和谐(4)突出重点,利用空间

扩展阅读:住宅设计归纳

住宅设计归纳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常用术语

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套内空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居住空间数(个)2334使用面积(m)344556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卧室、起居室(厅)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单人卧室为6m;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注: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以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厨房

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注: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有条件时应尽量做到。)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注: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4、单设便器的为1.10m。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套内使用面积(m/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套);套型阳台面积(m/套)。

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注:坡屋顶内的使用空间只有单独计算使用面积,才不影响标准层使用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等指标。本条规定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单独计算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后,再根据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求得坡屋顶顶层的建筑面积,这样将保证住宅建筑的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与总的使用面积系数一致。)

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注: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入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1/2计入建筑面积。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

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注: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2.10m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的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梁和吊柜不应太多,不应超过室内空间的1/3面积,否则视为净高低于2.40m。)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注: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注:阳台是住楼房居民晾晒衣物的最佳场所,设计上应预留设施以便住户拉线架杆,否则住户在自装设施过程中常造成顶板漏水、滴水、遮挡下层住户阳光,影响下层住户等问题。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没有晾晒衣物的条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很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层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性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中的矛盾。)

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实态调查表明,由明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引发邻里矛盾。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若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缝时容易漏水,对下层住造成影响。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注: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做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3.8.3),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楼梯的最小宽度。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自较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见图3.8.3所示。)

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注: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的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紧邻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注:居住生活中的私密性要求已成为住宅的重要使用要求之一,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如设固定式亮窗并采用压花玻璃以遮挡走廊中人的视线。

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3.9.5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公用外门户(套)门起居室(厅)门卧室门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单扇)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1.200.900.900.900.800.700.702.002.002.002.002.002.002.00注:1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共用部分

楼梯和电梯

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注: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不多。)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注: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2)。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应严防雨水倒灌。)

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理由有: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层高来限制。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

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

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注:电梯应设候梯厅,以满足日常候梯人停留和搬运家具等需要。从我国已建成高层住宅来看,有的认为中间楼层候梯人数不多,可利用走廊、楼梯平台兼作候车室梯面积,其深度在1.20m左右,在北京高层住宅中有此实例,但大多数住宅设电梯候梯厅,其深度在1.60m以上。上海塔式高层住宅一般都设电梯厅,其深度在2m左右;深圳三十层左右高层住宅,一般设三台电梯,其候梯厅在1.40m左右。根据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7025.31997)的规定:“单台电梯或多台并列成排布置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服务于残疾人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

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注:外廊、内天进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100000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

对于中高层层高层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府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造成不安全感,如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低层、多层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

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

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

应小于1.20m。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注:设电梯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通常又设踏步,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及老龄人上楼造成很大困难。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出入口处设方便轮椅下下的坡道和扶手,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便。)

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注:住宅如设垃圾管道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垃圾管道不得紧贴卧室、起居室(厅)。原因之一,是垃圾在管道内下落时产生噪声,干扰住户的休息;原因之二,是垃圾中的有机垃圾会腐烂发霉,腐蚀管道避,在管道避上留下霉迹并产生臭味,极不卫生。垃圾管道的位置还应符合4.1.4的要求,不占用楼梯休息平台,以避免妨碍通行及搬运物品。

二、据调查,各地垃圾管道断面普遍偏小,北京仅在0.40m见方左右,上海市设计标准,要求高层住宅垃圾道内径不小于0.80m。为保证垃圾下落畅通,本条规定了垃圾道断面最小尺寸,从使用情况看,垃圾管道是否堵塞,不仅取决于断面大小,还涉及到管道内部构造是否合理,管道是否光滑及用户使用是否得当等因素。另外,考虑垃圾管道的寿命及卫生安全,必须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的材料。

三、垃圾倒灰门(斗)和出垃圾门的设计必须严格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关闭严密,避免上层垃圾下落时尘土从门(斗)缝扬出及散发臭味。四、垃圾管道中应有排气管伸出屋面,以排除垃圾臭味,否则污染住宅楼内空气,尤其是顶部往往气味难闻,影响环境卫生。)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注: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高层住宅调查,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用于水泵房、自行车库及贮藏间等辅助用房。如上海的高层住宅底层是商店,地下室作仓库;北京的高层住宅的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三北地区的多层住宅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或贮藏小间;新疆地区因冻土层深,利用深基础部分作地下室并隔成小间,分给各层住户作贮藏间用,很受住户欢迎。石家庄联盟小区、北京恩济里小区、天津安华里小区、居华里小区的住宅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自行车或作贮藏小间。这样避免在地面上建仓库或自行车棚,增加小区内绿化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辅助用房,虽不是人们经常停留的地方,但作为活动空间,净高不低于2m才适用。)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附建公共用房

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注: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

大量蒸汽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房,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注: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宜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室内环境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侧面采光房间名称采用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1/71/1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楼梯间0.5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

比。

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

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注: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

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

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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