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医院督察汇报材料
医院监区督查活动汇报总结
按照监狱党委的具体要求,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对全省监狱安全稳定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等5项活动督查的通知》(豫司明电[201*]26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监区工作实际,决定开展为期十天的干警整顿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认真动员,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5月29日,医院监区及时召开了全体干警会议,制定了自5月29日至6月7日为期十天整顿工作,成立了以王自玉院长为组长,全体干警为组员的领导学习小组,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关于对全省监狱安全稳定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等5项活动督查的通知》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全体干警对于开展活动的认识,通过学习、讨论,全体民警对于开展活动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明确了开展此项活动是当前我监狱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开展活动的目的和意见,把整改活动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监区领导表示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大家份份表示在开展活动期间,医院监区各项工作比较繁忙,我们一定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全员参加,不留死角、死面,确保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5月30日开始,医院监区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省厅要求在活动期间所学的相关内容和篇目,监区全体干警都认真做好了学习记录,在学习的基础上,写出了个人学习心得体会。6月3日至6月6日监区领导还在学习期间对干警进行不定期抽查。6月7日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整顿工作期间,全体干警取消休假,不得缺席,对整顿期间出现的干警违纪问题一律从严处理。
二、开展自查,认真梳理问题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活动提出的各项要求,监区党支部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讨论,在统一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认真对照自身问题进行自查自检,形成了个人自查材料,并召开自查执法环节上存在问题的专题公布会议,进行自我查找和公布,同志们进行帮助和领导进行点评,结合监狱督查部门对我监区检查的情况反馈和这一次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梳理出监区在执法环节上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具体有:
(一)个别干警危机意识和首位意识欠缺;(二)干警直接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三)干警警容风纪有不安规定着装情况;(四)罪犯现场的管理落实不严;(五)值班交接班制度不落实;(六)干警个别工作台账书写不规范。(九)与罪犯“夏季严打”相结合,抓好各项狱政管理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罪犯互监组制度、半小时点名制度、违禁品管理制度、四类矛盾排查制度的落实)。
三、对照整改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整改措施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对照专项整改的重点,医院监区深入查找了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大家经过认真的讨论,并结合监区工作实际,提出了整改的措施。具体是:
(一)针对干警危机意识和首位意识欠缺的情况,监区将结合政工部门正在进行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和“学习毛超峰书记和王文海厅长讲话活动”,全面提高干警从事监狱工作的政治敏锐性并牢固树立永争一流的工作做风。
(二)监区将狠抓干警直接管理规定的落实,按照省局《河南省监狱罪犯直接管理规定三十条》的要求,逐一对照,逐条落实;
(三)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着装规定》的要求,抓好干警警容风纪;
(四)落实好罪犯现场的管理,重点做好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巡查;
(五)落实好值班制度的落实,尤其是医生要24小时在岗制;
(六)监区干警联系相关职能科室部门对工作台账进一步归整,做到台账填写规范、内容详实、书写清晰、归档及时。
(七)本次干警整顿要与狱政部门开展的“罪犯违规违纪夏季严打”相结合,抓好各项狱政管理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罪犯互监组制度、半小时点名制度违禁品管理制度、四类矛盾排查制度的落实)。四、认真整改、总结提高
通过此次活动,监区强化理论学习。做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就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私奉献、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用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渗透,只有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进行宣传渗透,才能保证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使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更加自觉地投入到培育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中去。同时,自己也明白自己职业的政策性强,与各种违法行为及阴暗面接触多,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没有很强的党性和法律知识,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狱人民警察。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才能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医院监区2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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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狱医院发展
众所周知监狱医院作为监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整所监狱的医疗工作,它的发展关乎整个监狱的发展。随着依法治监、构建和谐监狱的不断深入,监狱医院要更新观念、转化思维,不断适应监狱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找准自己的位置,谋求新的发展之路。
监狱医院从原来的几间平房、几名大夫、设备简陋、药品匮乏的时代一路走来,到现在拥有了自己的办公楼、数十名大夫、现代化的医疗设备、药品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但是随着监狱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监狱医院却遭遇了发展瓶颈,成为监狱发展乐章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存在的问题及现象
一、对罪犯的基本医疗保障标准界定不清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监狱通常遇到如下罪犯医疗标准问题。1、疾病的时间范围。罪犯先天性的疾病,或者入狱前患上的疾病,监狱是否有责任给予治疗?监狱是否还要负担罪犯出狱后疾病后续治疗的费用?2、疾病的种类范围。有些病严重影响人的健康和生活,有些病对罪犯生活有影响但影响不大,不治也没大碍。哪些种类的疾病是监狱应该为罪犯治疗的?3、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的档次和标准。档次不同,费用往往差别很大,罪犯提出过高要求,监狱应该选择什么档次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4、治疗的限度。有些疾病,如植
物人,继续治疗下去也不会有明显好转,有些疾病,如尿毒症,继续治疗要花费巨额的费用,监狱是否有义务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地为罪犯治疗下去?5、医疗费用的负担。监狱是否承担罪犯医疗的所有费用?罪犯应否承担费用?每个罪犯的医疗费用是否有最高限额?6、医院的等级与地域范围。监狱应该在什么等级、什么地方的医院为罪犯病人诊治?7、罪犯及其家属有哪些选择权?是否有选择医院、选择医疗设备和药品的权利?是否可以自己出钱看病、自己购买药品?对于这些罪犯医疗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监狱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监狱法第五十四条只明确了监狱有提供医疗保健的责任,对医疗保健的标准、如何实施等具体问题,没有涉及。司法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个别严重的传染病(如结核病、艾滋病等)的防治有所规定,而对于罪犯的医疗保健这个一般性的问题,没有系统、详细的规定。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中有“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的规定,但何谓“基本医疗”,没有具体指标的进一步细化,监狱仍然难以把握。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给具体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些罪犯提出过高的医疗要求,如要求到北京、上海等大医院治疗、要求使用昂贵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要求换肾、要求监狱负担出狱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等,监狱不答应,罪犯或其亲属就要纠缠,告监狱不作为、侵犯人权。有些要求显然不合理,但由于没有一个标准,回绝罪犯及其亲属,监狱不能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直气壮的解释。为了化解纠纷,监狱常常是花钱买平安,承担额外的费用。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监狱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
二、监狱医院的整体治疗功能有限
监狱医院是为罪犯提供医疗保障的基本部门,罪犯的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首先由监狱医院提供。然而,监狱医院现状满足不了为罪犯提供医疗保障的需要。1、经费不足。现在病犯增多,重大疾病增多,监狱医院普遍感到经费紧张。2、医护人员匮乏。罪犯与医生的比例过低,尤其缺少全科医生。3、分科不分人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监狱医院科室看上去挺全,但大部分医务人员都不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属跨范围执业,为监狱医疗埋下了一枚隐性炸弹。4、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医疗水平下降。医生承受的压力大,风险高,部分单位职称评定不落实,吸引人才无途径,留住人才不容易。5、犯医犯护问题。由于医疗人才的缺乏,监狱不得不大量使用犯医犯护,但犯医犯护不具有行医资格,使用犯医犯护有一定风险。6、医疗设备老化。老旧的医疗设备不能与监狱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三、犯属维权纠纷增多,监狱医院处于风口浪尖
现在罪犯及其亲属在医疗上常常提出过高的要求。有些人认为只要一进监狱就是监狱的人,罪犯生什么病都得给治疗,有的罪犯或其亲属提出要用贵重药品及营养品、先进设备检查治疗。当过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有些罪犯的家属就四处上访告状,说监狱侵犯人权。对于有些罪犯,虽然监狱医院尽心尽力,已经提供尽可能好的治疗,但最终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罪犯家属仍然不依不饶,要求监狱承担“责任”。有些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为了让监狱承担医疗费
用,家属就是坚决不同意保外就医。有些罪犯已经刑满释放,但要求监狱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否则就想尽各种方法纠缠、要挟监狱。在处理以上问题时,监狱医院如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做好当前罪犯医疗保障工作的对策
一、要准确把握罪犯医疗保障标准
1、要明确罪犯医疗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各监狱应通过罪犯医疗费、罪犯部分劳务收入、社会捐助、罪犯亲属资助等途径建立罪犯医疗保障基金。不是所有的疾病都保障,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加强对结核等甲、乙类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治愈率,减少发病率。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罪犯自伤自残的医疗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2、对罪犯的医疗用药,应参照自治区基本药品的相关规定执行,罪犯及其家属若要求使用超范围的药品的,由罪犯自行承担或由其抚养、赡养义务人承担。考虑罪犯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在罪犯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在监狱医院或协作医院自费选择药品和检测设备,但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3、每个罪犯的医疗费用应该有一个限额。如果监狱所在市县有标准,监狱参照该标准执行。对于一些严重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
合理的费用。超出部分的费用由罪犯自行承担或由抚养、赡养义务人承担。罪犯及其家属要求提高自己的医疗保健标准,超出部分费用自理,该标准应该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不会给监狱内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罪犯的医疗保障,应该遵从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与当地比照,与监狱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监狱当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相当,不能低于当地水平,也不应高于当地水平。
4、入狱时就患有的疾病,监狱应该提供医疗,监狱可以要求罪犯自己负担一部分,或罪犯亲属资助一部分。出狱后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该由罪犯自己解决。罪犯工伤治疗费,监狱应该负担。罪犯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离开监狱监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监狱医院的作用
首先,要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培养工作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监狱医务工作者首先是执法者,为罪犯提供医疗是监狱的执法行为,与社会上的医务工作者的角色有所不同。医务工作者要讲政治,清正廉洁,公正执法。要提高法律素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其次,要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的业务素质。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对医务工作者的培训,增加与其它医疗机构交流的机会,以利于监狱医务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技能。要落实职称评定,提高政治待遇,
设立特殊津贴,创造条件吸引医疗专业人才。要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招聘一批医疗专业人才,要人尽其职,坚决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开展医疗业务。
再次,关于犯医犯护问题,基于现实情况,监狱医院还是要继续发挥其作用,但是要加强管理。犯医犯护只是协助干警医生做些工作,处方必须由警察医生开。
第四,要充分发挥监狱医院现有医疗设备的作用,罪犯入狱时要按规定对其进行体检,以后还要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病情,避免小病发展成大病,按照相关规定引进相关设备,以增强监狱医院的诊疗水平。
三、要大力发展协作医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建立协作关系,对于监狱和社会医院双方来说是互惠互利,各取所需,是医疗资源的整合。对于社会医院来说,可以扩大患者来源,提高设备利用率,增加收入,提高医院的社会形象。对监狱来说,在自身医疗人才缺乏、医疗设备落后、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加强与资源优势部门的合作,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这样可以使社会医院的人才、设备优势为我所用,降低医疗成本,还可以为罪犯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降低安全风险。因此,要大力发展协作医院,要深化协作关系,签定详细的协作协议,明确协作方式、协作范围、费用支付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创新协作方法,拓展协作领域。监狱
医院不能收治的病犯,可以送到到协作医院治疗。可以在协作医院建立特殊病房区,专门用来关押、治疗病犯。协作医院提供场所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狱负责警卫。既可以送病犯到协作医院就诊,也可以请协作医院医生来监狱出诊,形成双向互动。有些疾病,可以在协作医院检查、治疗后,按照医生开的处方和治疗方案,在监狱医院继续治疗,以降低外诊费用。既可以让协作医院为病犯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以让协作医院帮助我们对监狱医院的医疗人员进行培训。四、坚持原则,灵活应对,依法处理犯属维权纠纷
罪犯生病,监狱要以积极的态度给予治疗,要规范治疗行为,落实有关制度,尽量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对待病犯要热情、关心,认真检查,积极治疗,使病犯感受到监狱对其是重视和关心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详细记录病历资料,认真落实病情告知制度,需要告知病犯的事项一定要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合告知病犯本人的要告知其家人或亲属,重要的或容易产生纠纷的告知事项,告知后还应让病犯或家属签字。对监狱不能确诊或病情危重的要及时外诊,尽量不让病犯死在狱内。监狱医院还要积极主动地向驻狱检察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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