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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狱医院如何打造医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52:49 | 移动端:浅析监狱医院如何打造医

浅析监狱医院如何打造医

浅析监狱医院如何打造医警复合型民警队伍

监狱医院作为监狱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肩负着医疗卫生和执行刑罚的双重职能,在监狱工作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随着依法治监、构建和谐监狱的不断深入,作为监狱的医务民警需要既具备医疗业务技能又要掌握一定的监管改造技能,更新观念,转化思维,不断适应监狱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一、监狱医院民警职能的转变

随着监狱医院职能的转变以及罪犯医疗防疫保障的日常工作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监狱医院的工作重心逐步向监内转移,监狱医院的医务民警也逐步转入监内,监内的医务力量得到增强,随之而来,医务民警的职能也悄然发生变化,由只对疾病诊治的单一型转变为对疾病诊治与管理教育相加的复合型。

二、我院医务民警情况分析

目前,我院现有医务民警39人,其中医生类(含医士、医师、主治医师)19人,护理类(含护士、护师、主管护师)10人,医技类10人。而从事分监区一线的医务民警有9人,医院分监区另有管教民警4人。

我院罪犯病区分监区既承担着诊治罪犯疾病的任务同时又有管理教育医务类罪犯和病犯的职责,在现有配备的警力下,可以通过加强医务民警与管教民警、医务民警之间相互学习的模式,既能节约人力资源,同时又能培养复合型的医务民警,从而全面提升医院分监区的监管医疗水平。

三、如何打造医警复合型民警

在新的形势下,医务民警在监狱医疗保障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势必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复合型医务民警队伍,确保监管医疗的安全与稳定。

(一)、在监管医疗工作中努力把握“三个两”理念

监管医疗工作是监狱医院工作的重点,而医务民警则是监管医疗工作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医务民警要把握好“三个两”理念:两种身份,既是警察又是医生;两种职能,既是执法者又是行医者;两种界限,警察与罪犯的界限、医生与病人的界限。如何把握,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前来就诊的罪犯医务民警要先以警察的身份进行排查,对于伪病、任意夸大病情的予以排除,对于真正患病的罪犯要用医生的技术进行诊治。

2、由于整个监狱住院罪犯都集中在医院分监区,在罪犯住院期间,医务民警既要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医疗治疗,同时又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对他们进行考核。

3、作为医务民警要严格遵守《监狱人民警察十不准》、《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等规定,时刻维护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坚决与罪犯划清界线,同时要以医生的身份主动关心患病罪犯的治疗、康复情况。

(二)、青年医务民警“管教”化

作为医务民警,尤其是年轻的医务民警,由于大部分是普通医学院校毕业,在监管医疗方面缺少必要的手段和经验,在管理教育罪犯上往往无从下手,因此可以通过有经验的老医务民警和管教民警对他们进行一对一“帮教”的模式,开展“三个一起”:一起值班、一起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一起对罪犯点名教育,使青年民警尽快熟悉和掌握管教业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有经验的老医务民警和管教民警可以通过“明暗”结合的方式,先让青年民警独自处理,然后暗中观察,事后再对他们的处理进行点评,这样既有利于年轻的医务民警在管理罪犯中树立威信,又有利于他们在实践中成长。(三)、医务民警“全科”化

医务岗位是有不同科别的,比如有内科、外科、五官科等等,而医务民警都有自己不同的专业类别,但是在监狱特殊的医疗环境下,需要一大批“全科医生”。因此,作为医务民警不仅要立足自己的专业领域,更要涉足其他领域,对各个领域的常见病、多发病也要有一定的掌握。我院目前通过实践交流和正规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对医务民警进行全科化培训。医务民警在住院查房、普通门诊、急症中,对每个领域典型疾病的病因、治疗等相关情况进行相互交流,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同时,我院借助地方培训机构在三年内完成对所有医生类民警全科化的正规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资格。

在监狱医院职能发生转变的今天,医务民警也将发生从专科型到全科型,从单一型到复合型的转变,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狱医疗保障和监管改造要求。

扩展阅读:浅析监狱医院发展

浅析监狱医院发展

众所周知监狱医院作为监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整所监狱的医疗工作,它的发展关乎整个监狱的发展。随着依法治监、构建和谐监狱的不断深入,监狱医院要更新观念、转化思维,不断适应监狱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找准自己的位置,谋求新的发展之路。

监狱医院从原来的几间平房、几名大夫、设备简陋、药品匮乏的时代一路走来,到现在拥有了自己的办公楼、数十名大夫、现代化的医疗设备、药品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但是随着监狱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监狱医院却遭遇了发展瓶颈,成为监狱发展乐章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存在的问题及现象

一、对罪犯的基本医疗保障标准界定不清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监狱通常遇到如下罪犯医疗标准问题。1、疾病的时间范围。罪犯先天性的疾病,或者入狱前患上的疾病,监狱是否有责任给予治疗?监狱是否还要负担罪犯出狱后疾病后续治疗的费用?2、疾病的种类范围。有些病严重影响人的健康和生活,有些病对罪犯生活有影响但影响不大,不治也没大碍。哪些种类的疾病是监狱应该为罪犯治疗的?3、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的档次和标准。档次不同,费用往往差别很大,罪犯提出过高要求,监狱应该选择什么档次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4、治疗的限度。有些疾病,如植

物人,继续治疗下去也不会有明显好转,有些疾病,如尿毒症,继续治疗要花费巨额的费用,监狱是否有义务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地为罪犯治疗下去?5、医疗费用的负担。监狱是否承担罪犯医疗的所有费用?罪犯应否承担费用?每个罪犯的医疗费用是否有最高限额?6、医院的等级与地域范围。监狱应该在什么等级、什么地方的医院为罪犯病人诊治?7、罪犯及其家属有哪些选择权?是否有选择医院、选择医疗设备和药品的权利?是否可以自己出钱看病、自己购买药品?对于这些罪犯医疗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监狱没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监狱法第五十四条只明确了监狱有提供医疗保健的责任,对医疗保健的标准、如何实施等具体问题,没有涉及。司法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对个别严重的传染病(如结核病、艾滋病等)的防治有所规定,而对于罪犯的医疗保健这个一般性的问题,没有系统、详细的规定。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中有“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的规定,但何谓“基本医疗”,没有具体指标的进一步细化,监狱仍然难以把握。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给具体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些罪犯提出过高的医疗要求,如要求到北京、上海等大医院治疗、要求使用昂贵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要求换肾、要求监狱负担出狱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等,监狱不答应,罪犯或其亲属就要纠缠,告监狱不作为、侵犯人权。有些要求显然不合理,但由于没有一个标准,回绝罪犯及其亲属,监狱不能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直气壮的解释。为了化解纠纷,监狱常常是花钱买平安,承担额外的费用。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监狱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

二、监狱医院的整体治疗功能有限

监狱医院是为罪犯提供医疗保障的基本部门,罪犯的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首先由监狱医院提供。然而,监狱医院现状满足不了为罪犯提供医疗保障的需要。1、经费不足。现在病犯增多,重大疾病增多,监狱医院普遍感到经费紧张。2、医护人员匮乏。罪犯与医生的比例过低,尤其缺少全科医生。3、分科不分人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监狱医院科室看上去挺全,但大部分医务人员都不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属跨范围执业,为监狱医疗埋下了一枚隐性炸弹。4、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医疗水平下降。医生承受的压力大,风险高,部分单位职称评定不落实,吸引人才无途径,留住人才不容易。5、犯医犯护问题。由于医疗人才的缺乏,监狱不得不大量使用犯医犯护,但犯医犯护不具有行医资格,使用犯医犯护有一定风险。6、医疗设备老化。老旧的医疗设备不能与监狱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三、犯属维权纠纷增多,监狱医院处于风口浪尖

现在罪犯及其亲属在医疗上常常提出过高的要求。有些人认为只要一进监狱就是监狱的人,罪犯生什么病都得给治疗,有的罪犯或其亲属提出要用贵重药品及营养品、先进设备检查治疗。当过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有些罪犯的家属就四处上访告状,说监狱侵犯人权。对于有些罪犯,虽然监狱医院尽心尽力,已经提供尽可能好的治疗,但最终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罪犯家属仍然不依不饶,要求监狱承担“责任”。有些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为了让监狱承担医疗费

用,家属就是坚决不同意保外就医。有些罪犯已经刑满释放,但要求监狱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否则就想尽各种方法纠缠、要挟监狱。在处理以上问题时,监狱医院如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做好当前罪犯医疗保障工作的对策

一、要准确把握罪犯医疗保障标准

1、要明确罪犯医疗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各监狱应通过罪犯医疗费、罪犯部分劳务收入、社会捐助、罪犯亲属资助等途径建立罪犯医疗保障基金。不是所有的疾病都保障,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加强对结核等甲、乙类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治愈率,减少发病率。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罪犯自伤自残的医疗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2、对罪犯的医疗用药,应参照自治区基本药品的相关规定执行,罪犯及其家属若要求使用超范围的药品的,由罪犯自行承担或由其抚养、赡养义务人承担。考虑罪犯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在罪犯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在监狱医院或协作医院自费选择药品和检测设备,但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3、每个罪犯的医疗费用应该有一个限额。如果监狱所在市县有标准,监狱参照该标准执行。对于一些严重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

合理的费用。超出部分的费用由罪犯自行承担或由抚养、赡养义务人承担。罪犯及其家属要求提高自己的医疗保健标准,超出部分费用自理,该标准应该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不会给监狱内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罪犯的医疗保障,应该遵从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与当地比照,与监狱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监狱当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相当,不能低于当地水平,也不应高于当地水平。

4、入狱时就患有的疾病,监狱应该提供医疗,监狱可以要求罪犯自己负担一部分,或罪犯亲属资助一部分。出狱后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该由罪犯自己解决。罪犯工伤治疗费,监狱应该负担。罪犯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离开监狱监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监狱医院的作用

首先,要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培养工作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监狱医务工作者首先是执法者,为罪犯提供医疗是监狱的执法行为,与社会上的医务工作者的角色有所不同。医务工作者要讲政治,清正廉洁,公正执法。要提高法律素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其次,要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的业务素质。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对医务工作者的培训,增加与其它医疗机构交流的机会,以利于监狱医务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技能。要落实职称评定,提高政治待遇,

设立特殊津贴,创造条件吸引医疗专业人才。要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招聘一批医疗专业人才,要人尽其职,坚决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开展医疗业务。

再次,关于犯医犯护问题,基于现实情况,监狱医院还是要继续发挥其作用,但是要加强管理。犯医犯护只是协助干警医生做些工作,处方必须由警察医生开。

第四,要充分发挥监狱医院现有医疗设备的作用,罪犯入狱时要按规定对其进行体检,以后还要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病情,避免小病发展成大病,按照相关规定引进相关设备,以增强监狱医院的诊疗水平。

三、要大力发展协作医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建立协作关系,对于监狱和社会医院双方来说是互惠互利,各取所需,是医疗资源的整合。对于社会医院来说,可以扩大患者来源,提高设备利用率,增加收入,提高医院的社会形象。对监狱来说,在自身医疗人才缺乏、医疗设备落后、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加强与资源优势部门的合作,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这样可以使社会医院的人才、设备优势为我所用,降低医疗成本,还可以为罪犯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降低安全风险。因此,要大力发展协作医院,要深化协作关系,签定详细的协作协议,明确协作方式、协作范围、费用支付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创新协作方法,拓展协作领域。监狱

医院不能收治的病犯,可以送到到协作医院治疗。可以在协作医院建立特殊病房区,专门用来关押、治疗病犯。协作医院提供场所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狱负责警卫。既可以送病犯到协作医院就诊,也可以请协作医院医生来监狱出诊,形成双向互动。有些疾病,可以在协作医院检查、治疗后,按照医生开的处方和治疗方案,在监狱医院继续治疗,以降低外诊费用。既可以让协作医院为病犯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以让协作医院帮助我们对监狱医院的医疗人员进行培训。四、坚持原则,灵活应对,依法处理犯属维权纠纷

罪犯生病,监狱要以积极的态度给予治疗,要规范治疗行为,落实有关制度,尽量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对待病犯要热情、关心,认真检查,积极治疗,使病犯感受到监狱对其是重视和关心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详细记录病历资料,认真落实病情告知制度,需要告知病犯的事项一定要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合告知病犯本人的要告知其家人或亲属,重要的或容易产生纠纷的告知事项,告知后还应让病犯或家属签字。对监狱不能确诊或病情危重的要及时外诊,尽量不让病犯死在狱内。监狱医院还要积极主动地向驻狱检察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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