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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工作实施行政指导的通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5:58:38 | 移动端: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工作实施行政指导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工作实施行政指导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工作实施行政指导的通知

(闽工商消〔201*〕3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动我省工商部门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就开展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指导的对象

主要是在我省设立登记的名优产品企业,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

二、行政指导的内容

通过开展行政指导切实提高企业打假维权工作的意识与能力,构建名优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平台。

(一)指导企业增强打假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多种手段指导企业增强打假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一是通过公布工商部门打假维权成功案例和发布打假维权信息等手段指导企业;二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等载体,宣传执法成果,震慑违法分子,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氛围;三是推广企业打假维权做法与打假维权促进发展成效的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二)工商部门行政指导的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名优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本职,与名优企业相互沟通,联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工商部门在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方式:

1、对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装潢、名称进行保护,并向企业提供有关打假维权信息或其他信息咨询;

2、通过与名优企业约谈和组织与名优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总结打假维权经验,寻找存在问题,研究采取相关对策及措施,完善企业维权工作机制;

3、定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收集名优企业遭受侵权假冒的信息,探索维权措施;

4、将自行收集以及企业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组织执法行动,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

5、对需要省际协作的企业,省工商局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或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网络专案进行协调;

6、通过联手打假活动,鼓励、扶持辖区企业争创名牌。

行政指导采取自愿的原则。自愿接受行政指导企业应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诚信经营,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积极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相关打假维权行政指导活动,通过工商联络员等渠道便于企业与工商部门日常联系与协调。

(三)企业如何申请打假维权

1、企业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⑴提供企业在先权利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案件侵犯客体不同,被侵权人应提供其相关专用权属证明材料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属证明材料。

⑵提供企业产品样本以及被侵权者的产品样本。企业提供的产品样本必须是与侵权有关的产品样本,产品样本的提取不一定要求是整个产品,可以是与侵权图案、文字有关的包装袋、印刷品,也可以是相关的照片。

⑶提供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侵权产品后,买下侵权产品,向销售者索取购物单据、发票等,并在购物单据、发票上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⑷提供境外材料应当说明来源。企业提供的境外材料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企业要制作并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请求结合在一起,写明侵权事实及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并将相关证据作为投诉书附件,以便工商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迅速认定和处理。

3、企业要协助办案单位鉴别涉案物品真伪

企业是假冒物品的鉴定者,应当协助办案单位指证侵权物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出具鉴定书,为侵权事实的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三、行政指导的要求

(一)主动联系、完善指导

为加大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名优企业加强联系,完善本地区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机制。结合案件排查、备案等制度,建立定期访谈和信息反馈制度。要根据企业产品被假冒情况,集中排查大案要案,做到严厉打击与指导防范并举,在商品监测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要及时打击,把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与商品监测工作结合起来,并互相促进。

(二)充分发挥12315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网络覆盖面广、反应迅速的优势,要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市场巡查等综合执法手段,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治理整顿和集中执法检查过程中,认真受理企业与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从中发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提高指导的效果。同时,结合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做好需要省际协作的企业的打假维权工作。

(三)总结经验、及时报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相关的行政指导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指导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对大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及重大事件,要随时上报。及时总结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使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提高。

附件:

1.企业打假投诉书2.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

附件1:

企业打假投诉书

投诉人:地址:电话:被投诉人:地址:电话:

投诉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物品,对被投诉人处以罚款,等等。事实与理由:主要写清侵权者侵犯的事实,注重对真假商品相同或近似之处的描述,尽可能详尽说明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涉案证人、商品数量、价格、非法经营额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规定:……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认定侵权事实,对被投诉人作出如投诉人所请求之处罚,以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注:应当根据调查的侵权事实,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法律、法规、规章的第×××条等)。

投诉人:(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注:1、投诉人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2、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注:如果投诉人不是所有权人的,应说明二者的关系,并附上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3、被侵权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4、被侵权产品样本和侵权产品样本

附件2:

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单位、等位同志在

侵犯(单位或个人)×××专用权一案中代表我单位(个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针对上述侵权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侵权人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我公司×××专用权进行认定;三、针对上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工商部门投诉;

四、针对上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针对上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全权处理或

(具体权限)处理。特此授权。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扩展阅读: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

企业打假维权行政指导工作指南

我市经济发展迅猛,一些行业已初具规模,一批知名企业伴随行业发展而壮大,并且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打响了自己的品牌,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被仿冒侵权的危险。然而,这些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强,对打假维权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有的企业虽有所意识,但在具体开展打假维权工作方面却措施不当,造成打假成效不明显、打假成本过高,进而放弃打假工作。工商部门是打假维权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在履行自身打假维权职责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企业打假维权工作的行政指导,只有企业自身积极参与,打假维权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行政指导的对象

本指南所称行政指导对象主要指在我市设立登记的名优企业,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下面统称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指导的内容

一是深刻阐述打假维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发相对人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二是从“打”的角度,指导相对人开展具体打假维权工作,帮助相对人建立良好的打假机制;三是从“防”的角度,指导相对人建立防范机制,减少被仿冒的可能性。

(一)阐明打假维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们常说的打假维权中的“假”,实际上是指“假冒伪劣”,既包括各种假(仿)冒等商业混同行为,还包括制售伪劣商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消费者,而各种假(仿)冒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侵害了被假(仿)冒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指导企业打假维权的角度出发,本指南所称的“假”仅指假(仿)冒行为。

产品被他人假(仿)冒对企业至少有三方面的危害:一是失了市场。侵权假冒者制造并销售大量假冒产品,投入市场后,不识真假的消费者误购了这些产品,直接减少了正牌产品的交易机会,挤占了正牌企业的市场份额。据估算,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每年的产值都在1600201*亿元人民币之间,也就是说正牌企业每年都要因假货对市场的冲击,而至少损失1600201*亿元。二是砸了品牌。假冒产品质量往往达不到正牌产品的质量,有的甚至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后误认为是正牌企业产品质量下降,引起消费者对企业不信任,企业美誉度下降,从而丢失一大批已有的和潜在的消费者。这种间接损失更甚于假货挤占市场的直接损失,消费群体流失对企业来讲可谓灭顶之灭。三是易起纠纷。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当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假货时,可能未向销售者索赔,而直接向正牌生产企业索赔。由于真品与赝品的鉴别单位只能是正牌生产企业,当企业说消费者买到假货,消费者误以为企业想推卸责任,导致了企业面对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不难看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刚闯出一定名气的企业,保护其注册商标、商号、产品包装、装璜在内的知识产权十分必要。

(二)从“打”的角度,指导相对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

在明确打假维权重要性的基础上,企业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用最低廉的成本,建立最为完善的维权机制,达到最好的打假效果。企业维权有两方面途径:一是“打”,即借助司法或行政途径,对假冒伪劣进行打击,使制假者付出代价,被侵权者得到赔偿。二是“防”,即通过营销手段、防伪手段或法律手段,增加企业产品被假冒、仿冒的难度,降低被假冒、仿冒的可能性。前一种侧重于事后补救,后一种侧重于事前防范。二者应有机结合,才能达到较好的打假维权效果。“打”是维权的重要手段,下面阐述“打”的主体与“打”的方式,并突出介绍如何向工商部门申请维权打假。

1、“打”的主体

企业要完成打假任务,必然要求其建立健全的打假机构或寻求合适的打假组织。目前,较常见的打假组织形式包括:

(1)组织专业、职业的打假人员负责全国的“品牌打假”事务,打假工作由知名品牌企业自己一力承担,品牌厂家建立一整套打假体系、打假网络、打假情报系统。

(2)依托政府部门建立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同当地的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机制,将打假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3)聘请专业“打假公司”,依靠专业“打假公司”及其分支在全国建立起的打假网络,进行专业化的打假工作。品牌厂家按月支付打假费用,同时按每一次实际打假金额给予相应的打假“提成”。(4)依靠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打假,由企业自身的销售人员负责假货情报收集工作,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或向企业专业打假部门汇报,再由这些专业部门实施具体的打假行动。

(5)依靠代理商进行打假,代理商本身也具有品牌打假的义务与动力,同时代理商整天与各级批发户、零售终端打交道,掌握着市场假货的第一手信息。

2、“打”的方式

发现被侵权后,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开展打假工作:一是自行协商。所谓的自行协商就是指企业发现产品被假(仿)冒侵权后,就民事赔偿问题,直接向侵权者提出,要求侵权者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二是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指当企业产品被假(仿)冒之后,企业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有权管辖的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使侵权者停止其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司法保护。即企业产品被假(仿)冒之后,企业可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三种方式各有优劣,自行协商这种方式成本较低,但因不具强制力,效果往往不明显,且当遇到侵权者使用暴力时,可能引起人身冲突,给维权者带来人身危险。在行政保护中,我国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关部门,各部门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和领域不同,其中专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仅就企业专利权和版权进行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保护企业注册商标、字号,还包括保护企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专用权。海关部门也有保护企业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职权,但其保护领域仅为进出口查验关口上。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同样具有强制力,但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向工商部门投诉与向法院起诉是企业较常用的两种保护方式,二者主要有下列差别:(1)在启动程序方面,工商部门不仅可以根据举报查处案件,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案件;法院则是不告不理。(2)在举证方面,工商部门必须依法主动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投诉者不负调查取证的责任;而法院主要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判决,企业举证任务较重,但在诉讼中,企业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3)在管辖方面,侵权行为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能作为受理主体,并可同时对辖区内多个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而受理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的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权限的法院(基层法院一般没有该权限),当有多个被告,且分布在不同省、市情况下,诉讼较为不便。(4)在处理时限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投诉后,能在第一时间内由县级以上机关进行查处,案件一般可在1个月内办结;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有时一起案件旷日持久,企业的损失难以获赔。当然,在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处理时间拉长,但是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诉讼判决前,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停止执行。(5)在维权力度方面,工商部门可对侵权者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可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刑事责任,惩处力度大,但无权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裁定;诉讼能使被侵权者的损失获得赔偿,但无权对侵权者进行惩戒性处罚,难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6)在维权成本方面,企业在行政救济中,只需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符合规范的打假申请材料即可;而诉讼除对起诉状有较严格的规范外,还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据,而且企业在诉讼中败诉,还要承担诉讼费用。据统计,20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了商标权纠纷案件1325件,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是40171件,商标行政案件是司法案件的30.3倍。

当然,上述三种方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可以联合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如被侵权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后,再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或自行向侵权人索赔;也可同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并向法院起诉。

3、如何向工商部门申请打假维权

(1)企业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提供

虽然工商机关负有调查取证职责,但企业如能尽其所能提供有效证据,将有助于工商机关对侵权行为尽快加以认定,作出处罚,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提供企业在先权利权属证明文件。工商部门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根据具体案件侵犯客体不同,被侵权人应提供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属证明材料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专用权属证明材料。(1)在提供商标注册专用权属证明材料方面,企业一般应提供其商标注册证原件,如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属为复印件,应持原件由受理工商机关核对,经国家商标局或公证机关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的复印件,同原件有同等效力。(2)在提供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专用权属证明材料方面,企业必须证明其使用该名称、包装装璜在先。因此,企业除提供其产品名称、包装装璜样本外,还应提供其产品名称、包装装璜设计的论证报告、设计初稿、定稿、交付印制证明单据等一系列原始资料,以证明其使用的最先时间。企业除建档保存这些产品名称、包装装璜设计、使用资料外,还可以将设计使用的产品名称、包装装璜交由当地工商部门备案,由工商部门登记其使用起始时间,一方面方便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对仿冒其产品名称、包装装璜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证据的保存。

2、提供企业产品样本以及被侵权者的产品样本。产品样本的提取不一定要求是整个产品,可以是与侵权图案、文字有关的包装袋、印刷品,也可以是相关的照片。在提供产品样本方面,由于同一企业可能在不同系列、不同批次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的商标或包装装璜图案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提供的产品样本必须是与侵权有关的产品样本。

3、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侵权产品后,买下侵权产品,向销售者索取购物单据、发票等,并在购物单据、发票上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主要是用来证明侵权者与侵权产品的联系,但这种证明效力是比较弱的,因为购物单据不可能写明所购物品的外观特征,销售者可辩解所售物品并被侵权企业所购物品。对销售量巨大、危害较严重的侵权者,如确需事前提取证据,企业在购买侵权产品时,可由公证机关证明其所购物品以及购买的商家,使侵权者难逃法网。

在提供证据方面,还应注意证据如属境外材料,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材料,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由司法部考核委托的部分香港律师(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2)向有关机构、人员咨询

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如律师所、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咨询,或者雇佣有这方面专长的法律顾问,也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要求行政指导。专业法律人士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企业更好开展打假工作。

(3)制作并提交投诉书投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写明侵权事实及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并将相关证据作为投诉书附件,以便工商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迅速认定和处理。由于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最好委托专业人士加以完成。此外,《商标法》第18条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投诉书制作完毕,即可直接向工商机关投诉。

(4)协助办案单位鉴别涉案物品真伪。物品真伪的鉴定,对于制售侵权物品案件,尤其是销售假冒物品案件而言尤为重要。企业是假冒物品的鉴定者,应当协助办案单位指证侵权物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出具鉴定书,为侵权事实的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三)从“防”的角度,指导相对人建立维权防范机制

“防”主要是指通过物理技术、法律应用、市场营销等手段,增加假冒产品制造的难度以及进入市场的难度,从而减少被假冒的可能性。

1、从物理技术角度采取防范措施

主要是指企业在其产品上采用防伪技术。防伪技术是指“为了达到防伪的目的而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由此可见,防伪技术是用于识别真伪并防止仿冒行为一种技术手段。防伪技术的设置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产品内在结构上使用高新技术或专门设置增加仿造难度的技术点;二是在产品的包装上加贴防伪标志或增设防伪措施。目前用到的主要有防伪油墨、防伪印油、印章防伪、防伪全息、防伪纸张、防复印技术、电子创作防伪技术、多媒体防伪技术、结构防伪技术、原子核双卡防伪技术和数码防伪技术等十余种技术。每种防伪技术均有其优缺点。企业明确产品使用防伪的主要目的、作用和希望达到的效果,明确哪些防伪技术和防伪标识最适合自身产品的需要,根据产品的防伪需求选择专业的、对口的防伪公司(重点考察防伪公司的信誉度、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防伪的功能作用给企业创造效益。

2、从法律应用角度采取防范措施

假(仿)冒多为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些需要通过一些法律程序来确定或增强其权益的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而得不到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工商部门可重点指导相对人从几个方面做好自我保护。

(1)先注册后使用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他人也可使用该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抢注;一旦被他人抢注后,企业就会陷入被动,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费时费力,是否成功也不肯定。如果丧失商标专用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已开拓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屡见不鲜。商标要尽量具有显著性,要便于消费者记忆。

(2)注册防卫商标。“防卫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使用对自己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而注册的商标,包括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两类。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注册在其他非同类商品上,这样可以延伸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商标,如申请“健胃宝”后,又注册“宝健胃”、“胃健宝”等商标,但须注意的是,在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同转让。

(3)商标国际注册。企业如果没有在外国注册商标,无法对在外国的假冒者进行索赔,甚至商标在外国被他人抢注。因此,企业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做好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通过该体系可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手续简便、注册费用比单一国家注册要便宜很多。

(4)统一商标和企业字号。企业最好将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把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误导公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标和字号统一,有利于企业进行宣传,也有利于消费者牢记和区别。

(5)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A、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作用: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在进出境环节查扣侵权货物,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大量侵权产品通过海关进出境,因此,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迫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中设立备案制度,目的在于查验进出境货物,确定进出境货物是否有侵权嫌疑,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由于国内外知识产权数量繁多,如果要求海关对所有知识产权都进行主动保护,不仅海关无力承担,而且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申请人在海关备案表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海关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海关据此可以集中力量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备案的知识产权。

B、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要的时间:海关总署应当自全部申请文件收齐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理由。C、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内容和作用:备案证书中载明了备案知识产权的编号、权利人、知识产权备案名称、期限等。海关总署签发的《备案证书》证明证书所载明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受海关保护。D、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但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E、需要准备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局的公章)、批准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海关备案申请表。

3、从市场营销角度采取防范措施

不管是正品,还是假货必然都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因此,企业可通过建立特有的营销渠道,将假货隔离在该渠道之外,使消费者能在其建立的营销渠道上购买到正品,减少购到假货的可能性。这类市场营销模式常见的如,通过固定的代理商建立销售网,这样凡是向代理商网络之外购买的本企业品牌的产品,即极有可能是假货;再如建立专卖店的终端销售模式,专卖店直接同正牌厂家或规范的代理商发生联系,不至于购入假货,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识别。

三、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

主要依托与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以日常巡查回访为主,邮寄、电话联系、开座谈会、开培训班等其他方式为辅,深入了解企业打假维权的需求;通过案例阐明打假的重要性;介绍打假的各种方式并进行成本分析,帮助企业选择合适、有效的打假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打假中遇到的困难。

四、注意事项

1、用好原有资源。泉州市工商局与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经多年经营,网络运行已较为成熟。各单位为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作为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发挥打假维权网络作用。

2、全面履行职能。各单位在加强对名优企业行政指导的同时,要加大打假执法力度,对企业投诉的假冒伪劣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支持企业进行民事索赔,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从而增强企业打假的主动性和信心。

3、加强保密工作。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打假指导过程中,对其知悉的企业秘密,特别是企业不愿对外透露的其在产品中使用的防伪手段,要注意加以保密,不得宣扬,防止被不法分子得悉,而使企业遭遇假冒之害。

4、注意收集资料。行政机关指导人员对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做好工作笔记,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时间、实施人员、相对人的情况、实施过程、发放的书面材料等,建立完整档案材料,以便查询、分析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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