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资料保存问题与建议
反洗钱工作资料保存问题与建议
-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客户资料保存制度对于识别客户、夯实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信用社反洗钱规定》、《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内容作了详尽规定,但我们信用社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存的客户资料缺乏全面性。目前制度规定要求在履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中,仅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有关存款人向信用社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反洗钱需要保存的客户资料,而涉及客户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等相关资料缺乏收集,即使有也参差不齐。(二)客户资料更新缺乏及时性。客户身份资料一旦录入,便处于静止状态,其信息未能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如客户经营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或客户资料信息过期、身份证单面复印(针对第二代公民身份证件)、对核查疑异的客户身份资料也未保存相应辅助识别资料等。
(三)客户资料管理缺乏统一性。信用社对客户资料保管形式多样,即分散又不规范,多数没有形成对客户资料的统一管理,客户信息资料散布在各个反洗钱承担部门,导致客户信息资料利用的时空滞后和被动,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
(四)客户资料归类缺乏规范性。信用社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资料未能按照资料的内容、层次及交易性质进行分类,未能按照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资料保管和监控,信用社所保管的客户资料达不到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系统和全面性要求,从而出现客户资料信息运用不连续和不完整,与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求相差较大。
(五)客户资料保存时限缺乏严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了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而实际工作中,信用社对客户资料保存时限不规范,有的开户久远客户资料不全或丢失;有的由于网点撤并或搬迁致使客户资料散落;有的撤销账户未保存到最低保管年限;同一介质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的,未按最长期限进行保存等现象,从而导致客户资料信息有效性利用不足,给反洗钱工作带来隐性的阻碍。
二、几点建议
(一)强化反洗钱工作意识,走出客户身份保存制度的误区。要切实加强反洗钱责任意识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规,提升信用社对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的认识,引导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责任感,将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制度融入日常金融业务经营之中,营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
(二)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规范化标准和流程细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应引导履行反洗钱工作主体义务的信用社以风险管理和审慎经营为目标,按照商业拓展的需要,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规范化标准和流程细则,作为信用社应完善客户身份信息保存的工作指引。该标准和细则应包括信用社履行反洗钱工作中收集客户身份资料的主体内容、收集一般与重点客户资料标准、收集客户相关联资料标准、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标准、客户身份资料保管时限等规范化内容,从而确保收集的客户身份资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对客户身份资料实行动态化管理。目前信用社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中除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保存真实性信息外,更应实行对客户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持续实施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采取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同时也应根据客户或账户的特点,划分洗钱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措施对客户进行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
(四)加大检查力度,增强反洗钱震慑力。从监管反洗钱实践来看,随着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信用社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力度逐渐得到增强。因此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对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监管,对有令不行、拒不履行客户身份保存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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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洗钱是犯罪分子掩饰或者是隐瞒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货币、资金为主,鉴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银行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我们新乡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何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我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和大家进行一些探讨,望指正。
一、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在201*年至今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法四
令来指导和约束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三大义务:一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客户身份;二是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而恰恰就是这三大义务,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难在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识别。科技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此情况下,要想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了解决非易事。
(二)客户及交易监测方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在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规定原则笼统,如何区分客户特点、界定划分的标准,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互不相同,在《反洗钱法》中只是以“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简单表述,至今未出台相关的操作指引,仅凭反洗钱人员主观判断,难以实现客观的风险评级,而且能够符合制度中所列的一般标准的客户,很有可能是对银行绩效考核带来关键影响的客户,出于各支行考核的出发点,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就会直接影响该客户的风险评级。
(三)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大额交易标准和银行业18类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且规定符合条件必须报告。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因缺乏培训和反洗钱经验,风险意识不强,加上本地区处在经济薄弱地区,过度的自信和轻视态度造成其过分依赖本行开发的反洗钱报告系统,对经系统筛选出的数据缺乏人工分析和判断,要么全部上报,导致大量垃圾数据作为可疑交易报送;要么全部排除,这样极有可能漏掉一些关键信息。
二、对反洗钱工作的一点建议(一)细化现行反洗钱规章制度
根据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我觉得应该自上而下尽快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科技建设
一是央行牵头,使金融机构与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局等实名证件管理部门进行联网,做到资源共享,提高金融机构对客
户的有效证件识别率,严防利用假证件进行开户和交易。二是在本行内部网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大额支付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使反洗钱人员及时了解本机构客户交易情况,并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支付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工作。
(三)加强反洗钱对内培训对外宣传工作
根据“合规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经常性的召集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反洗钱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并收集一些典型的反洗钱案例,供反洗钱人员分析、研究、学习,切实加强反洗钱的实际业务操作技能,提高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其他从业人员也应加强对洗钱类型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职业敏感性,有助于本机构反洗钱人员对各类交易信息及衍生信息的采集,将符合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后及时报告。对外则要采取经常性的宣传,利用板报、电子屏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公众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决心,从源头迫使犯罪分子减少或停止从事或支持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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