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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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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

收入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年9月26日

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更好地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关社会救助,根据民政部等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1*〕15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36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1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4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贺州市城

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是指低收入家庭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由相关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开展调查、核实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被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要成立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全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协调沟通、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也要成立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调查核实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管理区)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房管(房改)、教育、司法、税务、工商、统计、保险、证券、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主要针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劳模津贴、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

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城市居民个人或家庭只有在申请救助时,才能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的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工作,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入户调查情况、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分别送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有关部门或机构自接到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信息反馈工作。

社会救助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信息需要跨区域进行核对的,由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相互委托索取核对信息。

按照辖地管理原则,市城区内的信息索取核对工作分别由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配合信息索取核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十条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自收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市、县(区、管理区)信息化建设部门建立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建立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涉及单位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对需了解申请对象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申请对象要根据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书面授权并协助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核对的主要途径: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取;

(二)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情况获取;

(三)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予、补偿、赔偿等获取;

(四)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五)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1号令)的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居民,除因病因残外(需医疗机构和相关鉴定部门的证明),对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可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原则上每年核对一次。对需重新核查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程序依法核对,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明确一名以上联络人员,并明确联络人员工作职责,同时将联络人名单送驻地辖区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也应将本部门联络人员名单知会有关部门或机构。

各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相关工作,负责将本部门或本机构核对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申请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的救助待遇,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额,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

假证明的,由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对获取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区、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的试行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铁岭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办法

铁岭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全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规范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5号)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1*]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项目时,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行为。

二、核对原则

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属地管理原则。

三、主管部门及核对机构

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铁岭市民政局

是本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成立核对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成立核对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核对工作。

四、核对制度

核对机构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五、核对标准

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省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六、核对内容

核对的内容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组成。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

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八)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九)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十)政府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各级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六)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县(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

(七)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八)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

(九)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收入。七、对支出的调查

除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或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八、核对方式

核对机构可以运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跟踪消费。由街道或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则不给予救济。

九、核对途径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

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十、核对程序

(一)户主于每月5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身份证、婚姻状况、残疾证明、当年病志、就业、收入、劳动能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裁决文书、学生证、住房情况等证明),填写家庭财产和收入核对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作为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定。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所在社区(村)采用入户调查、信函索证、跟踪消费、邻里走访、居民代表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开展初步调查。初查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社区张榜公示3-5天。每月16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入信息,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核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收入信息上报到铁岭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核对中心依据申请人的授权,向各委办局采集家庭收入信息,也可委托县(市)区核对机构向各委办局采集家庭收入。各委办局于每月25日前向市核对中心反馈申请人家庭收入信息。

(五)市核对中心于每月25日前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反馈给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县(市)区核对机构自行形式书面核对报告。

十一、书面报告的出具

市核对中心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反馈到县(市)区核对机构,作为审批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重要依据。也可委托县(市)区核对机构自行形成书面核对报告。

十二、市政府职能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

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等各职能部门是收入核对工作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委办局),负责向市核对中心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财产和收入信息。

十三、委办局职责

委办局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一)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本市区域内管辖的在校学生个人信息;

(二)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三)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信息;

(四)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相关信息;(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

(六)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产籍、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残疾人身体残疾状况等相关信息;

(八)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九)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国税纳税信息;

(十)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地税纳税信息;

(十一)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并协调铁岭市各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基金购买等信息;证监会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负责提供证券相关信息;保监会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协调各保险公司铁岭分公司提供查询、商业保险购买、缴费等信息;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十三)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十四、各委办局的义务

各委办局应当积极配合核对中心开展调查工作,如实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对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的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五、核对中心的义务

核对中心应当依法采集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信息。并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信息和财产信息进行保密,除工作职责外,不得泄露核对对象的财产隐私。核对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故意瞒报、虚报以骗取社会救助。对瞒报、虚报等不实申报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铁岭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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