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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0健身活动气功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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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0健身活动气功站点审批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审批办

设立健身活动气功站点审批

审批操作指南

1.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

2.审批层级市本级终审3.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文体局审批办37、38号窗口

4.咨询电话0898-388601305.审批关联部门

5.1前关联: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公安机关或报经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5.2同级公安部门的许可6.法定依据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体健气字[201*]1号文件第十一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第十四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与有关公安机关协调联系,并报经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报经当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7.法定期限

8.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踏勘环节所需7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10.年检情况每年年检1次11.申办主体个人法人其它

12.申报条件

12.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12.2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12.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12.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12.5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12.6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12.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12.8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1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10设立活动站点条件:(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3.办理程序

13.1申请人把申请材料一次性送交文体局审批办窗口。

13.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3.2.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3.2.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3.2.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3.2.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以《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13.3审批办组织业务科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踏勘,形

成意见。

13.4工作人员核查材料,齐备的出具核准意见,进行办结,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13.5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政务中心文体局审批办窗口领取证件。

13.6申请人对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办件情况予以评议。14.申请材料

14.1申请报告(含经营范围、场地面积)、申请表;14.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14.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核原件);1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核原件);14.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核原件)。15.相关文书及表格15.1受理通知书15.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5.3听证通知书15.4听证告知书15.5特别程序通知书15.6不予受理通知书

15.7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15.8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15.9延期通知书

15.10三亚市健身气功站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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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审批流程图

办理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流程图

(样例)

申请人提出办件申请当场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审查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材料审核岗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入特殊环节,合格者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法定形式的,出具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补正、齐全

审批办首席代表核准并作出许可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办结、制证送达申请人

扩展阅读: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中国网|时间:201*年06月15日|文章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体健气字[201*]1号文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年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且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第四条建立原则: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第二章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模较小的称活动点。

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的推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健身气功站点一般设负责人一名,规模较大者可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第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由该站点练功群众推选,经半数以上群众同意者为有效。其候选人须先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如站点所在地区由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其候选人则由该单位审核。

第三章申报与范围

第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建立前,其负责人和辅导员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辅导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职责。

第十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凡不宣传愚昧迷信,不神化个人,不违法敛财,并已取消原功法组织的其它功法,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气功组织的功法不得在站点内习练。

第十一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批准。

第十二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证》。

第十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负责人情况,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

第十四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与有关公安机关协调联系,并报经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报经当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练功站点注册情况汇总填表,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参加活动人员缴纳费用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经正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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