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发展规划
健身气功发展规划(201*-201*年)
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发展健身气功事业,对于满足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1*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经过12年的努力,在健全管理制度、编创推广功法、发展基层站点、培养骨干队伍、开展大型活动和海外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项目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健身气功事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使之成为全民健身运动的主力军,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健身气功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体育强国的要求,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丰富健身气功功法和文化内涵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健身气功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国际化管理水平,推动健身气功在国内外的普及与发展,努力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原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谋划和开展工作要以世界眼光和全局的观点来审视,要放在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中来考虑,要坚持服从和服务国家大局。
(二)科学发展原则。倡导科学,反对迷信,把“讲科学”贯穿到项目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始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现实问题,以突破促发展,以发展促建设,以建设促繁荣,推动健身气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统筹兼顾原则。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发展与稳妥、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活动与建设、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国内外发展。
(四)稳中求进原则。在保持健身气功政策基本稳定、事业稳健发展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和用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体育强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在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新进展,在强化项目管理和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上取得新成效。三、目标任务
(一)健身气功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国注册健身气功站点数量不少于3万个,习练人员不少于300万人,国家编创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达到12种。健身气功纳入社区体育、农村体育、职工体育和学校体育活动内容,健身气功工作城乡、区域差距进一步缩小,促进群众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
(二)健身气功组织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省级基本设有专门机构编制,地市级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区县级普遍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健身气功社团组织广泛发展,长效化投入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健身气功政策法规更加健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运行的健身气功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健身气功比赛活动体系基本形成。健身气功交流比赛的模式不断完善,全国性交流比赛形成系列,省级交流比赛广泛开展。健身气功交流展示活动蓬勃开展,活动形式和内容更加丰富,形成更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健身气功活动品牌。创办中国国际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
(四)健身气功境外推广力度不断加大。紧紧围绕重点国家和地区,组派不同类型多批次的团组,通过表演展示、交流比赛、功法教学、科普讲座、骨干培训和发展组织等推广模式,有效地把“走出去”与“请进来”结合起来,使境外推广活动产生多重效应。注重发挥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引领带动作用,力争实现不少于5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健身气功项目,境外习练人员超过160万人。积极协助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正规化建设,推动建立3个境外教学培训示范基地,打造“国际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暨养生文化论坛”品牌活动。(五)健身气功人才队伍建设日益加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促进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奋发有为、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一批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复合型人才,建设3至5个业务水平精湛、专业结构合理的科研攻关团队。在国内以提升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核心,培养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4万名,各级裁判员达到201*名。在境外以本地性、应用型和教学型为重点,培养中级骨干人才达到1万名,高级骨干人才达到1500名。
(六)健身气功科研宣传作用明显提高。每年定期组织科研课题研究,编撰2-3本科普读物,举办不少于30场科普讲座。5年编创3-5种功法,建设1-3个科研基地,探索建立功法鉴别标准、效果评价体系,逐步完善学科建设。完善与新闻媒体合作机制,建立各级联动和部门互动运行机制,加强互联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发展,《健身气功》杂志发行量和健身气功网站点击量每年递增5%。四、对策措施
(一)健全组织网络,强化管理职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扩大省地级健身气功管理专门机构数量,推动省地县健身气功协会形成序列。注重调查研究,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社会功法管理,建立管理数据库系统,强化风险防范和表彰奖励机制,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健身气功工作规范化发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构建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对健身气功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将健身气功工作经费列入体育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并逐年增长。推动健身气功纳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列入群众体育考核内容。加大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健身气功普及推广力度。
(三)实施行政许可,扩大站点数量。严格执行国务院下发的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行政许可制度,强化站点动态管理,履行报备手续,遵守“和谐站点”守则,加强对站点负责人和指导员的培训和登记管理。鼓励依托其他各类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健身气功建站设点工作,继续实施“和谐站点”工程,为新建站点提供教学物资保障,丰富站点习练内容,确保站点活动经常,扩大站点数量和习练人群。
(四)完善比赛体系,打造活动品牌。积极组织开展全国性健身气功交流比赛活动。实行比赛活动申办制度,规范交流比赛活动流程,推动省级健身气功交流比赛普遍举行,形成梯次。创新办赛方式,引入市场机制,精心打造3-5个群众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示范引导性强、综合效益好的品牌活动,为练功群众搭建广阔的交流平台。
(五)创新推广模式,拓展工作领域。加强健身气功俱乐部和全国培训基地建设,探索健身气功俱乐部连锁发展模式,实施健身气功段位制评定,组织巡回教学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健身气功阳光体育试点,列入高校教学和职工体育活动,推动健身气功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满足不同人群习练健身气功的需求。
(六)加强对外推广,拓宽传播途径。在宣传推广方面,每年派出30个以上团组到世界各地开展境外推广活动,致力于与当地官方组织、高等院校、中国文化中心、孔子学院以及当地有影响、有实力、热爱健身气功事业的民间组织长期合作。加大对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入,增加练功人口数量,扩大推广覆盖面,提高对其主流社会的影响力。在教学培训方面,采取短期培训与长期教学相结合方式,加强境外骨干力量培训,使非华裔外籍学员稳定在50%以上。在开展活动方面,积极推动当地开展表演展示活动,努力打造国际或洲际交流比赛大会品牌活动。在组织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组织协调功能,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国际人才档案库,创办各类国际、洲际大型赛事及活动,在条件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健身气功教学培训示范基地。
(七)培养骨干队伍,加大人才储备。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建立中国国际健身气功培训基地,打造高水平人才培养和教学培训平台。完善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裁判员培训制度和课程体系。制定管理干部人才培养战略,完善管理干部知识结构,建立关键岗位管理模型。发挥科研专家传帮带作用,建立完善科研骨干培训制度。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为主导,制定国际教练员资格认证办法,举办国际及洲际教练员培训班,开展境外技术等级评定。(八)加强科学研究,增强科技支撑。创新科研课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科研基地,加强管理模式、文化内涵、健身机理、功理功效、学科建设等重点领域研究,举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论坛、研讨会,挖掘整编传统气功功法,推动国内外科研合作和联合攻关,组织专家编写科普读物、开展科普讲座,完善科研文献数据库建设,研发教学软件、测试仪器、练功器械和服饰等产品,拓宽科研经费投入渠道。(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环境。建立全国健身气功信息联络员制度,规范新闻采访,建立舆情收集机制,推动《健身气功》杂志进入全国期刊零售网络,办好《中国体育报》健身气功专版,加强健身气功网站与主流网站的链接,创建健身气功服务网站、博客和微博,推动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对互联网的运用,强化与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重视网站、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传播作用,组织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气功展览等活动,做好大型活动新闻报道,推出一批健身气功文化宣传制品。五、组织实施
本规划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划分阶段、分年份制定本地区健身气功工作计划,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奖励、评估检查等措施,确保本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行业体育协会可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扩展阅读: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2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健身气功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体委、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身气功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气功锻炼,从而强身健体、养生康复的活动。
凡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管理全国健身气功活动,具体工作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制定健身气功传授、指导人员的技术等级制度;(三)对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业务管理;
(四)审批全国性、区域性(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涉外的健身气功活动;
(五)组织高级健身气功师的技术培训、资格考核、等级评审和年检工作;
(六)审定健身气功功法;
(七)负责全国性健身气功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牵头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健身气功活动。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对本地区开展健身气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业务管理;
(三)审批、检查本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相应级别健身气功师的技术培训、资格考核、等级评审和年检工作,并受委托负责驻本地区较高级别健身气功师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本地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牵头协调工作。
第五条民政、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试行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审制度,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凡面向社会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向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易地从事健身气功活动须持其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向前往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成立以健身气功为其业务范围的社会团体,须先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从事经营性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须先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开办健身气功培训教学单位者,须先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须报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并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健身气功活动,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开具单位、团体证明。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
(二)活动的项目、时间、方式(培训、讲座、办学、表演。交流等)、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规模;(三)活动的地址及场所;(四)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组织人员的情况;
(五)气功师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简历、技术等级及功法名称、功法源流等,并附有关证明;(六)安全保障措施;
(七)筹办经费情况和活动收费标准;(八)广告宣传内容。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第十四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热心健身气功事业;
(二)不得借气功之名进行欺诈和封建迷信活动;(三)不得非法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及信息物;(四)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刊登、播放、张贴、邮寄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健身气功宣传广告;(五)不得妨害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对在健身气功活动中,坚持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服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工商等部门并依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没收健身气功师资格证书、工商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件、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领健身气功师资格证书,私自在社会上开展有偿援功或受聘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健身气功传授、指导活动者;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证明,私自从事社会健身气功活动者;
(三)未经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未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手续进行涉外活动者;(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者。
第十七条凡在社会健身气功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公安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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