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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村镇强化六项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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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村镇强化六项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黄村镇强化六项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

来源:黄村镇网站

日期:201*-08-24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领导带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特别加大对“六小单位”、加油站、印刷厂等易燃易爆单位的检查力度,查出隐患,责令整改。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各村领导、企业法人的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上级精神、通报有关情况,提高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3、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对各村及企业的安全员进行封闭性业务培训,并统一考试,合格上任。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取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察的形式查找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帐,并制定事故整改应急预案。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做到第一时间上报,紧急启动救援,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与各村、企业、施工工地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与各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考核,结果与村领导年终绩效奖挂钩。截至目前,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1720份、共检查各类企业单位6410余家、查处安全隐患11846处、整改11832处、依法取缔危化品经营单位3家。

扩展阅读: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六项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五条本通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第二章制定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二)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四)组织编制;(五)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第三章责任制内容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权利、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见附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一)集团公司负责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企业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各级行政副职对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企业安全总监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一)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工作建议;(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企业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通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通则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完成安全工作目标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安全考核指标;

2、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落实情况;4、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励基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7、组织制定或审定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安全职责

1、协助行政正职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惩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和方案,并组织或督促实施;

3、组织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协调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检查;5、审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监督实施;6、协调组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7、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落实;

8、定期向行政正职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向领导办公会和安委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9、完成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三、其他分管副职的安全职责

1、协助行政正职管理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分管系统的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分管系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3、审核分管系统的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参与调查处理,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4、负责组织督促分管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定期向行政正职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完成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总监职责

1、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2、监督对同级副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督查;3、指导、协调安全监督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三同时”的实施,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5、监督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及评审工作;

6、定期向行政正职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督工作。

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具体履行上述职责。五、计划部门安全职责1、保证安全投入,将安全项目列入规划计划之中;

2、负责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资项目及时列入计划,落实投资,并按计划实施;

3、负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检查落实;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六、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基建系统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实施工作和防震建设工作;

3、负责组织施工安全合同的签订及实施,督察施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投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七、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投入,将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优先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落实到位;2、负责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收缴和返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3、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及其它安全费用及时到位,并监督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与控制;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八、劳资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发证工作。负责组织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

2、负责落实签订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工作;3、负责牵头组织工伤保险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九、生产运行(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及时传递重要安全生产信息;

2、负责应急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应急保障、救援的协调、信息传递、应急物资调配等工作。组织落实现场抢险、各类生产异常险情中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3、负责组织井控、防洪、防汛、防冻保温、抗震减灾等生产安全工作;4、负责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方案及生产准备组织中的安全措施;

5、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设备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设备的建档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

2、负责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的设备安全运行措施,并组织检查和实施;

3、负责组织专项安全检查,编制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一、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修改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开展安全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投产运行方案编制及生产准备安全措施制定;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二、物资采办、供应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2、保证采购的物资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3、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所需物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根据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协调机关各部门工作;2、负责收集、报告安全生产信息;3、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推行工作;3、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4、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

5、负责对工业动火、有毒有害作业、缺氧环境作业等重大特殊作业项目施工作业方案和有关作业报告(票)的审核,并组织现场监护;

6、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批计划并监督实施;

7、组织或督促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在役生产设施、装置、装备的安全评价,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合同条款,并监督落实情况;

8、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评审和实施有效监控;

9、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对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监督;

10、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工作,负责安全管理报表的编制和事故的统计、上报、批复、结案工作,负责认定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等;1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13、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五、消防安全部门职责

1、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及内部装修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6、管理或协调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

7、负责企业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并负责火灾事故统计报告;

8、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防火安全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六、交通安全部门的职责

1、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2、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5、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6、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7、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本系统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制订员工职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监测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及技术监督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要求;2、负责产品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十九、宣传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信息及要求;3、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安全检查工作;

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监察部门安全职责

1、定期对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调查处理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参与本单位组织的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3、依据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事故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一、公用事业(行政后勤)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本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2、负责辖区内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保障落实辖区内人员的安全知情权;3、组织本系统专业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建档与监控,事故隐患整改;4、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十二、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各自分管业务的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员工伤亡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交通事故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由负责消防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企业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按规定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分公司发生的事故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下同)。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上报至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二)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6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1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上述事故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

(四)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条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企业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时,应联合成立),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的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如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

(一)当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已发生特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二)当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已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已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当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分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可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较大事故由企业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企业(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特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企业处理,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报股份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的原因;(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到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汇报,涉及同一地区多个企业或案情重大时,应到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及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听取汇报,事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分别视情况决定企业是否到总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企业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八章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主管部门分别统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本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事故报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单项上报。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五)人证、物证材料;(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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