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127号成文日期:201*-06-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自201*年省局出台《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1*年,全省地税机关紧紧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纳税评估在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中的作用。但是,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不够,重点行业评估模型尚未建立,评估业务定位和职责不尽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
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抓手,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攻方向。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人工选户与计算机选户相结合,综合纳税评估与分税种税收管理相结合,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绩效考核与评估管理相结合等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组织收入的作用。二、加强组织领导,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纳税评估置于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局统筹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研究纳税评估工作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到位,不断把纳税评估工作推向深入。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含各直属、外税分局,下同)应在征管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位,主办本地区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和直接参与本地区的专业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基层主管地税分局(所)均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内设置纳税评估专职岗位,负责实施专业评估、税务约谈、函告、实地调查核实以及重点税源行业税收分析、典型调查等工作。重点税源管理分局是否设立纳税评估科(股),由各设区市局确定。三、简化日常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日常评估由主管地税分局(所)组织开展、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主要针对以下范围和指标进行分析核实:
(一)连续六个月无应税(费)申报;
(二)申报营业(销售)金额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三)发票领用存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存在异常;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费)依据与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金额不符;
(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六)各税种申报金额同比减幅明显异常;(七)纳税评估软件自动预警生成的其他异常问题。
各主管地税分局(所)原则上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对所辖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纳税期。日常评估对象主要由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自动对日常评估指标进行批量分析,链接到员工任务管理平台以税管员待办任务的形式自动预警生成;税源管理部门和税管员也可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人工发起,报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评估对象并实施评估。日常纳税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四、深化专业评估,规范行业税源管理
专业评估是由县级以上地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化评估团队,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以规范行业税源管理为导向开展的纳税评估。省、市、县级地税局可于每年年初确定专业评估的行业,或根据行业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下达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发起专业评估。专业评估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计财、稽查、信息和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地完成专业评估工作任务。专业评估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专业评估重点和细化要求。在开展专业评估中,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专业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要认真总结专业评估实践,全面掌握评估行业的税源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共性评估指标和因地制宜地设置个性评估指标,建立健全所评估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或指标体系,下同),测算确定指标预警值,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日常评估预警,并研究分析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征管措施,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管理一个行业的目的。
今年全省已部署开展建安、房地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告、旅游、餐饮、美容、私人诊所(医院)、律师等行业的专业评估任务(每个设区市局负责其中二到三个行业)。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评估团队,对评估对象201*-201*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实施专业评估,并于9月底前上报专业评估工作总结和行业评估模型。评估总结应重点对专业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税源管理措施;要充分展示数据的作用,通过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评估成果、预测税源潜力和本地税收的增长趋势;要以评估实践充分论证与体现行业评估模型设置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便于省局归纳、整合,设计全省普遍适用的行业评估模型。要通过省局和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覆盖主要经济行业分类的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体系,提高行业税源管理水平。
五、完善互动机制,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是整合优化地税机关管理资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按月分析、按季发布的一体化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数据,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省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双向反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源监控水平。六、实施考核评价,加强纳税评估实施保障
省局已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对纳税评估户数、评估入库税款和行业建模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级地税机关也要相应建立、实施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建立纳税评估统计报表体系,实现对日常评估、专业评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有效监控。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的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将适时召开纳税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促进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平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扩展阅读: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1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1*1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契税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契税征缴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宅,对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其成交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重新承受相同用途房屋面积未超过被征(占)用原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被征(占)用原房屋面积部分征收契税。
二、关于权属变化的契税征缴问题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增加房屋权属共有人的,按新增人员所占比例,适用3%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购买房屋政策适用问题
1、我省普通住房新标准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支付凭证发生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人购买房屋时间。
2、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产
权证的,按闽财农税【201*】7号文处理,适用税率统一为:普通住宅按1.5%征收契税,其他按3%征收契税。
3、承受包括土地在内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时,
以交易总额为计税价格,征收房屋交易契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按地价计征土地契税。
五、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1*】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契税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年7月22日印发打字:林敏校对:税管三处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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