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教体局开展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惠济区教体局
开展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201*年5月-11月,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为主题,在全局开展了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活动旨在提高全体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通过历时七个月的学习教育,全体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文明执法素养,从根本有了明显改观,执法为民思想有了较大大提高,达到了本次活动的预期要求,现将我局开展“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积极行动,首先于5月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了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教体局局长青华山、党委书记王保群任组长,教体局纪委书记赵新友、副局长杨森林、赵渭侠、秦军强任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全局全体中层干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任志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我局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动员大会,会上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区政府《惠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惠济区教体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教育活动的实施计划》,全面系统地部署了各项工作,通过动员部署,全局上下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深刻领会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为积极稳妥推进此项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次活动全局在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带领下学习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全局科室开展了多场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大讨论,大家结合实际工作,现身说法,以例说法,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思想熔入实际工作中,探讨我们“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全局观摩学习了宋昊亮同志执法过程,举行了两次全局参加的文明执法基础知识测试,通过一系列活动,全局人员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明白了忠实履行执法为民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全局上下形成了争做文明执法楷模的良好氛围。
二、取得主要成效
通过这次学教活动,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被统一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主题上面来,达到空前一致。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能
2、增强了服务意识,明确了服务目的。通过本次学教活动,全局工作人员改变了服务方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全局上下真正形成了一切为了行政相对人,一切服务行政相对人的良好工作氛围。
3、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能力。
一是创新执法方式,倡导“和谐执法”的理念。二是坚
持以人为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纠正为主、处罚为辅;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通过文明执法来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不是要减轻执法力度和降低执法标准,而是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亲民务实的作风来化解行政执法矛盾,从而达到坚持执法标准和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此次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惠济”的重要体现。通过本次学教活动开展,我局上下为民服务思想得到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本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巩固成果。
一是保证将文明执法教育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二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文明执法和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章可循。
惠济区教育体育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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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教体局文明执法学习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第1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矩宪法,制定本法。”(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
4、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
6、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199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八)责令停止招生;(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王某诉某市教育局案例
1、《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8月7日修订)规定:“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七、
廉洁从教。紧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王某身为特级教师,本应成为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但他却在教学过程中提出“人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大钱娶美女”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言论,误导青少年学生,并在学生中推销有上述言论的自己所著的《奋斗小站》,利用教师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师的义务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2、某市教育局关于“某市(含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用王某当教师”的行政行为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的聘用应由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可以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教师聘任、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不宜直接作出“某市(含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用王某当教师”的处理意见。二是某市教育局
有权对教师不符合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对教师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但国家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目前没有“所有学校不聘用当教师”的处罚规定。
3、某市教育局应当作如下处理:一、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要求学校严格教师的聘用、考核,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责成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对王某行为作出适当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根据王某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和表现,市教育局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省撤销特级教师称号,或者给予适当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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