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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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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4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6、201*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37,502(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23,645(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27,345(四)私营单位职工18,316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20,076(二)采矿业26,0(三)制造业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6,686(五)建筑业21,538(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1,092(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922(八)批发和零售业20,346(九)住宿和餐饮业18,232(十)金融业59,167(十一)房地产业23,469(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123(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851(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1,472(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624(十六)教育34,12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8,477(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232(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6,2

扩展阅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一【201*】1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6、201*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成都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李英俊法律咨询:13980790988】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电话:(028)65850088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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