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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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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29陕政办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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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制定的《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安分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令第53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财综[201*]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陕西省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购买使用非本行政区内的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地税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按工程项目水泥预算消耗量每吨袋装水泥按3元标准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细则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七条省属水泥生产企业(含中央在陕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省国库;市、县及其以下水泥生产企业(包括乡、镇、村及个体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使用其水泥的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就地缴入国库,直接上划市级国库。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在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见附表一)一式三份,分别上报主管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的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在其购买水泥时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见附表三)。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的部门在对水泥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用户使用的《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票据》审核无误后,开具陕西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见附表四)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票据》(见附表五)。水泥生产企业应在10日内通过银行将当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第九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省、市国库。

第十条各市、区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于12月25日前入库,由市、区国库部门于12月31日前按当年实际缴库总额的15%上解省国库,作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统筹资金。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2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款级科目,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中列“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征收部门均按此科目代号及级次填写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国库部门按此科目代号进行水泥专项资金收纳、入库、报解、联网和帐务核算。第十二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凡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按规定的日期上解和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征收部门代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征收部门。第十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六)征收手续费;(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第十五条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其贷款贴息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三)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今后不再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第十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九条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0.5‰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第二十条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其委托的征收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私自提高或降低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不按本实施细则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改正。

对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由国务院和财政部确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工[1999]103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发布时间:201*-03-07主题分类:其他厅00:00:00关键字: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索引号: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750218682/201*-6498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6号2003年1月20日市财政局等二部门《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和《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字〔2002〕8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其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西安市境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凡购买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吨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六条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当月袋装水泥销售量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应于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代征部门,并同时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二略)。第七条使用水泥的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预缴性质。凡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都须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建筑面积计算报审的项目按1.5元/平米,以工程水泥用量计算报审的项目按3元/吨的标准向代征部门预缴。第八条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结算以及购进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予办理申退手续。其中使用散装水泥总量超过50%的全部退还,每低一个百分点扣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5%,低于30%的不予退还,对不予退还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出具正式文书说明情况,原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划入地方国库。

第九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到财政专户后,于次月15日内填制陕西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就地全额上缴市国库。

第十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委员会收取。代征手续费按实际解缴额的02%比例计提,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划解给代征部门。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地方国库填列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划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一)新建、改造、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备;(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用;(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其中(一)、(二)、(三)、(四)开支合计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

(三)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石浆项目竣工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被挪作它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今后不再给其安排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决算分别报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用量,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委托的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在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督促补交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53号令)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以前发布的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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