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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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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

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索引号:FA200-C0000-201*-075

发布时间:201*-09-15

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大力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开展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宣传

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利于节约资源,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城市建设水平;有利于控制城市粉尘污染排放和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现代文明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建筑技术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促进建筑科技和城市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生产、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条例》,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效政策措施,严格按《条例》要求,健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办

公室负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运输、环保、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制订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三、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应用,加快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及水泥制品(构件)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城区及工业园区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农村建设项目也应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

市城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通州区主城区自201*年10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启东市主城区自201*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海门市、如东县、如皋市、海安县主城区自201*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乡镇和农村建设项目逐步使用预拌砂浆。

四、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管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其征收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监管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及本意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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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索引号:FA200-C0000-201*-075

发布时间:201*-09-15

文件编号:通政办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大力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开展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宣传

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利于节约资源,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城市建设水平;有利于控制城市粉尘污染排放和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现代文明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建筑技术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促进建筑科技和城市经济发展。

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举措,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使生产、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条例》,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自觉性。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有效政策措施,严格按《条例》要求,健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城管、交通运输、环保、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制订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三、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应用,加快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及水泥制品(构件)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城区及工业园区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农村建设项目也应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

市城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通州区主城区自201*年10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启东市主城区自201*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海门市、如东县、如皋市、海安县主城区自201*年7月1日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乡镇和农村建设项目逐步使用预拌砂浆。

四、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管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其征收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健全监管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及本意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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