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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集办[201*]12号关于转发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告知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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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集办[201*]12号关于转发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告知函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件粤建集办〔201*〕12号

关于转发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告知函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

近日,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发出《告知函》(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告知函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扩展阅读: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建材[1998]305号

各有关水泥厂、散装水泥中转站、散装水泥运输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地区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现将《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散装水泥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水泥生产技术进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国家建材工业局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散装水泥质量状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广州地区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生产和中转散装水泥企业的条件第四条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2、散装水泥生产前连续两年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100%、富裕强度合格率达到100%;3、水泥窑单机年生产能力8.8万吨(含8.8万吨)以上;4、有专用的散装水泥库,且每个散装水泥库的容量以本厂每个编号吨位数作基数。第五条散装水泥中转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1、具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散装水泥中转库,总库容量大于1000吨,并配有计量装置、收尘装置,保证发货计量准确和达到环保要求;2、已设置检验部门并取得市建委颁发的试验(或检测)资质证书;3、进库的散装水泥必须由具备散装水泥生产条件的企业供应,且供货厂家相对固定。第三章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要求第六条散装水泥出厂质量应当符合相应水泥品种的国家标准的下列要求:1、出厂水泥合格率100%;2、富裕强度合格率100%;3、抗压强度和凝结时间见下表:

4、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富裕强度值+3S;5、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Cv=S/R×100%式中:R-全月(或一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6、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7、水泥中碱含量≤0.6%(Na2O当量)。第四章水泥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第七条散装水泥要提高半成品质量合格率、降低熟料的f-CaO,要求立窑熟料出窑时f-CaO依据、一份由化验室存档。未经检验的或不合格的水泥任何人无权通知取厂(站)。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和仓库必须严格按化验室《水泥出厂通知单》注明的编号、标号、货位及数量验证无误后发货。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辆出厂(站)时,要通过汽车衡计量;柔性大包装水泥、船装散装水泥需经准确的计量器具计量。水泥发出前,做好《出厂水泥回单》记录的填写,水泥发出后,仓库必须把填写的《出厂水泥回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化验室、一份留仓库存档。第十五条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化验室按销售部门提供的购货单位,在水泥发出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寄。第十六条当水泥出中转站时,中转站应按第十五条的要求提供由中转站试验室检测的试验报告。如果出现水泥质量问题由中转站负责。第六章散装水泥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散装水泥出厂(站)时,水泥厂(中转站)必须向用户提交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中转站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水泥品种、名称、标号、出厂(站)编号、数量及发证人等,每车(船)一证、随货同行。第十八条散装水泥出厂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第十九条散装水泥出厂(站)时,供货单位在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船)出口蝶阀处镶嵌上由广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监制的印有该水泥厂(中转站)名称的专用铅封,以防产品假冒。第二十条收货单位根据出厂(站)时,供货单位在装有散装水泥的车(船)出口蝶阀铅封的完好性进行验收,如发现铅封被启或货证不符,有权提出异议或拒收。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建立健全散装水泥的验收、储库和使用制度。第二十二条不同品种、标号、生产厂或生产时间相隔超过一个月的散装水泥应分车(船)运送、分库(罐)存放,不得混淆。如品种、标号、生产厂等有变化时,装车(船)或入库(罐)前先将车(船)、库(罐)及时输送设备清理干净。工地所使用的散装水泥罐,应配备准确的计量器具。第二十三条散装水泥使用前应对其安定性、强度和必要的其他性能进行检验,并做混凝土试配,根据试配结果择优使用。如因水泥出厂时间超过三具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或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时,应按规定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的结果使用。第七章不合格水泥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出厂、出中转站散装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迅速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并及时向市建委报告。第二十五条按合同进行实物质量验收,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定不不合格或废品的,属于重大质量事故,供货单位应在事发后七天内向市建委作出局面检查报告,并接受处理。第二十六条出厂、出中转站散装水泥自检或经复验、抽查富裕强度不足的,供货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第二十七条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厂内设置的各类散装库,凡已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的,其所存水泥按生产企业内部水泥处理。第八章散装水泥产品监督抽查管理第二十八条广州地区散装水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由广州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抽查结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应立即通知使用该批水泥的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市建委将对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第二十九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散装水泥,其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向市建委申请办理《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各生产企业、经销售单位向本市供应散水泥,应向购买方提供《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复印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市建委负责本细则在施行过程中的有关解释。

发文单位:

来源: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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