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操作规程
乌海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操作规程
(试行)
为保证我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活动依法规范、有章可循、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产权处置申请
凡国有资产使用(占有)单位有处置产权意向的,首先应向乌海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科)提出申请,并按产权性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1、申请报告(附资产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红色公章);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的内部书面决议;3、产权权属证明,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4、有无抵押或瑕疵的说明,如有抵押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
5、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1、申请报告(附资产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红色公章);
2、单位内部书面决议;
3、产权权属证明,机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4、有无抵押或瑕疵的说明,如有抵押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
5、车辆要有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及保险证件、购置发票及购置税票复印件及有无重大交通事故的说明;
6、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批准和评估
申请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的单位,收悉财政局国资科出具的同意处置通知文件后,委托市财政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拟处置资产,出具评估报告后到国资科备案核准。
三、进入交易中心
由财政局国资科向交易中心出具相关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委托书》或公函后,资产占有方应及时到交易中心产权科办理转让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意向登记表》(规范文本);(二)产权证明文件及占有单位内部决策、财政批准文件与占有方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授权及身份证明文件;(三)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的所有资产概述与明细表;(四)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交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五)资产涉及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按《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操作规程》办理;
(六)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购置凭证及行驶证、保险等随车手续;
(七)资产为机器设备的,需提交机器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八)关于拟处置资产抵押、质押和瑕疵、手续等情况的说明,否则后果由资产占有方承担;
(九)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财政备案登记材料;(十)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确定处置的资产,可凭书面批示直接进入交易中心。
四、发布公告
交易中心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起草产权转让公告并经国资科批准,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需设立项目保留价的,由财政局国资科依据评估情况审批后,作为交易底价,首次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五、接受报名、确认竞买资格
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规定报名之日止,凡有意向竞买者,应到公告约定地点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规范文本);(三)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四)保证金银行转帐凭证和交易中心收据;(五)其他需要的文件或材料。
经审查,报名者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并缴纳了竞买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向合格竞买人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
六、确定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根据报名情况,由交易中心按与财政国资部门的约定确定交易方式:
(一)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报名者的,采取挂牌与现场竞价方式转让;
(二)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报名者的,以协议方式转让;(三)没有符合条件报名者的,交易程序中止,函告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新的交易价格后重新公告;
(四)挂牌与现场竞价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参照《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成交签约
交易成功的,在交易中心鉴证下由财政国资部门和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结果公示,办理手续
结果公示无异议,竞得人按财政局填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将成交款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国资部门协助竞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资料归档
交易中心将交易项目涉及的文件资料归档存放。十、变更与撤回委托
受让人条件和转让底价等产权转让信息重要内容如有变更,公告时间重新计算,自变更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资产处置信息,取消委托的,须报经原国资批准部门核准后函告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发布撤销处置公告。
十一、争议解决
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国资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产权交易重大、争议事项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三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参照本规程,规程中市财政国资科的职能由区财政部门履行)
制定本规程的依据: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1*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三)《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1*)67号)和财政局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实行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四)《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发[201*]17号)。
扩展阅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际情况,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如下:
一、资产处置申报批准
由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提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拟处置报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由产权单位填报《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核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由产权单位填报《拍卖机构资质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
由产权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批。
四、资产评估
由产权单位与审核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委托其依据相关政策、运用适当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五、发布公告
由市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宣传
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宣传房地产现状及相关要求。
六、资产处置
根据购买意向人情况可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七、资产交割
由产权单位按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条款规定收取资产转让款项,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实地交割房地产。
八、交纳税费、上缴收入
由产权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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