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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油房沟煤矿年度总结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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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油房沟煤矿年度总结报告(范本)

荣县天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油房沟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

一、基本情况

荣县天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油房沟煤矿位于荣县铁厂镇石笋村3组,井田面积7.2935km2。矿井现采矿许可证号为C510000201*0312201*6720,有效期至2020年7月15日,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我矿的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人,法人代表为虞森。201*年2月15日至201*年3月25日矿井进行联合试运转,201*年7月13日矿井进入正式生产。201*年度共生产原煤25Kt(期间由于试运转前期生产不稳定及政策性停产),全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

二、资源储量情况

荣县源泉煤矿批准开采煤、高岭土,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10.8万吨。其中,截止201*年底动用储量38.6万吨,保有资源/储量72.2万吨。

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该矿井现开采上元炭煤层,201*年初上元炭保有储量72.2万吨,动用储量2.5万吨,年末保有储量69.7万吨。

201*年,我矿通过了煤矿标准化建设,淘汰了原来落后的采煤工艺,采用倾斜长壁后退式开采,工作面采用截煤机掏槽,刮板输送

机运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顶板,局部充填法控制采空区,大大提高了煤炭资源的回收率。采区回采率达到了90%。掘进采用耙沙机装矸,人力运输出矸,提高了掘进速度。四、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本矿从投产到现在一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工作中加大有关地质灾害预防的宣传力度,在全矿牢固树立忧患意识,使全矿从领导到工人都认识到地质灾害已经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对预防、监测、处理做出了具体安排。截止目前为止,该矿还没有因地下开采而引起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五、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我矿坚持依法办矿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及税款,并积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未年度采矿活动计划安排及措施

201*年度该矿计划生产原煤6万吨,采用倾斜长壁后开采、局部充填法管理顶板的采煤工艺。生产中以“一通三防”工作为主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产、销、运相结合,合理规划开采,加大安全投入,为煤矿安全创造良好条件,为煤炭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荣县天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油房沟煤矿

201*年12月31日

扩展阅读:荣县房建和市政范本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招

招标人:标文件

年月日

项目编号: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年月日

目录

第一卷.1

第一章招标公告..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1

第二卷113

第六章图纸..113

第三卷.11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4

第四卷.11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5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招标人选择(本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是:。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2.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2.4质量目标:2.5计划工期: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个标段。3.4本次招标采用强制性标准法资格后审方式。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4.2网上招标服务费(试行期)150元。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荣县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大厅)。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7.联系方式

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

年月日

账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名称:地址:1.1.2招标人联系人:电话:名称:地址:1.1.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1.1.41.1.51.2.11.2.21.2.31.3.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日历天1.3.2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质量要求资质等级要求:财务要求:近年(限定在3年内)无亏损。业绩要求:□近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不少于个(0至3个)类似项目。□近年(一般限定在5年以内)已完成、正在施工和新承建的项目编列内容

....共不少于个(0至5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建造师资格:建造师专业:级别,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建造师,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资格:其他要求: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1)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不接受1.4.2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本章总则1.4.2条规定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未造成重新招标的1年内不接受其投标,造成重新招标的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限制投标的情形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15)近半年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

..投标人不履行合同、建造师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1.9.11.10.1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不组织不召开1.10.2止时间年月日时(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将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招标人书面澄清、修1.10.3改、补遗的时间统》、《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该澄清、修改、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1.11分包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不允许2.1材料2.2.12.2.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构成投标文件的3.1.1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及补遗文件(若有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年月日时分(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情况;(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期算起60天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帐至建行封闭转账账户,经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中以网上支付方式从封闭转账账户中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到账截至时间为年月日17:00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3.4.1投标保证金开户单位: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自贡分行营业部帐号:51001618608051504727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投标保证金是否缴纳,以开标时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开标一览表中提供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前到账名单为准。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系统将投标保证3.4.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金退入投标人基本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3的情形(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未履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5)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6)本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3.5.2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3.5.3的年份要求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3.5.5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3年()年()3年()不允许

标方案(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1投标文件格式(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3.7.3签字、盖章要求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正两副,并附电子文档一份(光盘或U盘)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随投投标文件的包装4.1.1和密封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全称:4.1.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荣县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4.2.24.2.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大厅)。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荣县建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大厅)(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5.2开标程序确认投标人是否到场;根据《四川建设网》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确认招标人同意接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随机);(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电子文档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等内容,并记录在案;(7)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5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和25项材料单价;(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1*]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14号第(二十一)条和川发改政策[201*]666号第十五条、自府发[201*]43号规定执行。其中投标报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6.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7.1确定中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1、基本履约担保=中标价的10%。现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进:户名:荣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荣县支行履约担保7.3.1民工工资担保账号:1001301860500100042、差额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投标最高限价(控制价):元。(保留到元)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总金额中,现金占100%。现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进:户名:荣县财政局(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荣县支行账号:100130186040010666(政府投资项目按上述方式,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招标人收取)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间见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投标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民工工资担保,采用现金方式在签订合同前缴入指定帐户。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相关手续。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2)投标人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编页码和小签不影响投标文件内容的完整和清晰。10.1编页码和小签(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总报价,中标人以其中标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201*]1980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10.2招标代理服务费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收费基准价上(下)浮动%作为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3报价唯一(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二者应完全一致(按要求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除外)。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10.4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量化评审方法:按第三章“评标办法”

3.2条评审。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按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评标价10.5中标价不作为中标价。该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10.6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所有投标合同段的投标报价下浮比例最高的合同段,(若在所有投标合同段的投标报价下浮比例一样时,选择合同金额最大的合同段),没中标的合同段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10.7建设资金拨付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的预付款为中标价的(10%3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为已完工程造价的(80%90%)。如招标人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调整。按四川省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1*]75号《整顿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执行调整。□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2)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3)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4)即使是价格不可以调整的合同,招标人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造成工期延误的,招标人也应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以及原材料由此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0.8

(5)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实行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10.9压证施工制度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规定压证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建造师、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10.10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不得随意增减,因设计漏项及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增(减)量累计在中标价的5%以内且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主管部门审核确定;10.11增加工程量的管理5%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审定。具体按荣县府办发【201*】27号文执行。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10.12合同备案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10.13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10.14招标文件的解释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人一方的解释。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投标文件的真实性10.15要求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三章“评标办法”1.2.2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10.16其它1、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1.总则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在行政处罚期内的。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

1.9.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招标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条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提出。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澄清。澄清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以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由投标人在网站上查阅、下载。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澄清文件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澄清文件的自行负责。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以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系统》

()、《荣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由投标人在网站上查阅、下载。该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阅、下载修改文件的自行负责。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人响应性承诺书;

(5)《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封面2)总说明

3)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5)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一)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10)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汇总表11)暂列金额明细表12)材料暂估单价表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4)计日工表

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16)规费清单及计价表17)主要材料价格表(7)施工组织设计;(8)项目管理机构;(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0)资格审查资料;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2中标侯选人公示结束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诉期内未接到并受理任何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向非中标侯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投标保证金处理通知》,向中标侯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未履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

(5)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6)本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每张项目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如类似业绩允许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须提供此表)。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如有则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如没有则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其它资料具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4.1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提供相应资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须提供用相应计价软件(计价软件需经四川省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评审协会评审通过的)制作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随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当电子文档和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四川建设网》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企业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

场;根据《四川建设网》提供的《开标一览表》确认招标人同意接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随机);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电子文档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7)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50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和25项材料单价;(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差额)担保

7.3.1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签订合同时间见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差额)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差额)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定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在2个及以下,且其投标报价与所有投标报价相比明显缺乏竞争的。

(4)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因不可抗力(非资金、技术、工期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发生与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相同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重新招标。

(5)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当前者无正当理由(以资金、技术、工期等原因)弃标、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受处罚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能弥补第一中标候选人与后者投标报价差额或不能弥补而后者愿意补足差额部分,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后者为中标人。否则重新招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按规定采用比选方式。

9.纪律和监督

9.1监督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2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3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5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6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投标报价情况(元)质量目标工期电子文档签名最高限价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建造师:(姓名)。

主要技术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为提高评标质量,集中时间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严格详细评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1*]60号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评标按下列步骤进行:

(1)串标、围标的判定:如出现超过所有投标人半数(不含)以上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为最高限价的%)《由招标人在92%--94%之间选择》)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部分投标企业有串标、围标的嫌疑,暂停评标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与市场准入资格挂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的投标人,将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报价评审组按1.1条规定进行投标报价重大偏差的评审。(3)投标报价细微偏差修正:报价评审组按第1.2.2项规定进行细微偏差处理修正。(4)投标报价价格折算:报价评审组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的投标报价按“2.2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量化因素(加或减)价格折算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5)评标价的确定:报价评审组以经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价格(以下简称修正价)按计算公式计算出评标价(评标价=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6)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直接认定: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评标价的82%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在控制价评标价的95%75%之间的投标人评标价作为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基数)的95%时,报价评审组直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报价评审组应将评标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7)评审原则: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由报价评审组进行报价评审,直到评审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中确定的应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数为止(所有投标都不满足,应否决所有投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出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不再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签字、盖章副本份数2.1.1形式评审标准装订编页码和小签投标文件格式报价唯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资格评审2.1.2标准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建造师《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其他要求投标要求2.1.3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评审标准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项要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除外)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相应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相应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相应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相应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承诺书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对本工程的难点,重点,特点作出了认真仔细的分析,提出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适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重要部位控制措施满足工程需要,目标质量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满足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数量及要求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2.1.4构评审标准资源配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措施详尽、合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满足有关环境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保护要求的规定(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计划逻辑性强,工序穿插得当,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可行(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资源配备既满足施工需求,又经济适用(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规定的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规定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求(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满足本工程的检验、检测要求(通过则为“可行”,否则为“不可行”)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2.2详细评审标准低于成本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按照本章3.2.条进行评审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情形。(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通过,发现投标人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通过。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方法按本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步骤进行,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1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或未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若为委托编制时,投标文件未提供双方委托协议、被委托单位资质证书,未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2)不符合报价唯一,即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的;(3)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的;

(4)投标人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错误在3处(不含)以上的;

(5)不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6)投标报价计算错误在5处(不含)以上的;(7)不具备有效的《四川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1.2投标报价细微偏差

1.2.1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错误在5处(含)以内;

(2)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3)投标人未按20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投标人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错误在3处(含)以内的;

(5)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6)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1.2.2细微偏差的修正: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算术性差错在5处(含)以内的,进行算术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③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④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2)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3)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五统一”错误在3处(含)以内的,按招标人发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五统一”修正后除工程量变化外,均不得修正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变化的以分部分项合价为准,并相应修正其综合单价;

(5)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6)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报价评审组按上述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报价进行定性评审和评标价整理,评审整理步骤按评标办法前说明进行,评审整理后进入初步评审阶段。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详细评审(低于成本价评审)

3.2.1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本评审办法中“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是指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95%75%的算术平均值。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1)投标总价的评审;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4)材料单价的评审;

(5)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3.2.2投标总价评审:(1)评审及询问

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2)评估及判断

①报价评审组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②报价评审组认为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1)评审及询问

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50项的综合单价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②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2)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2.4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1)评审及询问

①报价评审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②报价评审组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所有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85%的投标人必须提出询问,并对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2)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85%,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2.5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1)评审及询问

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25种材料的单价(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不包括暂估价材料)少于25种时,所有材料的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

②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材料单价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2)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材料单价,或当材料种类少于25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2.6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3.2.7询问形式及原则: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8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3.5中标人的确定

3.5.1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若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

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建造师: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定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定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

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院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定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建造师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建造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建造师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建造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建造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建造师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建造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建造师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建造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建造师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相应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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