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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8:04:22 | 移动端:探索与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

探索与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

探索与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纠纷快速增加,大量纠纷涌向法院,一些国家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而由于陈旧的诉讼制度没有及时修改,民事诉讼出现了诉讼迟延、费用昂贵、程序复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小额诉讼中表现更加突出。小额纠纷当事人诉权受到诉讼延迟、诉讼高成本的强烈影响,原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不适应审理小额纠纷的需要。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小额纠纷的诉讼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显得不够简易、灵活。为使小额纠纷能够得到快速、方便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开展了小额速裁试点。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小额速裁程序的优势明显体现。

首先,小额速裁程序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权诉诸法院,即享有诉权,国家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以顺利实现。小额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立法应当扫除小额纠纷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障碍,法院应当敞开大门,让小额纠纷当事人比较方便地诉诸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程序的使用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让当事人省时省钱省心,方便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其次,小额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小额争议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既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也是国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丹阳市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实践表明,小额速裁程序的使用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案件上诉大幅减少,直接缓

解了二审法院的工作压力。丹阳市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实践表明,小额速裁程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实际上,小额速裁程序的设立是程序相称原理的要求。程序相称原理是指程序的设置应当与所处理的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争议金额、重要性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得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在我国,纠纷类型呈现多元的趋势,既有复杂的商事纠纷,也有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有小额的纠纷。根据程序相称原理,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应当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法上应当有多元的程序类型。因此,有必要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再设立一个专门用来审理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即小额速裁程序。

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小额速裁程序的有益探索,为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实践经验。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一是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是供小额纠纷当事人选择适用还是由法律规定强制适用呢?在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在英国,小额索赔程序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分配适用,当事人无选择适用小额索赔程序的权利。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小额速裁程序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为保障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由当事人一一填写选择确认书。我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小额纠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无须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然,对于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要求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法律应当允许。至于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种类物的诉讼,而且其争议标的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丹阳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限定5万元以下,这在苏南地区是可行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金额为5000元,该适用金额显得偏低。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最高金

额,比如小额速裁程序适用争议的金额最高为5万元,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具体金额。

二是小额速裁程序的特别规定。关于小额纠纷的起诉,当事人可以提交表格化诉状起诉,可以口头方式起诉,可以通过传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起诉,可以通过网上起诉系统进行起诉等。关于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考虑便于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的小额争议的起诉和审理小额争议以外,还应当在节假日和晚间接待当事人的小额争议的起诉和进行小额争议的审判。关于小额纠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用不着进行审前准备程序,可以直接开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不开庭审理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询问当事人并审核有关证据以后直接作出判决。关于小额速裁程序的审限,立法应当规定为30日。

三是小额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丹阳市人民法院在试点小额速裁程序过程中注重调解,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调解率达到99.85%。在小额速裁程序中,为节省国家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妥当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有必要规定诉前调解作为小额速裁程序的前置程序。诉前调解意味着当事人在就小额纠纷起诉之前,首先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由人民法院主导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与诉讼过程中的法院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一样的效力。只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小额纠纷才能进入通常的诉讼程序。

四是不服小额速裁程序判决的救济。在域外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中,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服的救济规定很不一样,有可以自由上诉的;有经过许可才能够上诉的;有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异议的;有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异议的。丹阳市人民法院试点

过程中,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在接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并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我们认为,基于国家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保护的考虑,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可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判决不服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对小额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局裁判,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当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对这一判决还是不服的,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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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小额速裁定

小额速裁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研究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公正高效地审结小标的诉讼案件,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1*-201*)》中明确提出: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作为人民法院201*年至201*年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也将小额诉讼程序单列为一独立于简易程序的程序。2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工作报告201*年工作安排中提出了:“完善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简便、快速裁判方式,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因此,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构建公正高效基层审判工作机制的需要,具有现实迫切性。

20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一、小额速裁特点及优点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

小额速裁有以下优势:

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小额速裁。

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

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能够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且争议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

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二、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具体方案

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面,由法律明确规定或法律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启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地域的广泛性、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大相径庭,各高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标准作适当调整,在具体标准以内,原则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确定小额诉讼适用范围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应被界定为限于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另一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应为诉讼标的额较小或案情简单的案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案情简单、利益极轻微的案件可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来处理。第一种“金钱”观是从财产数额的可确定性角度来限定的,比较纯粹,也无可厚非,但这种观点只关注小额诉讼程序的表面特征,即标的额较小的方面,而没有考虑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的其他方面,即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提供低廉的司法服务,也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把极轻微的权利纠纷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先的内在要求。第二种“小简”观与第三种观点都把“案情简单”视为与“小

额”具有共通性,实际上混淆了“案情简单”与“小额”是定性与定量的区别,“案情简单”与“小额”没有必然联系。而“轻微权益”与“小额”具有相通性,“小额”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轻微权益”。衡量“轻微权益”的标准,在可量化的情况下,可根据量化结果来进行判断,如轻微伤害事件可量化为赔偿金额;在无法量化或只能部分量化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为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如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目前,理论上还没有解决小额诉讼的标的额问题。有观点认为,“在确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时,由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最高限额,如人民币5万元,再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经济的具体情况和人们的收入水平确定本地的标准。”其实,在正常情况下社会经济与民众收支规模是不断发展壮大的,实行以最低数额为原则与视情况适当提高的方法,既做到严格限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又可做到适时扩大范围,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反过来,采取定最高数额与酌减的方法,制定的最高标准不具有普适性,因而是不合理的。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展开的诉讼标的的额度,应根据一般居民的收入状况和消费规模确定。对于诉讼标的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可以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程序的权利。除非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否则法院不应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的表现:原告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的起诉状,也可以口头方式起诉;被告可以使用格式化的答辩状,也可以采取口头答辩方式,这种在现行民诉法、

民诉法的解释意见、《简易程序规定》中都有规定,但不足以体现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具简便性的特点。其实,各地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为方便诉讼在偏远的乡、镇、街道及个别单位设立了巡回法庭或巡回办案点,但法庭人员基本上没有到点办案,实际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便民”作用。没有安装软件的硬件是无法发生作用的,同样道理,没有小额诉讼程序这款的“软件”的“触角”硬件不可能真正发生作用。利用这些“触角”作为定期的办案点,现场受理,如有可能当场办结,使这些前沿地带的“触角”焕发生机,使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运转更加方便与快捷。

送达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送达问题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简易程序规定》沿袭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仍由法院负责送达,未能解决送达主体单一问题。除了规定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与留置送达外,还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受传唤的当事人到位后即可直接送达,可以说送达方式已相当多样化。但目前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可能使某些送达方式形同虚设,使现有的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来说仍显得不够灵活。

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民诉法规定,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是

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程序,在审理期限方面理应比简易程序的审限更短,且同样不可以延长。结合各地法院速裁制度的实践,小额诉讼程序审限可定为1个月,相当于简易程序审限的三分之一,这样既体现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快捷的特点,也不脱离具体审判实践。

三、我院小额速裁总结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现代司法权运作的两大目标,一套方便、公正、合理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根据这一宗旨,又因我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其辖区较大,管辖人口较多,而民事审判接触的多数是农民、职工之间的日常琐事,院领导决定在立案庭让专门的法官使用速裁程序办理民事案件。

我院于201*年至201*年从事速裁工作两年以来,共办理民事案件172件,201*年办理72件,201*年办理100件。这些案件包括民间借贷、金融贷款、拖欠劳务费等债务纠纷案件,还包括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纠纷等有关人身关系的案件,也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的案件。

我院将速裁设在立案庭,可以利用这一平台,最先接触来法院立案的当事人,在立案的过程中,就可以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所涉诉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可以利用简便的送达程序,如电话、传真、特快专递等送达传票。如:今年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1*元长达13年之久,通过与被告电话联系,多次给被告作疏导工作,在给被告讲明法理与情理之后,被告将201*元主

动履行了,原告满意的到法院来撤诉。简便的通知方式,不仅案结事了,给法院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给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遇到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当即开庭审理;当事人分别到庭的,在送达起诉状时,征求当事人是否主张答辩期间,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合意要求速裁审理的,直接下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内,不受答辩期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坚持15日答辩期间,签发二份传票,一份是答辩期中的调查传票,用于交换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调解;一份是答辩期届满后的开庭传票。

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开展了庭前、庭后调解工作,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所有案件在进入庭审之前,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在主持调解时,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不限时间或地点,主持当事人双方调解,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及时缓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结案效率。法官也可鼓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今年办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庭前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经过开庭审理,将案件的事实查清之后,双方当事人意识到各自的过错,庭审结束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对于职工在农忙的季节,被告没有时间来法院,因案而宜,可以深入到团场的田间地头,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对于不易解决的纠纷,还可以借助团场司法所的力量,因为司法所更为熟悉本团场职工情况,在当事人之间更有亲和力,

更便于解决矛盾。

用这种速裁方式裁判案件,不仅给当事人解决纷争带来了方便,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诉讼成本,以最快的时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作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今后的工作中,依然要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能强制当事人调解,要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答辩期,要让当事人在庭上充分发表意见和观点,只有作到程序公正,才能有效实现实体公正,也才能将提高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落到实处。

10月底,随邹院长一起在镇江法院考察中,丹阳法院的小额速裁一审终审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截止10月20日,该法院民事案件结案2557件,符合小额速裁案件923件,结案747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该法院在对小额速裁试点中对实施方案及进度汇报、社会宣传,交流和沟通,信息及经验总结进行了专门的制定,并就小额速裁的意义、范围和程序等展开了密集的宣传和报道,这些举措都非常先进和有效。在我院小额速裁工作中是否能借鉴该法院的一审终审制度。

立案庭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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